缠足风俗在中国历史上到底起于何时已不可考,各种说法各有其意。一种说缠足始于孔夫子或秦始皇时期,因为孔子时代和秦始皇时期就把妇女的小脚定为选美的标准之一。另一种是民间说法:隋朝炀帝是一个荒淫无道的昏君,他去运河游玩,不想用男丁,而改用百名美女为他拉纤,一位铁匠的女儿吴月娘被选中。吴家父女非常痛恨炀帝,准备借此机会刺杀炀帝。吴父专为女儿打制了一把三寸长、一寸宽的莲花瓣刀。吴月娘将刀用布裹在脚底下,同时把脚也尽量裹小,又按裹小的脚做了双鞋,鞋底上刻上莲花,十分漂亮。炀帝见后,非常喜欢,就下旨召见吴月娘近身,想看看缠足。吴月娘等侍臣走开,慢慢解开裹脚布,突然抽出“莲花刀”刺向炀帝,炀帝一闪身,被刺中手臂,随即拔刀向月娘砍去。月娘自知事已败露,便投河自尽了。炀帝回宫后下了一道圣旨:“女子再美,裹足者不选”。但民间为了怀念吴月娘,都纷纷裹起脚来,以示纪念。当然,在众多的传说之中,大多数观点认为缠足始于南唐(937-975年)。皇帝李后主喜欢美色及音乐,他有一位美丽善舞的嫔妃。为观看该妃婀娜的舞姿,李后主就命人用黄金制成莲花台,高六尺,令嫔妃用帛缠足,弯曲作新月状成弓形,在上面跳舞,并认为这样的舞姿有凌云之状,“金莲”由此得名。其实唐代以前就以小脚为美,即所谓“足下蹑丝履,纤纤作细步”。但之前一般只言脚小不言脚弓。当李后主享受这种畸形之美时,不经意间引发了后宫的效仿并进而影响到民间。
到了宋朝,缠足之风愈演愈烈,或者说直到此时缠足才真正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一般幼女在四五岁尚未长成之时就会被裹脚,原因是此时其骨骼较弱,容易裹出弓形。裹脚时先用较长的布帛紧紧裹缠住被折断的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个脚趾,只留下第一个大拇指作为缠足后的足尖,使足形呈三角形。经数日定型后,再套上袜子和小脚鞋。白天由家人扶着走路,以促进血液循环,晚上再将裹脚布用线密缝。以后日复一日,使脚趾弯曲变形,最后只能靠脚端的大拇指走路,并且要缠到“小瘦尖弯香软正”才算完事。为配合裹脚的脚型,一种头部尖尖的鞋子——弓鞋也应运而生(因缠足脚呈弓形,故其鞋有此名)。随着女子年龄的增长和体重的增加,一双金莲很难支撑起身体。所以,与其说这是一种怪诞的装饰,倒不如说是一种强加于女性的奇特酷刑。在以夫权为上、为中心的传统社会中,这种以摧残女子为乐趣、以女子受残程度为审美观的思想,从五代开始一直沿袭到辛亥革命,上下1000多年。
宋朝缠足的风行,与当时理学的兴起有关。理教视女子出了大门为不守妇道,所以小脚适合于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大家闺秀。在“饿死是小,失节是大”的思想影响之下,女子只要订了婚,即使是男方死了也不能再嫁。而这样的思想成为民间裹脚的文化与心理基础。这种主流价值观又很快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并进而使身为弱者的女性接受裹脚的事实。
历代文人墨客的推崇又使得裹脚进一步变为一种时尚,甚至制造出了“金莲文化”。赵令畴在《浣溪纱》里这样描写家伎的缠足:“稳小弓鞋三寸罗。”在刘过的一首词里,也出现过“亲玉罗悭,销金样窄,载不起盈盈一段春”、“忆金莲移换”、“似一钩新月”等诗句。这都说明当时封建士大夫们对三寸金莲的审美情趣已经形成。宋朝的黄庭坚在《满庭芳》词中道:“直待朱去后,从伊便、窄袜弓鞋。”元代的郭钰也在《美人折花歌》中说:“草根露湿弓鞋绣。”这些又说明文人墨客已经将女子裹小脚着弓鞋看作一种应然之举。而元代的另一位大文学家王实甫在其《西厢记》第四本第一折也描绘道:“下香阶,懒步苍苔,动人处弓鞋凤头窄。”清朝的叶梦珠则在《阅世编》卷八中记载:“弓鞋之制,以小为贵,由来尚矣。然予所见,惟世族之女或然。其他市井仆隶,不数见其窄也。以故履惟平底,但有金绣装珠,而无高底笋履。崇祯之末,闾里小儿,亦缠纤趾,于是内家之履,半从高底。迨康熙八年己酉至今日而三家村妇女,无不高跟笋履。”
