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商法
民商法是由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法的规则集合而成的部门法。其调整特点主要在于坚持自愿、平等、合意、等价、有偿的原则。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表现,所以恩格斯说: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商法是由民法和商法这两个集群合成的一个部门法。两者都调整财产关系,但民法调整的是动态的和静态的财产关系,而商法调整的只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这个部门法在中国起先称为民法,后来商法与之合流,又更多地称为民商法。
民法体系一般包括:民法的一般规定(规定了民事立法的目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等);民事主体制度(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民事责任制度和民事主体的范围);物权制度(物权法是解决财产的归属和占有问题的,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建立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一般要求);债和合同制度(债着重反映财产流转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是民法所调整的基本的财产关系;合同是产生债的最普遍依据);婚姻家庭制度;人身权制度(人格权和身份权);知识产权制度(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法律规定)。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以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作为民法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规范,而我国目前尚无较完整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只是以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为民法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规范,附之以其他一些单行民事和商事法律。知识产权方面有《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债权方面有《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亲属、继承方面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法方面则有《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破产法(试行)》、《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房地产法》、《海商法》。特别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使这一部门法具有一定综合性、概括性的重大法典。当然,中国民商法的发展完善还远没有完结,还要进一步努力编纂民商法典。迄今为止,不仅一些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都早已颁布了系统完备的民法典,而且一些受大陆法传统影响的第三世界国家,甚至像越南等经济改革起步较晚的国家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颁行了民法典。民法典已成为检验各国发展程度的标志。我国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并完善一套市场经济的体系,而建立这样一套体系,必须制定民法典。
四、刑法
刑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也是惩治各种犯罪现象和犯罪行为,打击各种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部门。
刑法适用于那些实施了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的犯罪人,刑法所采用的调整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制裁方法即刑罚的方法。所以,刑法法律部门并不是主要的以调整对象来划分,而是以其调整方法——刑罚制裁的方法来划分,即凡属用刑罚制裁方法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法律部门。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有刑法典。在中国国情之下,刑法更是各部门法中历史最悠久、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历代大的封建王朝所创制沿袭的法律,首先的、主要的也正是刑法或刑事法律规范。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这个法典的通过实施,结束了长时期以刑事单行法和刑事政策作为解决刑事问题的根据的落后局面。之后,由于客观形势的迅速发展和人们的刑法意识、法治意识的进步完善,又产生了为数颇多的单行刑事法或规范性法文件,作为对刑法典的补充和完善。到了1997年,根据新情况和新经验,结合这些新增加的刑事单行法和规范性法文件,对1979年《刑法》作出大的修改和补充,编纂产生了新的刑法典——1997年《刑法》。除这部刑法典之外,还有若干现行单行刑事法或规范性法文件,它们与这部刑法典同时存在并共同构成中国现行刑法部门。
五、诉讼法
诉讼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诉讼法是一种程序法,但它只是程序法之一种,是涉及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而程序法除了包括诉讼法之外,还包括立法程序法、选举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等。
诉讼法是相对于实体法而言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实体法是规定各种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而诉讼法则是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各个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法律,诉讼法中也可能包含一部分少量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但就其主要内容而言,它主要是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目前,我国的诉讼法主要有以下三个:1979年与刑法典配套产生了《刑事诉讼法》,接着1982年通过了试行的《民事诉讼法》,1989年通过了《行政诉讼法》,1991年又通过了正式的《民事诉讼法》。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典的出台,使中国司法程序法律制度或诉讼制度朝完备化的方向迈出了三大步。
六、经济法
这里,首先要注意解决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初期关于法律体系的大讨论后,中国的部门法体系中增加了经济法。经济法与民法相比出现得较晚,其概念是随着国家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而出现的。由于我国在解放后的几十年内一直在搞计划经济,因而经济法这一概念很容易被接受,并且在20世纪80年代经济法发展成为了庞大的体系。但是这其中一直都存在着争论,即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与民法到底是什么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部门的界线是什么。由于字面的理解,很多民众把解决合同经济纠纷的法律规范当作经济法。而法学界则始终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在实际上并不存在独立的经济法。因为经济法的一部分牵涉平等主体间关系的内容与民法重合,而牵涉国家管理经济内容又与行政法重合。
