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行政许可。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应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卫生执法行为。
(2)卫生行政确认。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实施进行审查甄别,予以确认或认可的卫生执法行为。
(3)卫生监督检查。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依职权对卫生监督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卫生执法行为。
(4)卫生行政强制。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保障卫生监督管理目标的实现,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为维护公共卫生利益、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对有关场所和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的紧急性、即时性的强制措施的卫生执法行为。
(5)卫生行政处罚。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惩罚的卫生执法行为。
(6)卫生行政裁决。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卫生执法行为。
(7)卫生行政奖励。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对为国家和社会卫生事业及卫生监督中做出重大贡献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8)卫生行政指导。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自身职责和任务的范围内,根据卫生监督工作的需要,为监督管理相对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性行为。
(9)卫生行政调解。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卫生法律关系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促使争议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问题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三、卫生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卫生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指卫生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收回、撤销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卫生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是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1.申请与受理程序
申请与受理程序是卫生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启动阶段。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卫生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与决定程序
(1)审查。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过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2)决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过程。卫生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①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②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③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行政许可的期限
实行行政许可期限制度可以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以拖延时间的方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法》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卫生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四、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所应遵循的原则、步骤、方式、规程。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程序有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合法原则;②公开、公正原则;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④适当原则;⑤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⑥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亦称普通程序,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适用于简易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处罚较重、情节复杂和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应经过以下基本过程:①立案;②调查、取证;③决定;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定形式送达当事人。
卫生行政机关对以下3类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前应告之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①拟给予较大数额的罚款;②拟责令停产停业;③拟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由该机关中相对独立的机构及工作人员主持,由该机关调查取证人员和行为人作为双方当事人参加,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听取意见,获取证据。在查清事实后,由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如果没有告之权利,或当事人依法申请而行政机关拒绝举行听证,行政处罚就不能成立。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对当场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卫生行政法制监督
卫生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务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监察、督促、检查、纠正的法律制度。
1.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
(1)对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2)对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卫生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监督。
(3)对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进行监督。
2.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体系
卫生行政法制监督的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群众和社会监督;党的监督。
§§§第四节卫生法律责任
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卫生法所确定的义务,侵犯了他人健康权利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卫生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①它与违法行为相联系,只有某种违法行为存在,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②它的内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关卫生法律都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③它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
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卫生违法行为,是国家保障卫生法得以实施的法律强制手段。依照卫生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卫生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法的行政责任
这是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或从事与卫生事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或公民违反卫生法中有关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尚未构成犯罪,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现行卫生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追究卫生行政责任的形式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1)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和授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我国现行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在具体的卫生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对各类卫生行政处罚,依具体管理内容,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如对吊销许可证,《食品卫生法》中规定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
卫生行政处罚一般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有的还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行政处分。是指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对所属一般违法失职人员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2.违反卫生法的民事责任
这是指医疗机构和卫生工作人员或从事与卫生事业有关的机构违反卫生法律规定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卫生法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弥补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它以赔偿责任为主要形式,即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卫生法律规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为1年,从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如遇有特殊情况,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3.违反卫生法的刑事责任
这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卫生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是直接引用刑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是刑罚。刑罚是我国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它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它们只能单独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它们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我国《刑法》对违反卫生法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10多个与违反卫生法有关的罪名,完善了卫生违法的刑事责任。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违反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罪,违反规定造成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操作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破坏节育手术罪,传播性病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