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
——读《伦理学原理》批注(约1917年下半年—1918年上半年)(《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版,第222页)“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出自《孟子 离娄下》:
孟子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
孟子继承并发扬了孔子的思想,二人均是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但是,孟子的这句话从字面上理解,却和孔子所倡导的“言必信,行必果”截然相反。实际上,这是后人对孔子原话进行断章取义的理解所致。《论语 子路》中记载了孔子与弟子子贡这样一番对话:
子贡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上矣。” 曰:“敢问其次。”曰:“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 曰:“敢问其次。”曰:“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抑亦可以为次矣。” 曰:“今之从政者何如?”子曰:“噫!斗筲之人,何足算也?”
这里,孔子与子贡讨论的是三种不同“士”的标准。其中,孔子认为第三种“士”的标准是:“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这句话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意思是:如果说话必须讲究守信,行动一定产生结果,那这个人就一定是个不折不扣的小人。但是,结合孔子的思想体系来看,这样理解显然是不对的。“信”是儒学的核心观念之一,孔子对此颇多论述,他一方面强调“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另一方面,又反对拘泥固执于“信”而不知变通的做法。所以,他才会说“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这里,孔子是从反面来否定一些书呆子固执“言必信,行必果”而不知变通的行为。但他并没有给我们指明如何变通以及变通的“度”。他之后的孟子,才从正面提出“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的观点,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孟子看来,一个人出言不必讲求信用,行为也不一定要有结果,只要符合“义”的标准就可以了。由此可见,孟子学说与孔子学说的一脉相承性。
《伦理学体系》是德国哲学家、伦理学家、教育学家包尔生(1846—1908)的主要代表作。该书1889年柏林初版,共分三编。第一编为人生观与道德哲学概述,下含六章:一、古希腊道德哲学与人生观;二、基督教人生观;三、旧世界到基督教的转换;四、中世纪人生观;五、现代人生观;六、中世纪与现代道德哲学。第二编论述了伦理学体系的基本概念与原则,下含九章:一、善恶:目的论与形式论;二、至善:快乐主义与自我实现论;三、悲观主义;四、恶、祸和护神论;五、义务与良心;六、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七、德行与幸福;八、道德与宗教之联系;九、意志的自由。第三编为德性与义务论,下含十一章:一、德行概论;二、意志教育和情感训练,或自制;三、肉体生活;四、经济生活;五、精神生活与文化;六、荣誉;七、自杀;八、同情与仁慈;九、正义、十、友邻之爱;十一、诚实。第四编为国家为社会理论纲要,主要阐述了他的社会学和政治学观点以及对合理社会生活形式的看法(因全书篇幅很大,前三编即已逾五十万字,中译本和英译本均未译此编)。1900年,日本学者蟹江义丸将《伦理学体系》的《序论》和第二篇《伦理学原理》翻译成日文,冠名《伦理学原理》出版。1910年,蔡元培先生根据日译本翻译成文言文,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杨昌济在湖南省立第一师范授课时即以该译本作为教材。青年毛泽东在1917至1918年期间阅读这本不到十万字的书时在旁白处曾作有一万二千余字的批语。批语的内容,绝大部分是自己对伦理观、人生观和历史观的看法和评论,还有一部分是对原著内容的提要或注释。精彩之处多被毛泽东用笔圈画,并加上“切论”、“此语甚精”、“至真之理,至澈之言”、“吾前论与此之意完全相同”、“此章说得最好”等语。书中观点不妥或与自己思想不同之处,他就打叉,或批上“此论太奇”、“吾意不应以此立说”等语。这些批语,后来被冠以“伦理学原理批注”之名,收入《毛泽东早期文稿》一书。这句“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是毛泽东在读“恶、祸和护神论”章之“论先天直觉论道德哲学之谬误”一节的批注。
直觉主义道德伦理哲学源于英国剑桥柏拉图学派、西季威克和德国哲学家康德的伦理思想,他们坚持“各种义务的法则是自明的公理,就像数学的公理一样,可以以一种直接和直觉的确定性认识它们”的观点,认为“像正直诚实的行为是善的,说谎和欺骗是恶的,一旦它们被理解就马上被接受为绝对真实的”。他们断定善、义务等道德概念不可能通过理性和经验来论证,只能靠先天的道德直觉来认识的伦理学说,“论证它们的确实性是不需要也不可能的”。包尔生并不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在这一节中,他对直觉主义道德伦理哲学作了一分为二的分析,并对其中的谬论作了批判。他认为,“道德律是被人们直接和普遍地作为确实的命题,是对风俗的肯定性和否定性的表示”,集体中的每一员的行为都要受这种道德的约束和评价。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包尔生又反对这种只讲道德形式不讲实际效果,主张为道德而道德的观点。他认为在道德判断中应当把对人和对事的判断区别出来,前者是意象、动机问题,评价标准是良心和义务;而后者关系到行为的效果,评价标准是目的和效果。
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包尔生还举了一个例子。假设有一个与他所属的政党或政府在某点不合的政治家,现在有一份已经被拟定好的、与他观点不合的纲领性文件需要他签名,他该如何做呢?签吧,违背自己的意愿,是自欺欺人之无道德之举;不签吧,“将失其在政界之动力,而大为前途之障碍”。此时如何取舍,绝非直觉主义道德伦理哲学所能解决。包尔生认为,要解决这件事,必须要从行为产生的效果来评定,“如无重大之关系,则屈意而殉党以”;如果事关重大,“毋宁离党而自申其见”。毛泽东在读到这个例子时,批注道:“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
毛泽东在读包尔生的《伦理学原理》时,尚未接受到马克思主义,其批注中尽管带有一些唯心思想,但处于思想大变革时期的他,在很多问题上都有自己独创性的看法。这句批注就是一个明例。客观上说,尽管包尔生认识到了直觉主义道德伦理哲学的合理性,也批判了其中存在的谬论,但他始终没有创立一种新的理论体系,只是在二者之间提出了一种折衷意见,表现出了他在哲学上的二元论倾向。毛泽东不是很认同他这种做法,联想到他之前读过的先秦典籍,便从《孟子》中摘用这样一句带有深刻哲理的语句,表明自己解决这种问题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