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知识产权的边境执法方面,由于中国的海关法规有问题,海关未能充分而有效地执法。美国贸易代表坎特在作证时说,中国在1995年协议中承诺建立一个有效的边境执法体系,这意味着侵权产品不会从中国输出。虽然中国的海关已经采取了1000多次执法行动,但基本上是针对单个的出入境者。这对于所承诺的义务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必须扣押、调查、没收和销毁侵权物品,尤其是通过广东港口的大宗物品。中国必须建立有效的备案系统。中国还必须修改现行法规,让海关官员对嫌疑物品迅速采取行动,让权利人有足够的时间跟上海关工作程序,并且不允许侵权人以支付保证金的方式得到其侵权物品。
第三,直到1996年初,在音像制品、唱片和软件方面,预期的美国厂家和产品的市场准入并未实现。坎特在作证时指出,如果没有合法产品的市场准入,就不会有侵权活动的大幅度下降。显然,中国市场对美国产品的需求很大,侵权的存在正反映了这种市场需求。中国在协议中曾承诺,取消音像制品的配额,检查要求透明化,不以检查作为事实上的市场障碍,以及允许美国个人和企业建立合资企业以生产计算机软件和音像制品。但是,中国还没有对美国产品的市场准入采取必要的措施。非正式的配额制仍然存在,诸如每年只能进口10部电影。中国也没有允许美国的电影公司和唱片公司设立合资企业,以生产音像制品。
第四,美国一直要求,在侵权特别严重的省份和城市(广东省),特别执法期应当延期,以达到确实减少了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在涉及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1996年度的《国家贸易评估报告》最后说,自1995年协议签订以来,美国贸易代表与中国已经举行了18次会议和磋商,并讨论了实施协议中需要改进的上述四个方面。报告还说,自协议签订满一周年以来,贸易代表一直在全面审查中国执行协议的情况。这实际上已经预示了美国贸易代表将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三、第三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
1995年2月的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签订伊始,美国国内就有许多人担心中国是否能够完全执行协议。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的一些企业和行业协会开始认为中国没有认真执行协议,要求贸易代表对中国施加压力,重新考虑对中国的制裁。这种声音也反映在了美国贸易代表的有关文件中。例如,1995年11月29日,贸易副代表巴舍夫斯基在向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亚太事务次委员会作证时即表示:“我们希望到2月26日协议签订一周年时,中国能够迅速走上一条执行协议的道路。如果中国不能令人满意地执行协议,贸易代表将采取果断措施。”
又如,1996年3月7日,贸易代表坎特在向国会的有关委员会作证时则采取了更为强硬的态度:“在未来的几个星期里,我们几乎不可能解决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与中国的分歧。如果中国不承担其义务,我们就将实施贸易法律,采取果断措施。我们不会永远等待。”
坎特所说的“在未来的几个星期里”,是指从他作证时的3月7日到4月底确定“重点外国”的时间。1996年4月29日,美国贸易代表发布了当年度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再次将中国确定为“重点外国”。其理由是中国没有认真执行1995年的知识产权协议,在知识产权和相关的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一年,被确定为“重点外国”的又是只有中国一个国家。
1996年度的“特别301条款”审查报告对中国的说明是这样的:“在知识产权,尤其是享有版权的唱片、音乐、影视作品和商业软件、游戏软件方面,中国仍然是广泛的侵权场所。1995年2月,中国与美国签订了一个双边的知识产权实施协议,承诺做出重大的实施努力,并准许合法的影视产品和软件产品进入市场。尽管有此协议,中国的侵权仍然猖獗,美国产业所遭受的损失继续上升。总的来说,中国在制止侵权产品的零售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却没有制止在中国的大约31家工厂对CD、影视产品和CD—ROM的非法生产。没有防止侵权产品的出口,也没有兑现准许合法的影视产品进入其市场的承诺。本次确定之后不需要再发起新的调查,进一步努力的重点将置于让中国遵守现有的协议。当贸易代表确定中国没有令人满意地执行协议后,就可以在任何时候因不遵守而实施贸易制裁。”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说明提到,这次将中国确定为“重点外国”,不需要对中国发起新的调查。只要中国没有令人满意地执行现有协议,就可以立即对中国实施制裁。这与前两次先将中国确定为“重点外国”,然后按照程序发起调查是不一样的。这就意味着,面对贸易制裁的威胁,中国只有很少的时间作出反应。
1996年5月15日,依据贸易法第306条的规定,美国贸易代表确定,中国没有令人满意地实施1995年的协议。据此,贸易代表建议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和电子等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价值30亿美元,并征求公众意见。同时,为了防止制裁措施生效之前中国产品的大量涌入,贸易代表还指示海关关长,从即日起的30天里,限制某些中国纺织品的进口。
