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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旧共和国与新君主国(4)

在具有严格之政治意义的事务上,即使是细节方面,凯撒都尽可能免用代理人。在不可避免的时候——例如他常常不在罗马——则代理人不是君主的合法代表——而是用没有官位的亲信,通常是凯撒的银行家,来自伽底斯的狡狯而柔顺的腓尼基商人鲁西阿斯·科尼利阿斯·巴布斯。在治理上,凯撒最为小心的是把国库的钥匙牢牢掌握——这钥匙是元老院从颓弱的诸王手上攫取,并以此建立了统治权的——把它交托绝对忠于他而且只忠于他的仆人。当然,君主的私人财产和国家财产是严格分开的。但整个金融与财政系统,凯撒却握于掌中,像一般罗马贵人治理产业一样治理国家的财政。各省的税收以及主要的铸币工作,都交托解放过或未解放的奴隶,而不让元老院级的人沾手——这个重要的步骤逐渐形成了一个重要的阶级,即财政官,也就是“王室管家”。

不过,各省总督——在他们的金融权已由王室的税收员接取以后,现在只剩军事指挥权了——的职位却除埃及一地之外并未交由王室的家臣。尼罗河的这个国家,由于地理上的极端孤立、政治权力的极度集中,比任何其它地区都更易于长久脱离中央权力,在最近的危机中,意大利的党派首脑便屡次想在那里立足。可能就是由于这个原因,凯撒不把此地宣布为行省,而仍把拉杰德王朝留在那里。一定是为了这个原因。驻守埃及的军团司令不交于元老院(换句话说,也就是以前的政府)的人,而像收税员似的以下级人员来充任。

然而,整个说来,凯撒认为罗马军人不应像东方国家的军队一样,由仆从指挥。因此,比较重要的总督,一般均由卸任的执政官担任。较不重要的则由卸任的次执政官担任。公元前52年的法规的规定——在执政官与总督之间需5年间隔——则可能弃之不用,因此在罗马任执政官之后可能立即接着就任总督。另一方面,总督职的分配——以前有时是由人民或元老院的命令安排的,有时则由各行政官之间的协调,或抽签——现在则转由君主决定。由于下列几项原因,凯撒从不缺少合意的总督候选人:执政官常在一年任期结束之前被诱导卸任,以为接任者留有充裕时间;次执政官的指派每年从八名增至十六名,其中半数由统领指派(会计官也是如此);统领又有权指派有名无实的次执政官和会计官。总督的召回则自然是由摄政王的命令——尽管照例执政官任总督不超过两年,次执政官任总督不超过一年。

至于首都的治理,有一段时间统领也想交托于他所提名的行政官。他恢复旧王的城市助理之法,几次他不在罗马的时期,都把首都的治理交予他指派的一个或数个助理,而并未征询人民同意。这些助理联合执行一切治理任务,甚至以他们自己的名义铸币——当然并没有用他们自己的铸像。公元前47年和公元前45年的头9个月,没有指派次执政官,也没有公物管理官和会计官;即连执政官,在公元前47年,到了年前才指派出来,而在公元前45年,则由凯撒一人独任执政官。

这看起来像要恢复罗马城内古代的帝王权威,惟一受到的限制是新君主的民主派背景。换言之,就是想取消执政官,监察官,次执政官,公物管理官与会计官,只有在国王不在时,留下城守,另外便是护民官与平民管理官,以保障人民的自由。但凯撒后来放弃了这种计划,自己既不接受王的称号,也不取消跟共和国的历史相交织的一些可敬的职位——执政官,次执政官,公物管理官,护民官与会计官;这些官职都重获他们原有的权力,但其地位则已完全改变了。

共和的政治基本观念是把罗马全帝国和罗马城视为同一,因此,罗马城的行政官便等同于全帝国的行政官。在凯撒的君主制度中,这个观点却全然改观了。自此以后,罗马城的行政官只不过是帝国许多城市的行政官之一,而执政官则已形同虚设,其所以重要,只因卸任之后可以任总督。

如此,往日被罗马社团消灭的社团之命运,现在落在它自己身上了。它对全帝国的主权现在也变成了有限的社团自由权。平民管理官也像次执政官和会计官一样,数目加倍,为了监督首都的供应品,又增设了两个“谷物管理官”。平民管理官与谷物管理官候选人由社团选择,不受执政官候选人之选择的限制。总之,古代为保护人民之自由的措施未遭更改(但这并不表示倔强的护民官不会遭到严重干预,有时甚至会从元老的名单中被剔除)。如此,统领在一切重要的事项中均自行决定,财政由他的仆人处理,军事由他的副官管理,而旧有的共和政府官职又已改为市内行政官员,他的专制乃稳固确立。

在精神遗产上凯撒很少做重要更动。若罗马国教曾用以支持寡头统治,则它照样也可支持新的君主制度。如此,元老院保守派的宗教政策就转渡到新王手中。当瓦罗在这个时期出版了《古代神事》 (Antiquities of Divine Things)——这是罗马神学的大贮藏所——时,他得以将此著作献给“大祭司凯撒”。对于朱夫的崇拜之余辉,现在落在新立的王座上了,而那古老民族的宗教信仰在其奄奄一息之际仍可做“凯撒崇拜”的工具。

