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2年12月3日
公民们!大会已经不知不觉地远离了真正的问题。这里并不要搞什么诉讼。路易不是被告人。你们也不是审判官。你们只是、只能是政治家和国民的代表。你们无须为赞成或反对某一个人而宣布判词,但是要采取一种救国措施,要采取一种作为国家保护人的行动。在共和国内,一个被废黜的国王只有两种用处:要么扰乱国家安宁和动摇自由,要么加强安宁和自由。可是,我肯定地认为,到目前为止,你们讨论的性质是直接违反这个目标的。实际是,为巩固新生的共和国,健全的政策该拿出什么办法来呢?这就是要把对王权的鄙视深深地铭刻在人民的心里,并使国王的所有拥护者都惊慌失措。因此,要把他的罪行作为一个问题,把他的动机作为法国人民的代表们忙于最严肃、最认真、最困难地进行讨论的对象那样,向全世界说明;在对他过去曾是一个怎样的人和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品质之间的诚实的回忆所出现的难以估量的距离,正好找到了之所以还自由地处于危险中的秘密。
路易曾是国王。而现在共和国已经建立。仅凭这两句话,已决定了你们正在讨论的这个著名问题。路易由于自己的罪行而被废黜。路易指责人民是叛乱者;为了惩罚人民,他曾召唤他的同僚--暴君们的军队。胜利和人民决定了只有他是叛乱者。因此,路易不能再受审;他已经被定罪,而共和国也许未死亡。提出起诉路易十六,不管出于什么动机,都是向君主的和立宪的专制的倒退;这是一种反革命的思想,因为它使革命变成有争议的事情了。事实上,如果路易还可以成为一个诉讼的对象,那么,他就可以被赦免,他可以是无罪者。我说什么呢?他在被审判前就已经被假定为无罪者了。然而,如果路易被赦免,可以被假定为无罪者,那么革命又成了什么呢?如果路易是无罪的,那么自由的一切保卫者就会成为诽谤者了,叛乱者倒是真理的朋友和被迫害的无辜者的保护人了。外国宫廷的所有声明倒只是反对一个执政的捣乱集团的合法抗议了。到目前为止,路易受到的监禁本身也是一种不公正的迫害了;结盟军、巴黎人民、广大法国的一切爱国者都是罪人了,而在这个合乎常理的法庭里进行的罪行和美德、自由和暴政之间的巨大诉讼案,最终的判决竟会是有利于罪行和暴政的了。
公民们,请你们小心。在这件事情上,你们正在被一些虚假的概念所欺骗。你们把民法和成文法的原则同国际法的原则混淆了;你们把公民间的关系同国民和一个阴谋反对他们的那个敌人间的关系混淆了;你们也把在革命中的人民的地位同处于一个稳固的政府之下的人民的地位混淆了。你们把在保持政府的形式下惩治一名公职人员的国民同摧毁政府本身的国民混为一谈。我们把依存于我们从未运用过的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况同我们所熟悉的概念联系起来。这样,由于我们习惯于看到对我们作为见证人的犯罪行为都是按历来的准则审判的,我们自然会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国民不能用其他准则来公正地惩处一个侵犯他们权利的人;而且在审判的场合,我们看不到一名陪审官、一个法庭、一种诉讼程序,我们不觉得有什么司法权。我们把这些术语用到它们平常表达的不同于我们的概念的概念上去,这些术语本身就把我们搞糊涂了。这种习惯的自然的威力,使我们把最专横的惯例、有时甚至是最不完善的规定看做真与假、正义与非正义的最绝对的准则。我们甚至没有想到大部分人还必然会坚持专制政权给我们养成的偏见。我们曾长期屈服于专制政权的桎梏,以致我们很难把自己提高到永恒理性的原则上来;而所有追溯到一切法律的神圣来源上去的东西,在我们看来似乎都有一种不合法性,自然秩序本身在我们眼里也好像是一片混乱。一个伟大民族的壮美的运动,美德的崇高跃进,在我们胆怯的目光中往往显得像是火山的爆发和政治社会的颠覆。
当一国的国民被迫行使起义权时,对暴君来说,国民回到了自然状态。暴君怎么还可能引用社会公约呢?他已经把公约撕毁了。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如果国民认为适当的话,可以保留公约;但就暴政和起义的结果而言,却是暴君与公约关系的完全终止,并彼此构成战争状态。法庭、司法程序只是为了社会成员才设置的。
人民的审判不同于法庭审判:他们不作出判决,而给以霹雳般的打击;他们不给国王定罪,而让国王归于澌灭,这种裁判不亚于法庭的裁判。如果这是为了他们的获救,他们武装起来反抗他们的压迫者的话,他们又怎么会坚持采取一种对他们有新的危险的惩处方式呢?
