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监测的内容有:①对首发病例的个案调查;②暴发流行的流行病学调查;③传染源调查和追踪;④国境口岸内监测传染病的回顾性调查;⑤病原体的分离、鉴定,人群、有关动物血清学调查以及流行病学调查;⑥有关动物、病媒昆虫、食品、饮用水和环境因素的调查;⑦消毒、除鼠、除虫的效果观察与评价;⑧国境口岸以及国内外监测传染病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传递;⑨对监测对象开展健康检查和对监测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管理。
二、传染病监测病种的确定
传染病监测的病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主要包括:①世界上已经消灭或基本消灭的病种,防止其死灰复燃;②新近发现的一些烈性传染病;③对我国构成传入性威胁且危害严重的传染病。
三、传染病监测的方法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主要方法如下:
(1)申报制度。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种有效的传染病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
(2)与有关部门配合,在口岸内设立监测点。
(3)健康检查。以物理检查与血清学检验结合进行健康检查。对象为:①国境口岸和进出口交通工具上从事饮食行业的人员;②经常进出国境的交通员工;③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回国中国公民和来华留学、工作、居住1年以上的外籍入境人员。
(4)进行科学研究,探求快速灵敏物检测诊断方法,逐渐建立“关口监测”和“境内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5)对来自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疫区的人员实行管理。
(6)对患有禁止入境疾病的外国人监护其离境。
(7)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流行病学和医学检查结果,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各地医疗单位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人员,应当优先诊治。
§§§第四节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的法律规定
一、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和停泊在国境口岸的交通工具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等活动。
卫生监督的主要任务是:①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②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③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④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二、卫生处理
卫生处理是指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其目的是控制传染源,防止传播和扩散,消灭传播媒介和传播因素。
1.交通工具的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其他卫生处理:①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②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③发现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如果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2.物品的卫生处理
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3.对尸体、骸骨的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并出示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卫生处理。经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对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病人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不准移运。
§§§第五节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一、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及其职责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是指国家在国境口岸设立的,依法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活动的卫生执法机构。它代表国家在国境口岸行使检疫主权。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过境和国界江河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法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主要是:①严格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制定的有关卫生法规;②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③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④对入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传播人类传染病的动物实施卫生检疫;⑤对入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⑥签发卫生检疫证件;⑦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开展科学实验;⑧执行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人员
国境卫生检疫人员是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或经其他法定程序任职于国家或国境口岸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直接或间接从事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或检疫查验工作的人员。它包括直接从事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执行人员,也包括间接从事国境卫生检疫的人事、财务、后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国境卫生检疫人员在执行各项卫生检疫任务时,代表国家行使国境卫生检疫主权,代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行使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权,其职务行为受到法律保护。
1.检疫医师
检疫医师是指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具体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其主要职权如下:
(1)查验权。检疫医师有权查验由入境检疫船舶的船长签字或者由船医附签的航海健康申请书、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载货申报单、航海日志;查验入境航空器机长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提交的总申报单、旅客名单、货物仓单;查验其他有关检疫证件。
(2)询问权。检疫医师有权对有关卫生状况、人员健康进行询问,受入境检疫的船舶船长和船医,航空器、列车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以及列车长或者其他车辆负责人、入境旅客,均必须如实回答。
(3)签证权。查验完毕后,对没有染疫的入境出境的船舶、航空器、列车或者其他车辆,检疫医师应当立即签发入境出境检疫证。如入境检疫有受到卫生处理或者限制的事项,应当在入境检疫证上签注,并按照签注事项办理。在规定的卫生处理完毕以后,再发给入境检疫证。对出境检疫的船舶、航空器、列车或者其他车辆,如果因卫生处理不能按原定时间启航起飞和运行的,应及时通知港务监督机关、航空站等。
2.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是指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设立的实施卫生监督任务的执法人员。其职责是:①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②在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方面进行技术指导;③对造成传染病传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扩散、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等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控制措施。
三、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出入境人员和国境口岸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其主要包括:①发生鼠疫、霍乱、黄热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②乙类、丙类传染病较大规模的暴发、流行或多人死亡的;③发生罕见的或者国家已宣布消除的传染病等疫情的;④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⑤发生临床表现相似的但致病原因不明且有蔓延趋势或可能有蔓延趋势的群体性疾病的;⑥中毒人数10人以上或者中毒死亡的;⑦国内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危及国境口岸的。
2003年11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对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的组织管理、应急准备、报告与通报、应急处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在应急处理方面,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检验检疫机构经上一级机构批准,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下列紧急控制措施:①对现场进行临时控制,限制人员出入,对疑为人畜共患的重要疾病疫情,禁止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与易感动物接触;②对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临时隔离留验;③对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采取限制措施,禁止移运;④封存可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蔓延的设备、材料、物品;⑤实施紧急卫生处理措施。
§§§第六节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①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②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③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④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⑤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⑥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⑦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⑧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物品的;⑨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⑩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11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卫生检疫机关在收取罚款时,应当出具正式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刑事责任
《刑法》第332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未对入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及时进行检疫,违法失职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失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