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无情人有情。在辩论中如果学会将真理寓于情感之中,利用情感的感染力,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可以取得最佳的论辩效粜。
利用此法时要切记是建立在真情的基础之上的,自己的语言首先必须感动自己,然后才能感动听众。否则就成了哗众取宠,只会适得其反。
某县在80年代还很贫穷,封建势力比较猖獗,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死灰复燃,导致一些悲剧的发生。
1985年8月,此县初级法院并庭审判杀害同居者的雷某(女)。该犯不满17岁就由其父母作主,介绍人说台,村干部作保,以出具假证明、签订文约等手段,被迫与当地农民张某结婚(实为同居,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年多来,雷某多次要求"离婚",没人支持,终于萌发邪心将张某毒死了。
在法庭上,雷某的律师申辩道:
"通过法庭调查,我们清醒地了解到了被告人毒死被害人的动机、目的以及经过和后果,我不再重复了。我要说的是: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结合,一开始就建立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思想基础上,完全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破坏了建立幸福家庭的条件。又有一纸违背女方意愿的婚约像枷锁一样把雷某和被害人套在一起,剥夺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结婚、离婚的自由权利,使雷某感到无法解脱,这是雷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可否认,被告人毒死被害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本辩护人认为,像被告人这样一个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涉世不深的青年,她该得到法律保障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本来可以解除的痛苦没有能够解除,不能说这些与这起完全可以避免的惨案没有能够避免无关。从本案来看,难道不是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害了张某的命,也断送了雷某的青春吗?非法拼凑这个家庭的被告人的父母以及大队干部,对本案的严重后果,难道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吗?17岁的年龄,是天真浪漫、正当花季的年龄,是该在知识的殿堂里求学的年龄,可她却要面对绝非寻常可比的封建残余势力,多么令人同情!本辩护人希望法庭姑念被告人现在不到18岁,对被告从轻处罚。"
雷某的辩护人首先很诚恳地承认雷某犯有杀人罪的事实,然后冷静、全面地分析了造成这种严重后果的外界因素,揭示了雷某既是杀人犯又是封建势力的牺牲品的事实。在此基础上,强调了雷某的年龄和封建残余势力的迫害,激起了听众对封建残余势力的憎恶和对被告人的同情,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出其不意的诱导
美国某法庭,开庭审理一件赔偿案。原告在法庭上声称:他的肩膀被掉下来的升降机轴打伤,伤势严重,现在他的右臂已抬不起来了,要求保险公司给以巨额赔偿。
保险公司聘请了美国大名鼎鼎的律师阿贝·赫梅尔为本公司辩护。赫梅详细地分析了案情,又仔细地观察了原告,很快就看出了破绽。
但他并不直接指出,他以一种关切的语气询问原告:
"请你给陪审员们看看,你的手臂现在能举多高?"
原告慢慢地将手臂举到齐耳的高度,并表现出非常吃力的样子,以示不能再举高了。
"那么,在你受伤以前能举多高呢?"赫梅尔话音刚落,原告不由自主地一下将手臂举过了头顶,引得全庭哄堂大笑。
在这个案件中,赫梅尔没有和原告进行长时间的辩论。也没有取用很多的证据,只是用两个看似很平淡的问话,就轻而易举地使得原告自动地暴露出了真相。
一般来说,参与讼辩的双方,都会对讼辩的内容作相当的研究,甚至对临场可能出现的问题作种种设想。但人无完人,只要仔细观察,总会找出对方的破绽之处,然后在其麻痹之时,出其不意地攻破对方的防线。
辩护人釜底抽薪
在论辩中,论敌要使其论点成立,就必须提出相应的论据加以论证。这就如同一锅水,要使水沸腾,就必须有柴火在锅底燃烧。要制止水沸腾,可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扬汤止沸,一种是釜底抽薪。扬汤止沸,虽然也能使水暂时不沸腾,但不一会儿又会沸腾依旧;而将锅底的柴火抽去,水就自然沸腾不起来了。论辩也是如此,我们只要将论敌的论据驳倒,其论点自然也就站不住。
请看一件贪污案的法庭论辩。
某市法院开庭审判一起贪污案。被告是一个工厂的厂长杨×,他被指控有贪污嫌疑,其中一个证据是杨×发给其女婿1000元
公诉人:"杨×发给李×〗000元奖金时,李×已和他的女儿谈朋友并已是事实婚姻,李×的身份实则是杨×的未婚女婿。而杨×却巧立名目发给李×奖金,实为"中饱私囊"因此属于贪污。"
辩护人:"我认为对杨×的指控并不成立。第一,发奖早在李×和杨×的女儿登记结婚之前,当时两人之间尚未形成翁婿关系,何以构成发奖金给"女婿"之说?"
"第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的关系属于事实婚姻。而且,根据法律,事实婚姻现已明确不为法律承认,不受保护。未婿女婿,这一概念不为法律承认,只能说是或不是女婿。"
第三,即便是发奖金给女婿,古人尚且有举贤不避亲之说,现在时代前进了,观念更是不断更新。何以称杨×有"贪污"之嫌?"