在哪一个共和国里,惩罚暴君的必要性成了有争议的问题呢?我们现在做的是什么呢?我们从四面八方邀请律师来替路易十六辩护。一切自由人民都看成是最大犯罪行为的事情,我们则当作合法行为而予以准许;我们自己促使公民去做无耻和堕落的事情,我们将来还能把公民的桂冠赏给路易的辩护人,因为他们为他的案件进行辩护,是能够希望获得胜诉的,否则你们就是向世界表演一幕滑稽剧。我们敢于谈论共和政体吗?我们诉诸形式,是因为我们毅力不够;我们以假人道自夸,是因为真正人道的感情与我们格格不入;我们敬仰国王的影子,是因为我们不懂得尊敬人民;我们对压迫者温和,是因为我们对于被压迫者没有任何同情心。
有人曾经说,这是一个重大案件,应当明智而慎重地进行审理。这是你们把它弄成一个重大案件的!你们发现它重大成什么样子了呢?是处理上的困难吗?不!是由于这是一名显赫人物吗?从自由的观点看,他是一个最卑鄙的人;从道德的观点看,他是一个最有罪的人。他只能使比他更恶劣而残忍的人敬畏他。这是由结果所产生的实际效应吗?这正是应当加紧处理这个案件的理由。
各位代表,执行人民委托你们的职责,无论对于人民或对于你们自己都是很重要的。共和国是宣布成立了,但你们是不是已经在事实上把共和国给了我们呢?你们还没有颁布一种法律来证实这种名称,你们还没有根除专制政治任何滥用权力的行为;抛弃这种虚名吧--暴政在我们这里还完全存在着;此外,还有更下流的派别,还有更不道德的骗子,他们在播下混乱和内战的新种子。共和国呀!路易还活着哩!你们又在把国王置于我们和自由之间啦!让我们不要由于对罪人表现多余的宽大而自己落到他的境地。
当国王被革命推翻、而革命还远远没有由正义的法律巩固起来的时候,仅仅国王这个名称,就会给这个动荡的国家招来战争的灾难,无论坐牢或流放,都不能使他的存在对公共幸福毫无干系;这个为司法权所承认的通常法律上的残酷的例外,就只能归咎于他的罪行的性质了。我不得不宣布这么一条必然真理。确实,路易应当死,因为祖国必须生。……
我要求国民公会现在就宣布路易为法兰西民族的逆贼、人类的罪犯。我要求路易就在8月10日,烈士为自由慷慨捐躯的地方给世人作出一个伟大的榜样。我要求为这一值得纪念的事件树碑,使人民在心里产生喜爱自己的权利和憎恶暴君的情绪;让暴君在灵魂深处畏惧人民的司法权,是有益的。
最后的演说
1794年7月
共和国的敌人们称我是个暴君!假如我果真如此,他们就会对我俯首听命了。我将塞给他们黄金、赦免他们的罪行,他们便会感激涕零;假如我果真如此,被我们推翻的国王们就绝不会谴责罗伯斯比尔,而会用他们罪恶的手来拥戴我了。他们和我就会结盟。暴政必须辅以爪牙,但是暴政的敌人--他们的道路又会通往何方呢?通向坟墓、通向永生!我的保护者是何种暴君呢?我属于哪个派别?属于你们!自大革命开始以来,有哪一派粉碎和消灭这么多叛徒。你们,人民--我们的源泉,就是这个派别。如今所有流氓恶棍都纠集起来反对这个--我所忠于的--派别。
巩固和捍卫共和国始终是我的目标,并且我知道共和国只能建立在不朽的道义基础上。他们结成联盟来反对我、反对我的志同道合者。关于我的生命?我已无憾无悔了!我已看见过去,并且预见将来。当一个尽忠报国者再也无法为祖国效劳,再也不能使无辜者免受迫害时,他怎会奢望苟且偷生呢?当阴谋永远压制真理、正义受到嘲弄、热情常遭冷嘲、忧虑视作荒谬、人类神圣的利益遭受欺凌时,我还能在这样的秩序中继续做些什么呢?目睹在革命的潮流中泥沙俱下、罪恶横行,周围遍布混迹于人类真诚朋友之中的恶者,我承认有时的确担忧我的后辈会认为我已被周围的污秽沾染了。令我高兴的是,这些反对我们国家的不惜采取一切疯狂行动的阴谋家已同所有真诚的人划下了一道深深的沟界。
回顾历史,便可以知道,历代所有的自由的卫士是怎样受尽诽谤的,但那些诽谤者终究也不免一死。善者、恶者同样要消失于世,但死后的情景却大相径庭。法兰西人,我的同胞啊!请不要让你的敌人用那令人唾弃的原则使你的灵魂堕落、令你的美德削弱吧!不,邵美蒂啊,死亡并不是"长眠"!公民们!请抹去这句用亵渎的手刻在墓碑的铭文吧!因为它给整个自然蒙上了一层丧纱,使受压迫的无辜者失去了依托,使死亡失去了有益的豁免!宁愿在墓碑上铭刻这样的辞句:"死亡是不朽的开端。"为压迫人民者,我将留下骇人的遗嘱:只有一个事业已近尾声的人才能无所顾忌地宣告,这就是那严峻的真理:"汝必亡!"
