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检察制度以前,中国虽然没有建立起现代的检察制度,却早就有了对官吏的司法弹劾制度,即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御史制度。这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的检察制度。
中国自秦汉建立统一的封建帝国以后,为了维护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将在战国时代原为负责图书秘籍和记录帝王言行的御史,改变为负责纠察弹劾官吏的御史大夫。从而建立起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同封建君主政体相适应的御史制度。御史大夫执行行政监察和司法弹劾的双重职责,以维护封建的法制。至唐朝,御史制度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掌管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吏的纠劾,参与大理寺审判活动,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诏狱”)。宋代御史台的司法职能有所扩张,凡违法失职的官吏,御史台有权先行侦讯;大理寺左右推事审理的案件如有翻异,交由御史台推究,这就加强了御史台司法监督的权力。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享有广泛的职权,专职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对重大刑事案件可以会同刑部、大理寺审理。清代都察院的权力更大,与刑部、大理寺组成“三法司”,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都察院左都御史,是“九卿会审”的法定成员。刑部判决、大理寺的复核,均受都察院监督。对错误判决,有权弹劾,并可以接受诉讼,审理有关案件。历代王朝御史制度的隶属关系和官署名称虽有变更,但“纠察百官”、“辩明冤枉”这种监察、监督的职责,则是始终如一的。
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御史,作为“治官之官”,通过对司法实行监督,对各级官吏实行弹劾,加强吏治,提高了封建国家的效能,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虽然御史制度与现代检察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及其组织与活动内容都有很大的差异,但是,作为监督法律的执行,查处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以维护中央集权的制度,与现代检察制度确有相似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