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自治还要求私法独立。也就是说,私法要独立于公法,公法、私法分别而治,互不干涉。而且,私法要优先于公法。因为个人是整个社会的基础,权利则是整个法制的基础。可以说,私法与市场机制具有同一性,是市场机制的制度化的表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全面地建立与健全私法制度,确立私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民法已逐步确立了私权神圣、私权平等、过错责任的原则。关于私权神圣,《民法通则》第1条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作为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目的;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基本精神已与私权神圣原则相吻合;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则更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与保护。
(二)公法
规定国家机关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政治生活关系(即公权关系)的法为公法。公法是关于国家组织及其活动规则的法律部类,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
在奠定私法的基本精神的同时,古罗马法也确立了一系列公法特有的法律原则,如“公法不得被私人简约所变通”,“私人协议不变通公法”等。因此,当时的公法规范被认为是命令性或强制性规范,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允许违反。
在现代社会,公法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国家组织的合法地位及其高效运转;通过民主政治的形式建立权力制约机制和人权保障机制,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和巩固下来(即实行“宪政”);优化市场机制和市场秩序,增进社会公益,保持社会稳定与发展。
资产阶级对封建制度的全面否定,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同步发展,从而为公法和私法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使公法和私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同时繁荣起来,也使私法与公法成为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在普通法系,这种基本结构不像在大陆法系那样突出和明显,而是呈现“潜在和含蓄”的特征。
(三)社会法
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产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趋势。所谓“私法公法化”,是指国家权力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突破了传统的私法界限,从而使公法关系向私法领域延伸。所谓“公法私法化”,是指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或者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从而使私法关系向公法领域延伸。这两大传统法律部类的渗透与融合也导致了法律新的领域的产生,即社会法的产生。
社会法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利益,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而形成的立法。社会法由一系列规定社会一般利益、调整社会合作与监督关系的法律组成的一个法律部类。它主要包括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科教文卫法、环境与资源法等。社会法领域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经济、思想和法律方面的原因。
近代出现了由个体权利本位向社会权利本位转变的趋势。古代罗马与近代资本主义国家一直奉行自然法理论,自由主义思想与个体权利本位思想备受推崇。这种法律观念强调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中个人处于优先地位,国家的一切活动最终都是为个人服务的,划分私法与公法的根本目的,也在于建立一个最能有效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体系。但经过100多年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实践,人们发现,这样的法律体系并非像预想的那样维护个体的自由、幸福和安全,特别是在19世纪后,个体同社会的矛盾突出起来,个体的自由有时会影响社会总体的发展,于是,主张限制个人权利滥用和为弱者提供社会保障的社会本位法律观得以形成和发展,突破了原有公、私法格局的理论基础。
法律的一个主旨便是维护利益。随着社会公共关系的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式也日益突出,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诸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完善等社会化问题。由此产生了与公共利益相对应的权利形式,如环境权、公共设施利用权、社会保障权等。这类利益与权利并非国家权力和利益所能代替的,与个体权利和个体利益也不同,它是伴随着生产社会化发展的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现行中国法的体系的结构,是在宪法典统令下,由三个部类法(公法、私法、社会法)构成。在三个部类法下,又可分别划分为几个主要法律部门: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现在许多法学论着中将宪法视为一个部门法。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法治国家,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内容、制定和修改程序、地位和效力与其他部门法是截然不同的,宪法与一般部门法存在实质上的差异,它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础。第二,国际法是否构成法律体系的部门法。如果我们对法律进行整体分类,首先应把其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很多学者和教材都不把国际法单列为部门法,因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调整的对象、方法不同,内容和特征也不相同,甚至国际法能否称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也存在一定争论。但也有些学者把国际法列为单独的部门法,其理由是:国际法作为客观实在,我们不能将其排除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之外。本书采取前种意见。
一、宪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各种根本制度、基本原则、方针,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因此,宪法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的、占主导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宪法部门不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包括一系列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原则、方针、政策、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法文件,以及一系列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地位、职权和职责的其他规范性法文件,即宪法性法律。目前,中国宪法部门大体由10个方面的法所构成。
(1)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典及其修正案。现行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国家机关组织法。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等。
(3)选举法和人民代表法。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人民代表的办法》等。
(4)中央和地方关系法。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5)立法法和授权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度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的法规,授权深圳经济特区制定特区法规和规章的决定》等。
(6)国籍法。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国籍法》。
(7)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法。主要有《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8)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主要有《国旗法》、《国徽法》、《戒严法》。
二、行政法
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也包括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行政管理规范。
行政法理论上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指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行政主体和组织法(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原则、行政管理主体的设立、组织、编制以及行政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与程序法(行政监督与行政复议)、行政救济与诉讼法。特别行政法,是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体指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如民政管理、公安管理、卫生管理、文化管理、城市建设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海关管理、边防管理、军事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在导读材料案例2中,该案开始时是典型的民事遗产继承纠纷,但当事人对结婚证书的合法有效性产生质疑,而民政局颁发结婚证书的行为是典型的行政行为,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等相关规定,本案重心转移到了行政诉讼。
从法律形式上看,行政法法律部门不像宪法、民法、刑法等那样,有一部轴心法律或法典,它是由许多单行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构成,这是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及国家管理活动的广泛性所决定的,因此很难集中在一部统一的行政法典或法律性文件中。在行政法方面,我国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
(1)一般行政法主要是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和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面,包括《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监察法》。
(2)特别行政法主要有:在国防、外交方面,制定了《兵役法》、《预备役军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国防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在公安、国家安全方面,制定了《人民警察法》、《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枪支管理法》、《消防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科学技术普及法》、《文物保护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体育法》等;在司法行政方面,制定了《律师法》和《监狱法》。
行政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一般是不平等的,它体现了管理与被管理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有些行政法律关系会趋于平等化,体现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平等性,如行政合同关系。
但无论如何,现代行政法的本质在于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要依法行政,就是要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活动,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设立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由法律赋予,行政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机关的活动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中国行政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行政法部门的立法任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还会比较繁重,特别是要注意提高行政法部门各种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文件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