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概述
一、卫生法律救济的概念
卫生法律救济是指当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管理过程中侵犯了相对人的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卫生法律救济首先以相对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为前提。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少数或个别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所难免,受到损害的相对人就需要获得法律救济,以便得到补偿。所以,卫生法律救济是为矫正卫生行政机关的侵害行为和相对人受到侵害的情况而建立的解决纠纷、补救相对人受损权益的制度。其次,卫生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合法利益的实现和法定义务的履行。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纠纷或权利冲突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特定义务无法履行,法律救济就是使受到冲突纠纷影响的合法权利和法定义务能够实际地得到实现和履行。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通过调解和强制方式,使冲突和纠纷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伤害得到合理补偿。
二、卫生法律救济的作用
1.保护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权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利。
2.维护卫生法律的权威
卫生法律的权威性是卫生法治化的起码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公正性是维护卫生法律权威的重要内容。通过法律救济,对卫生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的矫正、对受侵害的相对人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就可以使相对人和公众认同卫生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从而维护卫生法律的权威。
3.促进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卫生法律救济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预防和控制卫生行政机关侵权行为的功能,能够促进卫生行政机关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确保其活动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4.推进卫生法制建设
通过卫生法律救济制度,加强各级权力机关对卫生法实施的监督,同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法律救济手段,及时处理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纠纷。做到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同样守法,在违法后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推进卫生法制建设。
三、卫生法律救济的途径
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救济主要通过以下3种途径来实现:①诉讼方式。凡是卫生行政机关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求得司法救济。②行政方式。我国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形式的行政救济方式。③仲裁和调解等其他方式。主要是指通过卫生组织内部机构以及其他民间渠道来实现法律救济,例如仲裁制度、调解制度等。
§§§第二节卫生行政复议
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1.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卫生行政争议的制度。两者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是否以卫生行政复议作为卫生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在卫生行政争议处理时,当事人不服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有的可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不必经过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必须经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复议程序,只有对复议裁决不服时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卫生行政复议可能成为卫生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可作为一种单独的申诉制度。它与卫生行政诉讼相比较,在申请理由、受理机关、受理权限、裁决效力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2.卫生行政复议的特征
卫生行政复议的特征主要有:①是一种对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的非常重要的卫生行政救济制度;②是一种专门的内部行政层级监督制度;③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预。
3.卫生行政复议的目的
卫生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①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③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法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条件申请有关卫生许可证(照),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⑤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⑥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其他义务的;⑦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的;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是,“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不服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卫生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三、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①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卫生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②对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卫生行政机关或者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③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④两个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四、卫生行政复议的受理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卫生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卫生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五、卫生行政复议的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卫生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期限,但是最多不超过30日。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提出意见,并经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卫生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卫生行政诉讼
一、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授权与委托的卫生执法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卫生行政诉讼的特征
卫生行政诉讼是解决卫生行政争议,即卫生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卫生行政管理而产生纠纷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卫生行政诉讼是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管理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所谓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卫生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卫生行政机关。这是区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卫生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是因为卫生执法机关一般都有实施卫生行政管理的权利,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它无需为实施权利而当原告。作为被告的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可分为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授权执法组织,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单位承担责任,以委托单位为被告。
(3)卫生行政诉讼的标的是审查具体卫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在实施卫生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卫生行政处理决定和具体的执法行为。
3.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在卫生行政诉讼整个过程中起着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公开审判、回避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两审终审原则等。此外,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卫生行政诉讼又具有如下特有原则。
(1)卫生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作为被告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原先作出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如果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行政诉讼中不举证或者举不出证据,将承担败诉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