经济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法所构成的部门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和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所泛指的经济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泛指的经济法,包括一切有关经济内容的经济立法和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则主要指那些国家在调整国民经济管理中和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民法调整横向经济关系不同,经济法的范围包括:其一,国家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纵向经济关系;其二,各种社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横向经济关系;其三,各种经济组织内部活动中的经济关系。
从国外情况看,经济法在一些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是在21世纪初随着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得以加强而逐渐兴起的。在中国,经济法是否应成为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经过一番大的争论后,越来越多的人已给予肯定的回答。不仅如此,经济法还是这一阶段法的体系中发展最快的部门法之一。
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很难由一部法典来作为经济法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规范。我国目前也没有一部法典能作为经济法法律规范,而是由大量的单行的经济法组合而成,如:财政方面有《预算法》、《会计法》;税务方面有《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金融方面有《人民银行法》;能源方面有《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交通、民航方面有《公路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邮电、通讯方面有《邮政法》;农林牧渔方面有《农业法》、《乡镇企业法》;商业方面有《烟草专卖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方面更有《对外贸易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还有《审计法》、《统计法》、《价格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广告法》等。
七、社会保障法
从发展的眼光看,社会保障法也应当作为法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因为中国存在着需要以立法调整的广泛而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由多种多样的诸如社会福利、特殊社会成员保护问题所引出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还会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走向现代化而愈发显现出对于立法调整的迫切需求;此外,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在许多国家已是普遍现象,在中国法体系中建设这样一个部门法,显然有助于我们的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接轨。事实上,这些年来中国社会立法已有一定进展,所产生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文件,已大体可以构成一个部门法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既有属于组织方面的法律,如《工会法》、《红十字会法》;也有属于保障社会特殊群体权益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还有属于劳动用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诚然,目前这个部门法中的绝大多数法,还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进一步制定有关作为社会法的法律,还是立法的一大任务。
八、环境资源法
环境法亦称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是有关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和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以及其他公害的法的规则的总称。
环境法是现代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结果。环境法在中国法的体系中也是一个新兴的部门。近些年来中国环境立法有相当发展。目前这一部门法中虽无统一的法典,但已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产生了一批诸如《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震减灾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一批法律。
【复习提要】
1.法的体系是一国以所有现行法为基础,按照一定的结构和标准所形成的、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存在的法的整体。从微观上看,法律体系内部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和谐一致是各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的基础。现实中法律体系的最重要的基本单位是各部门法,它要求各部门法门类齐全、严密完整。就宏观上讲,法律体系是由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三大基本部类构成。
2.“法律部门”也叫做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依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相对独立的统一体。部门法既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也是法律的一种分类形式。部门法的划分一般根据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标准进行。
3.现行中国法的体系结构,是在宪法典统令下,由三个部类法(公法、私法、社会法)构成。在三个部类法下,又可分别划分为7个主要法律部门: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
【课后练习】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渊源
2.法律部门
3.法律体系
4.社会保障法
二、不定项选择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法律部门的是( )。
A.国际法B.大陆法C.地方性规章D.宪法
2.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民法法律部门的法律文件是( )。
A.《民法通则》
B.《物权法》
C.《商标法》
D.《劳动法》
3.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内地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C.在中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D.我国古代法律没有部门法的划分,是“诸法合体”,不存在法律体系
4.我国的基本法律部门包括下述哪些?( )
A.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
B.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
C.婚姻法、仲裁法、法官法、商法
D.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
三、思考题
1.阐述法律体系的特征和基本结构。
2.阐述当代中国的部门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