在法律方面,古代的国王审判又重新采用。古王审判刑事案件,在法律上曾可不受人民的求情之约束,审判民事案件曾可不由陪审团决定。凯撒也以同样的方式取得直接审理任何案件的权力,亲自处断,或(当他不在的时候)交由他的城内助理。事实上我们发现他和古王一样,有时坐在罗马广场审判被控叛国的罗马公民,有时则在他的屋子里开庭审理附庸王侯的同类罪行。因此,罗马公民的惟一特权似在审判过程的公开性。但由国王亲自审理的案子毕竟是限于特殊的。

在刑事与民事案件中,以前共和制的审理程序基本上都保留下来。刑事案由刑事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处理,民事案件则由继承法庭(The centumviri)处理,或由单独的iudices(证据)处理。在首都,法律过程主要是由司法执政官监督,在各行省则由总督监督。即使在君主制度下,政治犯的审理仍须参考陪审委员会的意见。凯撒发布的新法令,明确地规定何者为当惩罚的行为,排除一切对言论的检举,惩罚则宁采放逐不采死刑。陪审员不全出自元老院,这和寡头政体的愿望是不同的;也不完全出自骑士阶级,这又和严格的葛拉丘派的愿望不合;而是以科塔的协调法为基础,着眼于协调各个党派。然而,低阶层的人则无法进入陪审团,因为陪审团团员财产必须在四十万塞斯特以上。这一点,是采用公元前55年庞培的The tribuni aerarii“平民保护官”之法。如此,两个一直在争夺这个陪审权的派别——元老们和有产者们——现在平分了这个苹果。

任何案件都可以在国王法庭或胜任的共和国护民官法庭审理。但由护民官做下的判决就已经是最后判决了。有资格的司法人员所做的判决,即使君主都不得推翻,除非(如在共和时期的)是由于腐败、暴力或类似的情况证明这种判决必当取消。另一方面,受害者则可以为任何行政官的判决向此行政官的上司上诉,因之产生了后来常见的向国王上诉情况。也许所有的行政官,至少所有的行省总督,都被视作统治者的下属,因此他们的任何命令均可上诉于凯撒。

这些新的创举,即使其中最重要的(普遍的上诉权)都不能视为绝对的改善,无法弥补罗马司法上的种种恶果。任何蓄奴国中,司法程序都不可能健全,因为至少在“事实上”处断奴隶的权利握在主人手上。自然,只有在奴隶所犯的罪使此奴隶成为无用之物,或不合主人之意的时候,他才会惩罚奴隶;而他对待犯罪的奴隶则如对待常常顶撞东西的牛一样;后者把他送去屠宰,前者则卖入竞技场去打斗。但即使对自由人的法律程序,由于常有部分程序为政治性质,乃从严肃的法律过程变作了派系斗争,常要运用偏袒、金钱与暴力。

责任则是各方面都有——行政官,陪审员,诉讼当事人,甚至作为观众的公众。但最无可救药的伤害则来自律师。诡辩乃是法庭的寄生虫,繁殖得非常猖狂;一切是非观念都消失了,在罗马的刑事审判中,意见与证据都分别(这是一般人十分难以分辨的)消失了。这个时期一个有经验的罗马律师曾说:“一个普通的被告可以被控以任何罪行,不论他有没有犯,而又一定会被定罪。”这个时期的许多刑事抗辩都保留了下来,而几乎没有一件曾经严肃地去确定罪行的实有,而提出证据或反证的。

当时的民事诉讼过程在许多地方的不健全更无须说了。它也受到派系政治干扰,例如公元前83—81年,普布利阿斯·昆西阿斯的审理,要靠辛纳或苏拉在罗马谁占上风而决定,而辛纳若占上风,所做的裁决则绝对不同于苏拉占上风的裁决。而律师们,由于往往根本不识法律,有意或无意间把法律程序弄得一团糟。但这类案件由于性质关系,除少数例外,律师的诡辩不那么容易腐蚀是非观念。因此,那个时期流传下来的民事抗辩案,虽然经不起我们严格的考验,却远比当时的刑事案件更合法,诽谤性更少。

庞培曾对律师们这种诡辩加以限制,凯撒也继续这种政策,甚至还有所加强;再者,行政官也经过较佳的人选,较佳的监督,再加陪审员的派定,使得法庭肆无忌惮的腐败与恫吓宣告结束。但那是非之感与对法律的尊敬——这是在大众心中本来难以摧毁的——要想重新灌输到大众心中却更为困难了。这个立法者虽然驱除了种种邪恶,却无法将邪恶的根挖除。而那能够治愈一切可以治愈之事的“时间”,在这个例子中是否能奏挽救之功实为可疑。