在这段论辩中,辩护人使用的就是釜底抽薪术。针对辩护人的三条论据逐条进行反驳,推理严密,层次分明,最终赢得了诊辩的胜利。
虚虚实实心理战
讼辩是一种程式化、规范性很强的形式,它讲究语言的逻辑性。但讼辩也可以称为一门综合众多学科知识的学问,其中包括对心理学的应用。心理学的主要用武之地虽然是审问和法庭调查取证阶段,但在法庭讼辩阶段也有一定的作用。
例如:某经济纠纷案,被告律师一开庭就口出轻狂之言表现得非常傲慢无礼,这对于诉讼的实质虽然无伤大体,但是不镇一下他的气势,原告方的心理就会压抑,讼辩发言就难作极致的发挥。恰好此时,被告律师错引一部已失效的法规,但由于其说话速度较快,审判人员没注意甄别,原告律师感到这是一个纠偏抑狂的时机,立即进行交叉提问:
原告律师:
"我可能听误了,被告律师引据的法律条款,是否出自1982年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请明白重述一下好吗?"
被告律师:
"没错,一点不假!"
原告律师:
"这就错了,1988年颁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已经明确规定,1982年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作废。当然,引用作废条例可能是一时疏忽,不算什么大问题,纠正就行了。不过,这与对方一上庭就宣称行讼多年,精熟法律之言不太相称,看来这种话不宜轻易出口。"
被告律师顿时噎住,无话可说。如果原告律师不作心理隐蔽,一开口就纠错,很可能被告律师为保全面子,反说原告律师听觉失误,听错了法规颁行时间,那就又将引发一段无谓的枝节争辩,被告律师的傲慢之态就可能毫不收敛。
从本质上说,律师的业务活动是一种与感性有关的实践活动。正因为这种与感性相关的实践性,律师业务活动的方法或技巧才被人称为艺术。实践是经验性的,其艺术也只能从经验中来。
梅法官不辱使命
1945年7月,中、美、英、苏四国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规定,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日本首都对战犯进行审判。军事法庭共有11国的法官组成,除中国以外,还有美、苏、英、加、法、新、荷、马、菲和澳大利亚。梅汝墩作为中国法官参加审判。
开庭前为了法庭上的座次问题发生了争议。在审判法庭上居中坐首席的是庭长,已经由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指定,由澳大利亚德高望重的韦伯法官担任。庭长之外还有美、中、英、苏、加、法、新、荷、印、菲等十国法官。庭长右手的第一把交椅,似乎已属于美国法官。为了庭长左手的第一把交椅,各国法官争论甚为激烈。
梅汝墩意识到他是代表四亿五千万中国人民和千百万死难同胞,来远东国际法庭清算战犯罪行的。当时中国虽称为"世界四强"之一,可是徒有虚名。面对这些各执一词、互不退让的八国法官,为了国家的尊严和荣誉,应该当仁不让。梅汝墩当众宣称:
"若论个人之座位,我本不在意,既然我们代表各自的国家,我还需要请示本国政府。"
一句话将各国法官惊呆了。试想九国法官都要请示本国政府,本国政府的指示来了,彼此不一致又将怎么办?照这样到哪一天才能排定席次?梅汝墩趁大家不知所以然的静场机会,正面提出自己的观点:
"我认为法庭座次应按日本投降时各受降国的签字顺序排列才合理,今天是审判日本战犯,中国受日本侵略最严重,而抗战时间又最长久,付出的牺牲也最大。因此,有八年浴血抗战历史的中国应排在第二位。
"再者,没有日本的无条件投降,便没有今日的审判,按各受降国的签字顺序排座,实属顺理成章。"
与各国法官漫无原则的纷争相比之下,梅汝墩提出的中国应排在第二把交椅的理由,显得无可置辩,法官们提不出什么异议来。
可是,到了开庭的前一天预演时,庭长韦伯突然宣布入场顺序是美、英、中、苏……梅汝礅看出如果预演时不据理力争,次日开庭的座次就因袭排定了。他立即提出抗议,并脱下黑色丝质法袍,拒绝登台。他说:
"今天预演已经有许多记者和电影摄影师在场,一旦明天见报,便是既成事实。既然我的建议在同仁中并无很多异议,我请求立即对我的建议进行表决。否则,我只有不参加预演,回国向政府辞职。"
庭长韦伯只得召集法官们表决,最后按日本投降书各受降国的签字顺序:美、中、苏、加、法……排定入场先后和法官座次。
在唇枪舌剑的交锋之中,梅法官没有一味地强攻疾进,而是采用了迂回曲折的策略。他看见各国法官无视中国当居法庭第二位的理由而各执一词时,故意说要"请示本国政府"。其实,这只不过是一种迂回,当别人的思维在是否请示本国政府的问题上转圈的时候,再转换为攻势,据理申说了中国法官应坐在第二位置的理由,义正词严,让人无法辩驳。
第二天预演时有人企图用既成事实逼迫中国法官就范,梅法官又采用了一次迂回战术,声称要回国向政府辞职,在此基础上,要求立即对自己的建议表决。
当然,谈判中的曲线进攻,并不是信口开河,想到哪里就说到哪里,无论如何迂回,最终要回到所讨论的主题。
此外。迂回要持之有据。言之成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