让保罗·马拉(1743~1793年)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资产阶级民主派领袖、政论家。生于瑞士一新教家庭。1759至1765年侨居法国,接受百科全书派影响。后移居英国,在英国唯物论和革命思想影响下,开始政治生涯,并从事著述。1774年发表《奴隶制的锁链》,抨击封建制度。1776年移居巴黎,投身法国大革命。1789年创办《人民之友》报,鼓吹暴力革命,捍卫人民权利。1792年当选国民公会代表,猛烈抨击吉伦特派的两面手法,力主处死国王路易十六,实行革命专政。
马拉的激进言论和主张,引起了保守派的不满和仇视。1793年4月,国民公会通过法令,将马拉交付法庭审判。本篇即是马拉在法庭开庭审判时发表的自我辩护演说。他援引"制宪法案"关于"国民代表的不可侵犯权",指出吉伦特派对他的"控告"违宪,揭露立委会政客排除异己、复辟王朝的阴谋,驳斥了对他的诬陷、捏造和其他不实之词,义正词严。巴黎人民闻讯纷纷赶到法庭,声援这位"人民之友"。法庭被迫宣布马拉无罪释放。同年7月13日,马拉被吉伦特派分子刺杀身亡。
控诉我就是对全体国民代表的攻击
1793年4月24日
下面我要谈一下控告状。这份控告状是由立法委员会提出的,而立委会委员几乎全是我的死敌,全都是派系成员。控告状的起草如此欠考虑,以至从字面上看,就具有愚昧无知、弄虚作假、疯狂残暴等特点。一眼即可看出,控告状明显充斥着自相矛盾,或者应该更确切地说,它同借以为据的"控告决定"格格不入。因为控告状并没有提及由雅各宾派起草并经过我签署的通告--这构成了我的一条罪状--然而,导致作出"控告决定"的恰恰是这份通告。
我在指出这份控告状如何荒谬而没有根据的时候,很替委员会感到害臊。由于雅各宾派的通告包涵着真正的共和派的欢点,由于我的兰山岳派"同仁几乎都在上面签了名,委员会不得不放弃所起诉的主要罪状,而被迫采取权宜之计。他们将多月来湮没在案宗尘埃中的我的一些作品翻捡出来加以引证,并且愚蠢地对我的其他一些作品重新加以谴责--该议题曾经列入议事日程而国民公会拒绝进行讨论,正如我下面所要证明的那样。
现在让我们来证明控告状是非法的。正如诸位所看到的那样,它依据的完全是我的一些政治观点。这些观点在写进我的作品发表之前,几乎全都在国民公会的讲坛上阐述过。这是因为,我的作品是对我在议会中一直未能予以阐释的问题的一个补充,其始终如一的目的是揭露阴谋,撕下卖国贼的假面具,并提出有效措施。"制宪法案"第5条第7款明文规定:"国民代表是不可侵犯的:任何时候都不得因他们在执行其代表职责的过程中的言论、写作和行为而对他们进行搜查、控告和审讯。"
因此,"控告状"是无效的。因为它完全违背了根本大法。国家宪法并没有、而且也不能废除。它所以无效,还在于它侵犯了属于人民代表的最神圣的权利。
我充分意识到,这项权利并不包括阴谋反对国家,肇事损害自由的权益,侵犯公民权利或危害公众安全;但是,它一定允许公民怀着为国效力、为民造福和为促成自由胜利的神圣目的而说话、写作和办事。这项权利是国民代表的职责本身所固有的。没有这项权利,忠诚之士就不可能保卫祖国及他们自己,就不可能防止卖国贼的压迫和奴役。
制宪议会中的爱国者深切地感到,有必要使代表不受侵犯和不受攻击,有必要使他们能不受惩罚地同暴君进行斗争和完成革命,因此,他们早在成立国民公会之前,就急切地在1789年6月23日通过了著名法令,使这项权利变得神圣不可侵犯。
他们深切地感到,这项权利是每一项公职所固有的,因而将它扩展到每一个司法机构,每一个行动机构,乃至结合在公民大会中的全体公民。
没有这项不可剥夺的权利,自由还能在反对阴险的敌人的阴谋诡计时维持一时半刻吗?没有它,在一个腐败的议会里,无限眷恋祖国的少数代表如何能揭穿力图压制祖国或给祖国戴上桎梏的卖国贼的假面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