这个时期的罗马军事制度几乎和汉尼拔时代的迦太基军事制度相似。统治阶级只供应军官,属民只供应平民,行省则只供应陆军。在经济与军事上,将军几乎独立于中央政府,不论幸运与不幸,基本上都靠他自己以及他驻扎的省份的资源。部队中士气圃已不存,甚至连民族精神也已荡然了,惟一剩下作为内在联系力的只有团队精神。军队已不再是国家的工具了。政治上,它没有自己的观点,惟以指挥官的观点为准。军事上,在通常的低卑领导者之下,它变成了无用的乌合之众,但在干练而有军事眼光的领导者之下,它则可以达到民兵所永不可能达到的完美程度。

军官阶级尤其堕落不堪。高阶层的人、元老与贵族,已经不习于军旅。以往,参谋官的职位是竟相争取的,现在,凡是骑士阶级而竞选择从军的,则必选军事护民官;参谋官一类的军职有些竟然得由出身低的人来充任;而凡是贵族出身而在军旅的人,都会想办法派至西西里或其它见不到敌人的省份。勇敢善战的军官被侧目而视,当做亡命之徒。庞培就成为当代人的军人偶像,而这种现象,正表示了当代人的无能。结果,往往是指挥部的军官率先逃亡或兵变;司令官尽管对士兵过分的纵容,解除出身高的军官之官职的提议却日日发生。凯撒便亲自给我们描绘过当时的画面:在他的司令部中,当命令下达,要向阿利欧维斯特斯进军时,军营中到处一片诅咒声与哭声,准备遗嘱,有人甚至要求休假。

士兵当中却再也找不到出身较好的人。服兵役的法定义务仍然存在,但征兵入伍却非常不规则。许多应当受召的人都放过,而那一旦入伍的人则在军中可能延留三十余年。罗马公民组成的骑兵只不过是马上的贵族卫士,他们喷着香水的骑装和极为名贵的马只有在首都节庆之日才出现。那所谓的公民步兵则只是佣兵部队,由最低的阶层收集在一起。属民供应所有的骑兵和轻步兵,而步兵的成员也日渐都有属民。百夫长,本是军团作战效力的核心所在,依照军规当由士兵升任,现在则不仅当做恩惠颁赠,甚至往往卖予出价最高的人。由于政府理财的杂乱,以及几乎所有行政官的贪污枉法,军饷变得极端短缺而不规则。

不可避免的结果是罗马军队常常掠夺省民、兵变和临阵逃脱。数目足以作战的部队往往由于这些基本的败坏而大溃,例如公元前57年,毕索的马其顿军便是如此。像庞培,凯撒和伽宾尼阿斯这样的能将,则无疑可从这类的乌合之众训练出能征善战的部队,但这样的部队却宁可说属于将军的,而不是属于国家的。罗马的海军更为腐败——罗马的海军其实自始就是罗马人厌恶的对象,也始终没有彻底的国家化——已是几乎用不着说的了。凡是能出毛病的地方都已在寡头政府的治理下毁坏得不堪收拾了。

凯撒对罗马军事系统的重组,本质上不过是把纪律加强。至于系统的本身,他似乎觉得不须彻底改革,也不可能彻底改革。因此他像汉尼拔一样接受陆军的现存份子。他下令三十岁以下者凡任市政官员或在市议会任议员的,需先服骑兵(也即是任军官)三年,或步兵六年,这表示他想改善陆军素质;但也同样证明了,尚武精神日益低落,凯撒感到罗马人已经无法以服兵役为荣了。也就是这个原因,凯撒并不企图重建罗马公民骑兵。征集制度做了较佳的规划,服役期限的缩短也有规律,但步兵则仍主要来自低层罗马公民,骑兵和轻步兵来自属民。令人吃惊的是,对舰队未做任何改革。

骑兵的不可靠迫使凯撒采取新办法——在他看来,这当然是有冒险性的——雇佣外国人入伍,尤其是日耳曼人。另一个新办法是指派军团副官(legati legionis)。在此以前,军团都是由军事护民官率领,而军事护民官则一部分由公民指派,一部分由有关的总督指派。每个军团有六个护民官轮流指挥。只有在特殊状况下,才由将军指派某一人为司令,而这也是暂时的。在较后来的时期,这些副官——或说上校——成为永久建制,不再由他们的顶头上司而是由罗马的最高司令指派。这两种变化似乎都起于凯撒的处置,而凯撒的处置则与伽宾尼亚法有关。这个重要的新步骤插入军事体制内,部分是因为需要更有力的权力集中,部分是由于缺少有能力的高级军官,但更主要的是由统领指派一个或数个上校,以平衡总督对军团的影响力。

军事系统中最重要的改变是将统领立为永久性的军事领袖。他把整个的军事控制权都握于手上,用真实的、有力的最高统帅来取代以前徒具虚名的监督。至于这最高统帅和特区指挥官——在此以前,各在其地域内是全权的——之间的关系,我们却没有足够的资料可以查证。也许类似于次执政官与执政官之间的关系,或执政官与独裁者之间的关系。若是如此,则总督在其行省之内固为最高军事权威,统领却有权于任何时候亲自或由代表取得此最高权威;总督的权力限于行省,统领的权力则遍及全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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