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颛顼反对神巫的事件,是一个富有意味的事件,这中间关系到一个黄帝朝的哲学体系如何自洽的问题。按照黄帝朝“天地之纪,幽明之占”的哲学观,人力是不能穷尽“天道”或者“天意”的。但黄帝朝又对人力非常推崇,人不仅能够依靠自己的能力成神成仙,而且还可以在没有成神成仙的时候就发动跟神仙的大战。所以一方面,黄帝朝的君主要求人民要敬天,一方面又觉得过于依赖于天是不对的。而神巫作为人“与神沟通”或者“与天沟通”的代表,在整个黄帝朝必然跟黄帝朝的哲学形成冲突。
这中间应该还有一个维护统治的问题。黄帝朝以武力获取天下,需要一种武力获取天下的正当性。而要获取这种正当性,就必须尊重人力。在黄帝族以及黄帝族阵线的既得利益部落中,这个问题很好解决,无论神力还是人力,利益才是硬道理,只要有共同的目标,就有解决的办法。但在蚩尤族等战败的部落,则强硬地坚持自己的哲学。在这些部落看来,承认黄帝朝的统治,只是承诺不对天下共主使用武力,但自己的事情还得自己决定。黄帝朝的人力在这些部落就不能跟神力进行调和了。
而在这种思想的碰撞之中,黄帝朝历代的统治者被迫进行思索,从而将哲学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这其中,原有的神巫奉行的是“存在即真理”,存在就有合法性,不容改变。而黄帝则通过自己的思索初步解决了“如何存在”的问题。也就是“幽明之占”既然存在,那么要怎样存在才是合乎“礼法”的。不过黄帝在这里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为什么存在”的问题。因为黄帝本身不是哲学家,他的哲学体系都是依靠其他的哲学家拼凑起来的。其他哲学家没有义务来帮助黄帝解决这个根本问题。
到了颛顼朝,随着颛顼成为一种“脊梁”式的知识分子,这就要求他必须解决这个问题。所以颛顼才要提出“鬼神”哲学观。“鬼神”哲学将人的未来集中到“天意”和“人力”上,而神巫对“神”和“天”的代表性,被彻底否定。颛顼认为,“天意”是可以“琢磨”而不可被“告知”的,“幽明之占”不再是一种占卜,而是一种学问。谁掌握了这种学问,即使是普通百姓,也照样能够通过“幽明之占”接近“天道”和“天意”。而神巫则总是被利益所左右,他们的话是不可信的。颛顼走了一个大圈,其核心目标直指神巫,认为他们已经失去了正确使用“幽明之占”的能力,他们已经被人世间的俗事污染了。而要回到“幽明之占”的道路上,就要严格按照占卜的学问来进行。任何占卜的学问,如果不是普通人可以操作的,在颛顼看来,就是不合理的。
在颛顼的这种描述中,有四个字呼之欲出,这四个字就是“天人合一”。不过这四个字并没有被提出来。所以颛顼的哲学,表面上是对“鬼神”之道的尊崇,实际上是对人力的张扬。
而通过“教化”来“治气”,也正是建立在这种对人力的张扬的哲学观上面。以前面提到的颛顼的一个规定为例。女人在路上必须为男人让路,否则就被拖到市上杖责示众,严重的直接杀掉。这种规定看起来血腥,但按照当时的实际,男女的不平等实际上早已存在。颛顼确定这个制度,不过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此后女人真正能够触犯到这个规矩的情况并不多。这个规定就其内容其实跟“鬼神”哲学观没有任何关系,但在实践上,是以武力作为后盾将制度彻底确定下来,这就是人力的意义。
所以颛顼之所以有这种哲学观,实际上是对黄帝朝哲学观的总结。神巫解决不了武力的问题,而黄帝通过武力则淳化了道德,这就是人力优于神巫的实际比拼结果。放着事实在此,颛顼彻底对神巫不屑一顾。
而神巫并不想因为颛顼的反对就自动脱下神巫的外衣,重新做回一个普通人。跟黄帝和颛顼一样,他们也有他们的利益。黄帝和颛顼通过武力获取的利益,他们需要用神巫的身份来获取。
所以此后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内,中国一直存在着两种并立的哲学观,到底是“人定胜天”还是“神治世人”?华夏族在颛顼朝之后形成了“人定胜天”的哲学观,当然,这种哲学观的确切表述应该是“人通过对天意的正确探知而拥有人的伟大力量”,实际最终目标并不是跟天对着干。而以不断被压缩生存空间的少数民族为代表,则一直坚守着“神治世人”或者“天治世人”的信条,不相信人的力量可以大过天。实际上,这两种哲学观还是有共同点的,那就是“天道”或者“神道”是根源,人必须遵从这个根源。双方的区别,只是对人力的认识不同。但实际上,随着后世的发展,不仅华夏族中依然存在大量的神巫,少数民族中也存在很多不相信神巫的例子。