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内容无从查考。从片断史料可见“孥戮”的刑罚(罚为奴隶,用作祭祀的牺牲)。
商:黥额(在面额上刺字)、桎梏(脚镣手铐)、流放、割鼻、断足、断手、砍头、剖心、剖腹、火烧、炮烙(即所谓“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或“见蚁布铜斗,足废而死,于是为铜格,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炮,烧烤。烙本做格,为铜器。烙下烧炭,使之受热发烫,让受刑者步行烙上堕入火中烧死)、醢脯(剁成肉酱,晒成肉干)、活埋、放在臼中捣死、族诛连坐。
西周墨(额上刺字,然后涂上墨)、劓(割鼻)、剕(砍脚)、宫(男子去势,即割掉生殖器;女子幽闭,即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破坏生殖机能)、大辟(斩首)、焚、辜(分裂肢体)、磔(分裂肢体,悬首张尸示众)、腰斩。
春秋:除墨、劓、剕、宫、大辟外,增加了烹、枭首(割下首级悬于木上示众)、戮尸(犯罪者已死,斩戮其尸体)等。
战国笞、诛、膑(剔去膝盖骨)、剕(断趾)、刖(断足)、宫、夷族、夷乡、戍为守卒、罚亲属为奴隶。出现徒刑和死刑的初步划分:徒刑有鬼薪(为宗庙服劳役三年)、城旦(筑城四年)等;死刑有车裂、剖腹、枭首、腰斩、抽肋(抽掉胁骨,胁骨即肋骨)、体解、镬烹等。
秦死刑、弃市(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暴露街头)、腰斩、戮死、枭首、车裂(五马分尸,也称轘、轘裂)、磔(分尸)、阬(活埋)、凿颠(穿顶)、抽胁、釜烹(用锅烹死)、夷三族、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肉刑:笞(用竹板或荆条打脊背或臀腿)、黥、劓、刖、宫。徒刑:城旦舂(四岁刑,男犯人修筑城墙,女则舂米供刑徒口粮)、鬼薪、白粲(均为三岁刑,男犯人为宗庙砍柴曰鬼薪;女犯人择米使正白,供宗庙祭祀用,曰白粲)、司寇(二岁刑,派往边地服劳役,并防御外寇)。此外还有赀、籍没(籍录并没收犯人家口和财产,家口充官奴婢,财产入官)、收孥(将罪人妻子没为官奴婢)、迁(将犯人及其家属或受株连的人迁离乡土)等。
汉:基本沿秦律。死刑:夷三族、殊死(斩首)、枭首、腰斩、弃市、具五刑等。肉刑:黥、劓、刖、宫等。徒刑:髡钳(剃去头发)城旦舂、完(去鬓须保留头发)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冠作、罚作(一年苦役)、复作(一年苦役)。此外,还有罚金、没收财产和禁锢(禁绝仕途)。
隋死刑(分绞、斩二等)、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杖刑(自六十至一百,每等加十,计五等)、笞刑(自十到五十,每等加十,计五等)。炀帝时,曾恢复枭首、轘裂和罪及九族等。
唐笞刑(用长三尺五寸的笞杖打犯人的腿和臀,分五等,由十至五十,每等加十)、杖刑[用比笞杖粗的常行杖(又叫法杖)打犯人的背、臀与腿,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十]、徒刑(强迫犯人带钳或枷从事苦役,分五等,由一年至三年,每等加半年)、流刑(放逐到边远地区,并带钳、枷强制劳动。分三年,由两千里至三千里,每等加五百里。一般均劳动一年,“役流”则强迫劳动三年)、死刑(分二等:绞、斩)。中唐以后,曾出现腰斩、枭首、夷三族等酷刑。
五代十国沿袭唐律,但“用刑多偏严苛”。连坐受诛、籍没家产、凌迟(分割犯人肢体)、决口断舌、挑筋挫胫等。
宋:援用唐笞、杖、徒、流、死五刑,但对徒刑均附加杖刑,流刑还要在脸上刺字,叫刺配。凌迟刑(皆支解脔割,截断手足,坐钉立钉、悬背、烙筋及诸杂受刑者,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在仁宗时以诏敕的形式正式入律。
元沿袭唐律。监禁、拷掠、刺臂、刺项、杖刑、死刑、凌迟、流刑、徒刑等。
明:在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基础上,新增设了充军刑(近似流刑但比流刑重,充军的地方最远四千里,最近一千里,在戍地充当军士。如犯罪者本人死亡,子孙亲属仍须继续充军,直到补足刑期)、带枷发遣(枷重一百五十斤,犯者经常不数日便被折磨而死)、凌迟刑。
清除五刑外,增加迁徙(远徙千里之外,永远不许回原籍)、充军(分附近发二千里、近边发二千五百里、边远发三千里、极边发四千里、烟瘴发四千里等五种,故称五军)、发遣(较充军为重,即发往边疆地区种地,为驻防官兵当奴隶,一经发遣,非有皇帝命令,终身不得开脱)、凌迟(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残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仍为支分节解俎殖骨而后已)、枭首、戮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