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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法律行为(4)

(二)违法行为的构成

所谓违法行为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行为的各种要件的总和。

一般情况而言,无论是一般违法还是严重违法,其构成都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

第一,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这个条件包括两层含义:首先,违法行为必须要有“行为”出现,而不是单纯的思想活动。只是单纯的思想活动,而没有通过行为表现出来,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影响,就不构成违法。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思想只有通过外在的行为表达出来之后,才会对外界产生影响,否则不会对外界有任何损害,不能成为违法行为。因此,法律只对那些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进行调整。其次,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者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作了法律所禁止作的行为,或者没有作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判断违法的标准与判断合法的标准一样,同样存在“严格规范主义”和“宽容主义”的问题,即是否只有违反了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才是违法?

如果是,则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就不构成违法。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法律的性质而定。例如,在民事法律中,法律对一些行为并没有直接规定应如何作为,但是这些行为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蕴涵的法律义务就可能构成违法。在刑事法律领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违反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才能构成犯罪,对违反刑法总则中的原则规定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不能进行刑事处罚。

第二,违法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构成违法行为的客观要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又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如不依法纳税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如果某种行为虽然与法律规定不符,但是它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就不能认定为违法。只有那些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即破坏了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的行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

第三,违法必须是有过错的行为。这是违法构成的主观方面要件。所谓有过错,是指违法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导读材料案例2中,马某因与其他同学在打牌时产生冲突,认为自己受到了侮辱,于是对其他几位同学产生仇视心理,在这种心理支配下,产生了杀害他们的念头并实施了杀人行为。马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明确的认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而去实施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就是故意杀人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如果某种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行为者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就不能认定其违法,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一般而言,现代刑事立法、民事立法、行政立法以及经济立法均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但在民事立法中也有例外,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对于那些不是由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导致损害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非法。

第四,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是违法行为构成的主体要件。我国违法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违法主体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有社会危害性且有过错的行为,但并不是任何行为主体实施的这种行为均构成违法。对自然人来说,只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违法主体。所谓责任年龄,就是法律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所谓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所具有的能够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并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能力。没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没有责任能力的人,如精神病人,即使他们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也不构成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刑法》、《民法》和有关行政法都有自然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的规定。就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而言,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具有法定的责任能力,能够成为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主体,这种责任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上述四个要件,是行为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且缺一不可,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均不构成违法。

如果只看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强调行为的客观方面,而不管主体和主观方面,就会导致“客观归罪”。如果只看行为的主体和主观方面,而忽视行为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就会导致“主观归罪”。因此,在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时,必须结合违法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全面地考察分析,不可有所偏漏。

(三)违法的种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违法做多种不同的分类。例如,从违法主体角度来看,可分为自然人违法、法人违法和其他社会组织违法;从违法行为方式角度来看,可分为作为的违法和不作为的违法;从违法程度的角度来看,可分为行为全部违法和行为部分违法;从所违反的法律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可分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等等。

这里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对违法作如下分类:

(1)刑事违法。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即犯罪行为。刑事违法是所有违法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种违法行为,也是受处罚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我国,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主义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人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2)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追究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行为所违反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可把民事违法分为两种:一种是违约行为,即不履行或不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另一种是侵权行为,即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行为。

(3)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行政违法主体不同,可把行政违法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另一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某个体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4)违宪。是指违反宪法的行为。从字面来理解,违宪行为包括了一切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但理论界对违宪的主体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违宪主体还包括了国家机关、国家领导人和公民,有人认为违宪的主体不包括公民,仅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领导人,持后一种观点的人较多。因此,违宪行为是有特定主体和内容的一种特殊违法行为,它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国家机关制定与宪法的规定相冲突或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另一种情况是指国家领导人实施的违反有关宪法规定的行为。

【复习提要】

1.法律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发生一定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社会性、意志性和价值性的特征。

2.根据不同标准,可把法律行为做如下不同的分类:

一是,依法律行为主体所做的分类: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角色行为与非角色行为。二是,依行为构成要件所做的分类: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无条件的行为与附条件的行为;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三是,依行为表现形式与相关关系所做的分类: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行使权利的行为与履行义务的行为。

3.法律行为由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组成。法律行为的主观要素包括需要、动机、目的和行为认知。法律行为的客观要素包括行为、行为方式和行为结果。

4.法律行为的评价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法律为标准对人们实施的法律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合法行为就是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的,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危害并产生法律责任的有过错的行为。

【课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行为

2.合法行为

3.违法行为

4.故意

二、不定项选择1.将法律行为的研究精确化,被认为是法律行为的集大成者的是(  )。

A.特尔布莱德B.胡果C.萨维尼D.马克思

2.法律行为包括(  )。

A.合法行为B.非法行为C.违法行为D.事实行为

3.依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可把法律行为分为(  )。

A.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B.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

C.无条件的行为与附条件的行为D.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

4.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

A.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C.必须是有过失的行为

D.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思考题

1.根据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同,法律行为可分为哪些种类?

2.合法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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