两种哲学观实际上在长期的对立中一直在相互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能够看出另外一种“存在即合理”。为什么“人定胜天”和“神治世人”一直半斤八两,谁也吃不了谁呢?这是因为双方都有局限性。“神治世人”的局限性是对人力的认识不清楚,而“人定胜天”的局限性则是往往将人力扩大,以至于人力最终违背了“天道”。不过相比之下,“神治世人”是完全不承认人力,而“人定胜天”从一开始就有一整套办法来弥补局限,只不过这些办法虽然很聪明,却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对人力的滥用,或者这些方法本身,在很多时候就是不科学的,有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意味。
以颛顼“治气以教化”的方式来说,就是一个聪明而同样有着局限的办法。这个办法只解决了认识的“为什么存在”而没有解释实践的“为什么存在”。也就是说,这个办法可以解决世界的本源问题,却惟独不能解决自己。
颛顼的“教化”只是一种静态的“教化”,只能传授师父知道的事情,而不能传授师父不知道的事情。看上去,这跟教育中的“填鸭式教育”比较类似。不过二者又有所区别。实际上人类早期包括颛顼朝在对于知识的传授上,都是更加注重哲理而不仅注重知识本身,这比今天的教育更加科学。但在对于精神的传授上,早期的“教化”则远远赶不上今天的教育。知识填鸭,还可以通过精神的灵活性来补足,而精神的填鸭则没有任何东西来补足。再加上颛顼朝的“教化”必须以武力配合来进行,就更加恶化了认知的发展。
而颛顼朝也是一个很好的“道德吃人”的教材。任何道德的提出者最初都是怀着善意,但是在推行道德的时候,必然碰到阻力,如果恰好有一种武力来维护道德,就正好给了道德使用武力的合法外衣。当武力成了“善”的,武力就会被亮晶晶的颜色所涂抹,不仅使用武力的人,就连笼罩在武力之下的人类,都会产生亮晶晶的错觉。在通常的情况下,这种合法的武力会被逐渐滥用,从而形成在道德的名义下使用武力杀人或者扼杀精神的吃人道德。
其实推行道德未必不能使用武力,但这种使用必须是有限的。利用武力推行道德必须有三个前提:第一,武力所压制的行为必须能够带来直接的损害,而不是想当然的损害,而且这种行为本身不会产生比损害更大的正面意义。第二,武力对行为的压制必须是有度的,当行为失去了损害意义之后,武力不应该继续施加。第三,永远不要将道德凌驾于权利之上,在正当的权利面前,道德永远是第二位的。
其实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道德的延续,是道德的核心。法律通过强制来规范行为,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之义。第一条和第二条实际上是在法律上有着类似的规定。而第三条,则是人们往往利用似是而非的所谓“道德”来代替法律,甚至公然用“道德”来干违法的事情。
而在更早的“道德吃人”中,对于这三条的违反都是很严重的。最早出现的颛顼朝的“教化”,就是一种典型的武力推行道德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只是来自于一种知识分子想当然的哲学推理。同时在武力使用的程度上也过了头,以致引起后世长期的逆反心理。在执行过程中,也必然侵犯了百姓的某些权利。因为使用武力维护道德,在早期必然是矫枉过正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教化”解决不了“教化”本身存在的问题,而这个问题,还要在后世继续困扰人们直到今天。
同样从这个问题上,还可以反映出知识分子一旦掌握了国家政权之后的危险性。在理想化的治国方略之中,无处不打着蛮干的烙印。不过,这个问题在颛顼朝虽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却没有成为根本性的问题,因为颛顼还拥有另外一个强大的精神武器,那就是“通达”。所谓“通达”,就是“通权达变”。道理是一回事,现实又是一回事。在“教化”的推行中配合以“通权达变”,让以武力作为后盾的“教化”尽量变得柔性,“教化”的内容未必尽善尽美,却能够在“通达”之中得到交流。而在颛顼朝,他的教化方兴未艾,也正拥有着强劲的生命力,一切的局限都还没有显现。这造成了颛顼的初步成功,也让“教化”这个发明得以流传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