美国拟对中国的纺织品、服装和电子等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是有很强的针对性的。他们认为,在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中,纺织品和服装占有很大的份额。而且,纺织品和服装的配额是世界性的,如果美国对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进行了高关税的制裁,中国也很难将受影响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到其他国家。而美国则可以从加勒比海地区或拉美国家进口替代物品,不至于因为实施了对中国的制裁而遭受多少损失。这样,中国为了不失去美国的纺织品和服装市场,只能与美国达成协议。此外,美国还认为,中国出口到美国的纺织品和服装,大多产于广东省,而广东又是盗版侵权最严重的省份。因此,对纺织品和服装进行贸易制裁,广东将是受影响最大的地区。这显然有助于贸易制裁措施发挥最大的作用。
面对美国的贸易制裁,中国也采取了针锋相对的态度。美国贸易代表于1996年5月15日提出建议性的制裁措施后,中国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也发布公告,提出了反贸易报复措施。公告全文如下:
鉴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无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做出的巨大努力以及为保护知识产权而采取的一系列有效措施,单方面公布对我国出口美国的纺织、服装和电子产品等价值30亿美元的产品实施贸易报复,该措施将于30天后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关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措施”的规定,为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对于美国的贸易报复措施,我国将不得不采取相应的反报复措施。为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如下:
一、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对原产于美国的下列进口商品除正常征收进口关税外,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1.农牧产品,如棉花、冷冻羊肉、鸡肉、水产品、水果、西洋参、食品。2.植物油(脂),如豆油、花生油、菜籽油。3.车辆及其零附件,如大小客车、小汽车、旅行车、越野车及零附件。4.通讯设备,如有线或无线电话机、寻呼机及其零附件,程控电话设备。5.各种照相机、游戏机、录音机、烟、酒、化妆品、照相胶卷。二、其他限制措施:1.暂停进口产于美国的电影片、电视片及录像带、录音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2.暂停受理和审批美国农药、药品制造商根据我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和药品行政保护条例所提出的申请。3.暂停受理和审批美商在华投资设立商业、旅游、内外贸企业并暂停受理和审批美国商业、旅游、内外贸企业在华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以上措施将于美国对我出口产品贸易报复措施生效时生效。
美国贸易代表似乎已经下定决心要对中国实施贸易制裁,以强迫中国全面执行1995年的知识产权协议。1996年6月6日,代理贸易代表巴舍夫斯基在向参议院财经委员会作证时即表明了这一点。她说:“关于贸易,正如总统反复说过的那样,我们欢迎外国产品,但我们也坚持我们的产品在外国得到同样的待遇。
当其他国家不履行它们的义务时,我们将采取措施。三年多以前总统就明确表示:‘我们必须运用我们所有的工具和力量来实施我们的贸易法律和我们的贸易协议。’为了打开中国的市场,我们已经使用了我们所有的工具。”关于中国执行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的情况和正在进行的第三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是巴舍夫斯基此次作证的主要内容。她具体提出,中国必须在四个关键领域改进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执行1995年协议。第一,针对生产侵权CD和CD—ROM的工厂采取行动。第二,在侵权持续猖獗的地区,诸如广东省,加强执法。第三,在中国的边境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尤其是没收大宗侵权物品。第四,允许美国的计算机软件、唱片、电影产品及美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
这四方面的内容,既是美方对中国的一贯要求,也是中美第三次知识产权谈判的基调。
1996年6月6日和7日,美国贸易代表就针对中国的贸易报复清单举行了公众听证会。随后,美国贸易代表确定了一个价值20亿美元的制裁清单。除非中国令人满意地执行了1995年的知识产权实施协议,制裁措施将于6月17日起实施。
