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应该认识到,他们的职责只是jusdicere而不是jusdare。也就是说,只是解释和实施法律,而不是制定或更改法律。否则,法律本身就形同虚设,缺少尊严了。这一点,可以借鉴罗马天主教会的经验教训。试看罗马天主教的僧侣们是怎样以《圣经》的名义,根据需要随意对法律进行随意的解释和杜撰,以满足自身私欲的吧!
对于法官来说,学识比机敏重要,谨慎比自信重要。摩西戒律中说道:“私迁界碑者必受诅咒。”而篡改法律者,其罪行比私迁界碑更重。要知道,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会败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所以所罗门曾说:谁若使善恶是非颠倒,其罪恶犹如在甘甜饮泉中下毒。以下我们来分别讨论司法与诉讼、律师、警吏以及君主和国家的关系等问题。
第一,有关诉讼人。《圣经》中曾说:“诉讼是一枚苦果。”而拖延不决的诉讼更给这枚苦果增添了酸腐的味道。设立法庭和法官的主要任务,是要处理人间的暴行与欺诈。明目张胆的暴行固然凶恶,而精心谋划的欺诈,其隐患也绝不亚于暴行。至于那种无事生非的诉讼,就应当加以排除而不要使法律受它们的干扰。法官应当为作出公平的裁判做好充分的准备,犹如上帝为人间所做的事情那样:削平山岗、填满坑洼,以铺平一条正直的大道。
在复杂案件面前,法官不应向任何压力屈服,也不可以被任何诡辩、阴谋所迷惑。法官也不应滥用权威,依靠威压必出冤案。正如“擤鼻过猛定会流血”。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法官尤其不应该把法律作为虐待被告的刑具,而应懂得制定法律的目的仅仅在于惩戒。要知道,世间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莫过于徇私枉法。
执法也不可过于严苛。不能把法律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罗网。在审判时,法官不仅应当考虑事实,还应分析与事实相关联的背景和环境。对已过时的严刑酷法,要严加限制。“注意事实,也应当权衡情理,这同样是法官的职责”。特别在审理人命攸关的案件时,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应当有慈悲救人之心。以无情的目光看事,以慈悲的目光待人。
第二,有关律师与辩护问题。耐心听取辩护是法官的重要责任之一。法官在审判中,随意打断或否定律师的辩护,或者预先讲出律师可能做的辩护以显示自己的明察,以致在听取调查和辩护之前就抱有如何判决的成见,都将不利于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在审判中,法官有四项任务:
(1)核验证据;
(2)主持庭审发言,制止与审判陈述无关的话题;
(3)宣布审判所根据的原则依据,总结案情来龙去脉;
(4)依据法律作出宣判。
如果越出这四件事去做更多的事情,那就做得太多了。作为法官,如果缺乏听取证词和辩护的耐心,如果记忆力迟钝,如果注意力不集中,就不能作出公平的裁决。而且法官应当意识到,他所坐的位置也就是上帝所坐的位置。所以他应当像上帝一样,扶助弱小,抑制强暴。法官与律师不可过于甚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之嫌。对于正直而主持公道的律师,法官应当表示赞许,而对于歪曲事实真相的律师,则应当庭给予批驳。
第三,关于法庭警吏。法律的神圣性,不仅体现在司法者身上,而且也体现在执法者身上。《圣经》中讲,“荆棘丛中摘不到葡萄”。同样,法官如果被贪赃枉法的警吏所围绕,那么从这里也是绝对不可能得到公正的果实。法庭中的警吏绝不可能任用四种人:那种包揽诉讼的讼棍,借司法以谋私的寄生虫,狡黠之徒,以及敲诈勒索之徒。有人把法院比做灌木,当有困难的人像逃避风雨的羊一样钻入灌丛中时,难免会有刮伤皮毛的情况发生。而如果法庭中有了这几种人,那么恐怕就不仅是刮伤皮毛的问题了。不过,如果法官的助手们能够是正直而富有经验的人,那就非常难能可贵了。
第四,关于与君主和国家的关系。每一名法官首先应当牢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结尾的那个警句:“人民的安宁是最高的法律。”应当知道,一切法律如果不以此目标为准绳,则所谓公正就不过是一句梦话。而所谓法律则不过是不灵验的谶语。法官与君主和政治家负有共同的使命,他们应当携起手来,以避免司法与政治发生矛盾。在制定政策时,执政者要考虑到法律。在执法时,司法者要考虑到政治利益。司法的重大错误,有时是可以引起政治变乱甚至国家倾覆之危的。所以,法律与政策绝不是对立的,而是密切相关的。在所罗门王的宝座前站着两只狮子,法官就是王座前的狮子。但他们也应知道,狮子毕竟只是狮子,只能蜷伏在王座之下,而不能凌驾于君权之上。法官的最高职责,就是贤明地依据法律作出裁判。
对这一点,圣保罗讲得好:
“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需要人们能够正确地运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