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小说《水浒传》里的宋江、林冲和武松都曾受过刺配之刑。《辞海》上解释说:“刺配,中国古代刑罚的一种,在面部刺刻标记,押送边疆服役或充军,重者终身不释。始于五代的后晋,宋元明清沿用。”实际上“刺”与“配”的起源要比这早得多。
“刺”又称“刺字”,源于商周时期的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之中的“墨刑”,秦汉时又称“黥刑”,《说文》云:
“黥,墨刑在面也。”墨黥之刑是古代治轻罪者的一种刑法,其方法是在被刑者的面额上刺字,染上黑色以作标志。如《周礼·秋官·司刑》郑玄注云:“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国语·周语》韦昭也注称:“以刀刻额,而以墨窒之。”
墨黥之刑在秦代使用普遍,这在出土秦简《法律答问》和《史记·秦始皇本纪》的文字记载中都能得到证实。但到了汉文帝时突然中断,此事说来还颇具戏剧性。据《汉书·刑法志》载,公元前167年,西汉齐太仓令淳于意获罪押长安,其女缇萦舍命上书汉文帝,情愿自己没为官婢以赎免老父当受的肉刑,汉文帝大受感动,不仅下令释放父女二人,还下诏废除肉刑。结果虽然肉刑并未全部废止,但“刻肌肤”的黥刑却被废而代之以髡钳、城旦舂刑(即剃发戴链、男的昼守城夜筑城、女的舂米)。文帝之后,经魏晋、南北朝到隋唐,墨黥之刑基本是时用时弃。晋代曾一度用此刑来惩治奴婢的逃亡;第一次逃亡处之以“加铜青,若墨黥两眼”;第二次则“黥两颊上”,第三次就“横黥目下”。所刻部位是“长一寸五分,广五分。”
“配”是从“迁”、“徙边”、“流”演变而来的。
“迁”是秦代泛用的一种轻刑。《史记·秦始皇本纪》载:
“始皇八年,长安君反,死屯留。军吏皆斩死,迁其民于临洮。”
到东汉,“徙边”替代了“迁”。公元82年,汉(章)帝下诏:“天下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东汉末年,“徙边”又成了死刑株连重刑中的一种:“丈夫处死,妻子徙边。”
南北朝时,北魏统治者总结了迁徙之刑施用700多年的经验,认为此刑既可将危险人物驱逐到边地,又可屯垦戍边,补充军力,于是便将“徙边”改为“流刑”,列之为新五刑(死、流、徒、鞭、杖)之一。北齐则规定: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个刑种,只对“论罪该死,情有可原者”处流刑。隋唐两代仍沿用流刑。
五代时,后晋石敬瑭滥用峻刑酷法,煞费心机地把废止了几百年的墨黥之刑又重新搬了出来,并与流刑结合使用,“刺配”刑就如是产生了,并一直袭用至清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