从表面看来,美国即将对中国采取贸易制裁,中国也将对美国采取反贸易报复措施。中美之间的贸易战争似有一触即发之势。然而,中美两国在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然有许多分歧,但又有许多共同利益。例如,中美两国互为主要贸易伙伴,中国不希望失去美国市场,美国也不希望失去中国市场。又如,美国决心让中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让自己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入中国的市场。而中国也愿意认真实施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认真执行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保护所有的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正是这些共同之处,使得中美双方再次避免了贸易战争,在知识产权问题上达成了新的一致。
事实上,中美之间的分歧不是要不要保护知识产权,要不要执行1995年两国签订的知识产权实施协议,而是如何去保护知识产权,如何去执行1995年的协议。在这一问题上,自第三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开始以来,中国已经做出了进一步的努力。美国贸易代表巴舍夫斯基即承认,中国在四个领域中采取了积极的行动。在CD工厂方面,中国已经关闭了15家,其中包括3家非法工厂。这些工厂的年生产能力估计为3000万到5000万张CD。采取的措施有吊销音像制品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用来生产侵权产品的原材料和机器、对涉嫌犯罪者进行调查和起诉等。中国还宣布不再建立新的CD工厂,停止进口CD压缩机,等等。在特别执法期的问题上,广东已经开始了一个七个月的集中执法期,以打击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批发者、零售者和运输者,以及地下工厂和地下影院。从广东回来的美国政府官员和产业界人士都有一个崭新的实施承诺的印象。5月23日,中国的公安部宣布,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为全国性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一个部分。自6月1日起,中国的文化部和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一个集中执法期,以取缔侵权产品的批发、零售市场和运输者。集中执法期将延续到八月底或侵权不再严重时。在边境执法方面,中国海关官员开始了大规模的检查侵权物品的行动,包括在北京机场扣留了两万张侵权CD和VCD,广东海关查获了1.9万张VCD。在知识产权的市场准入方面,就建立音像制品的合资企业、进口美国影片和确保公私实体使用合法的计算机软件等,中国都确立了规则、程序或下发了通知。这些行动都表明了中国认真执行1995年知识产权实施协议的意愿和决心。
1996年6月17日,就在美方的贸易制裁措施生效之前,中美两国达成了第三个知识产权协议。同日,美国贸易代表宣布,依据中国在执行1995年协议方面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取消对于中国的“重点外国”的确定,终止对中国的贸易制裁措施。美国贸易代表还指示海关关长,不再限制来自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同时,美国贸易代表又宣布,将继续依据贸易法第306条监督中国执行1995年协议。
同日,中国也宣布,取消对美国的反报复措施。
四、1996年协议的主要内容
1996年6月17日签订的第三个中美知识产权协议,由双方的部长换函和两个附件构成。两个附件是《关于中国在1995年知识产权协议项下所采取的实施行动的报告》和《其他措施》。
新的协议主要是明确了中国在最近几个月里所采取的行动和中国将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1996年的协议,只是在1995年协议的基础上,强调了或突出了其中的某些内容。因此,理解1996年的协议,必须将它置于1995年协议的背景中。美国贸易代表巴舍夫斯基在协议签订当天的记者招待会上即说:“我们不是到中国来谈判一个新的协议。我们有一个很好的协议,那就是1995年的知识产权实施协议。我们来,一是确定中国已经采取的实施这一协议的措施,二是确定中国将要采取的确保协议未来实施的措施。”
美国贸易代表提交给国会的一份报告也对1996年的第三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作了如下的总结:“六月的讨论肯定了中国在以下四个关键领域里所采取的措施。关闭和清理侵权CD工厂。在侵权最严重的广东地区加强特别执法的努力。实施有效的边界执法措施,包括查获大宗物品。以及采取具体步骤,允许美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产品和公司进入中国市场。除了以上的具体措施,中国将采取认证和检查措施,以确保协议的遵守。由于中国确定了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将要采取的措施,以纠正301条款协议所提出的问题,美国决定不对来自中国的某些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取消依据特别301条款对中国所做出的重点外国的确定。”
由此看来,中美第三次知识产权谈判,包括最后达成的协议,都是围绕着侵权工厂、加强执法、边境措施和市场准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