在这样的社会氛围和审美情趣之下,足履(三寸金莲)演变出不同的形制,把唐朝崇尚的“小头鞋履”推到了三寸为美的程度。三寸金莲按式样可分为高统金莲、低帮金莲、翘头金莲、平头金莲。按种类可分为下雨天穿的雨鞋,室内外穿的套鞋,生日做寿穿的寿鞋、祭鞋、吉祥鞋,带孝穿的孝鞋、拖鞋等。按季节可分为皮金莲、棉金莲、夹金莲、凉鞋。按鞋饰可分为绣花金莲及素色金莲两种。按鞋底可分为平底金莲、弓形底金莲、高跟金莲。按款式及走路姿势可分为并蒂金莲、并头金莲、钗头金莲、单叶金莲、红菱金莲、碧台金莲、鹅头金莲等。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形成了自己的款式,大体来看弓鞋分南北两大类,南方以浙江的舟山、宁波、绍兴、嵊州及安徽的黟县为代表;北方以北京、天津、青岛为代表。相对而言,南方的三寸金莲较别致、细腻,绣工考究。北方的三寸金莲较粗犷有力,较大方。
三寸金莲上还往往被妇女精巧地设计出各种图案,这些图案有牡丹、鱼、虫、鸟、人物、福禄寿、铜钱、龙、凤、暗八仙、石榴、寿桃、荷花、莲藕等等。金莲上的五彩图案表达了对鞋主人的祝愿和期望,同时也代表着主人的身份和等级。一般年轻女子着红色等鲜艳彩色的金莲,老年妇女着黑色及深色金莲。
元代,蒙古女子并无裹脚之习俗,因此朝制对此并不看重,并且因为缠足不利于劳作,大量的汉族劳动妇女也并不裹足。相反随程朱理学在汉族上层社会影响的逐步加深,裹脚成为上层社会女子的一种时尚,并进而变成一种身份的象征。
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明初,政府禁止贱民缠足,如规定浙东的丐民,“男子不许读书,女子不许缠足”。但对于上层女子来说,缠足却是必然之事。
清代为保持满族的着装习惯,禁止旗女缠足,并严格禁止缠足女子进宫。根据史料记载,“崇德三年谕旨,裹足者重治其罪”,“顺治二年禁缠足”,康熙三年再度发布禁令,规定自“元年以后,所生之女若有违反裹足者,其久有官者,交吏兵二部处议;兵民则交付刑部责四十板,流徙。其家长不能稽查,枷一个月,责四十板……”但至清中期,汉人的缠足也影响到旗女,旗女们开始有了缠足的举动。
清代大脚女人,即所谓“天足”者,除满族外,在汉族及蒙、回、苗、黎等少数民族中仍占很大比例。但在“小脚”盛行之时,社会风气一直以大脚为耻,对小脚的崇拜也到了狂热的程度。脚的小与大也成了评价妇女美与丑的主要标准,甚至到了大脚找不到婆家,男子娶妻,非小脚不可的地步。山东地区曾有这样的民谣:“缠小脚嫁秀才,吃白馍,就肉菜,缠大脚嫁瞎子,糟糠饽饽就辣子。”浙江也有“一个大脚嫂,抬来抬去没人要”的民谚。四川的民谚更为生动:“做人莫做大脚婆,吃咽菜当马骡,家人嫌我脚儿阔,丈夫叫我大脚鹅,白天不同板凳坐,夜里裹被各睡各。”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裹脚与否某种程度上关系到了女子自身的命运。
正因为如此,尽管光绪年间在有些地方,如上海等地已经成立了旨在劝解女子不要缠足的“天足会”,太平天国时期也出台了禁止缠足的禁令,极力倡导天足,但却并未产生太大影响,没有阻挡民间缠足的风潮,甚至在有些地方出现了“小脚会”、“晾脚会”等形式。这种从宫廷传至民间的陋习,在几千年来受礼教精神枷锁控制的女子心中留下了深深的烙印,不知不觉地演变成了她们反以陋习为荣的病态心理。
女子在裹脚的过程中承受的痛苦可以用“小脚一双,眼泪一缸”来反映。当然这种违反人性的陋俗并非没有人抨击,早在宋代车若水就指出,妇女自幼“无罪无辜,而使之受无限之苦,缠得小来,不知何用?”清初张宗法痛斥缠足之害说:“今俗尚缠足,堪伤天地之本元,自害人生之德流,而后世不福不寿,皆因先天有戕。”著名诗人袁枚痛斥这是男子的主使:“三寸弓鞋自古无,观音大士赤双趺。不知裹足从何起?起自人间贱丈夫。”
尽管有清一代曾经有过很多不满缠足恶习的各种议论,但是多数只限于发发牢骚,讽刺一下,终没有形成大的正面影响,直至鸦片战争以后情况才有了改变。先是外国传教士组织了各种“天足会”,劝诫人们不要缠足,但由于人们对教会的敌视以及对异教的戒心,几乎没人听从他们的劝诫。19世纪80年代以后,一些致力于改造国家移风易俗的人开始了反对缠足的宣传和各种活动。1882年康有为和他的朋友在广东组织了第一个中国人自办的“不缠足会”,并率先给自己的女儿、侄女放了足。这个时期,一些开明的洋务派地方官员也把劝诫缠足当成一项重要而文明进步的事业。清政府也多次颁布禁令反对缠足,于是许多地方组织的“不缠足会”就有了“奉旨”字样,逐渐形成了缠者受罚、不缠足获奖的局面,新式学堂更是规定不缠足是基本的入学资格。
虽然缠足并不是一个大问题,但是它却关系到中国人的形象,所以反缠足的活动成了移风易俗、改造国家、功在千秋的大事业。五四运动以后,缠足陋习渐渐废除,妇女重新拥有了“脚的自主权”,放足解除了千载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