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第29届奥运会进口物品免税。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3]10号)
52.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生产上述型号的重型燃气轮机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财税[2004]124号)
53.薄膜晶体管显示器(简称TFT—LCD产品)产业。2003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TFT—LCD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货物清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财税[2005]15号)
2.3 减 税
1.法定货物减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条例第2条)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2.农业产品减税。从1994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的初级农业产品,包括粮食、粮食复制品、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林业产品、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增值税按13%的税率征收。 ([94]财税字第4号、[1995]52号)
3.矿产品、煤炭减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94]财税字第22号)
4.特定纳税人减税。销售下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财税字第4号)
(1)县以下小型水力、火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减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4]财税字第11号)
6.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减税。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发[1994]10号)
7.销售自用的特定货物减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94]财税字第26号)
8.进口飞机减税。对民航总局直属航空公司和地方航空公司“九五”期间进口飞机(包括租赁飞机),暂按6%计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5]78号)
9.小规模商业企业减税。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为4%。(财税字[19983 113号)
10.销售特殊物品减税。从1998年8月1日起,对销售旧货、寄销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以及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国税发[1998] 122号)
11.拍卖应税货物减税。拍卖应税货物,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9] 40号)
12.柴油、汽油减税。对炼油企业销售给特区内资企业的柴油、汽油,增值税2000年按17%的税率减征20%。(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
13.计算机软件减税。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字[1999]273号)
14.生物制品和药械减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9]191号)
15.商品混凝土减税。从2000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减按6 9/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2000] 37号)
16.豆粕饲料减税。从2000年6月1日起,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饲料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1]30号)
17.综合利用产品减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煤矿石、煤渣、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以及国家列名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财税[2001]198号)
18.新闻产品减税。对新华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国税发[2001]105号)
19.销售旧货减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资产),无论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是否为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2] 29号)
20.茴油、毛椰子油按农产品征税。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原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3]426号)
21.资源综合利用。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4]25号)
(1)利用石煤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2)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以上材料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3)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4)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列入财税[2001]198号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上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新疆、内蒙古、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
2.4 退 税
1.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
(1)对财税[2003]46号文件第一条中“国内生产企业”确定为: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财税[2003]46号附件2所列“海上石油开采企业”之间的销售,也同样享受此项政策。
(2)调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项下的企业名单:取消原名单中的“中海石油船舶有限公司”、“中海华东能源公司”;原名单中的“中海油田服务有限公司”更名为“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增加“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业公司”、“渤海石油实业公司”、“渤海石油公司”、“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公司”。在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名单项下增列“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台南一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优尼科东海有限公司”、“CACT作业集团”、“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崖城作业公司”。(财税[2003]249号)
2.5 出口退(免)税
1.出口特定货物免税。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4]31号)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卷烟;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特定纳税人退免税。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免增值税:(国税发[1994]31号)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3.高税率货物和贵重物品退税。对指定企业出口部分高税率货物和贵重物品,准予退还增值税。(国税发[1994]31号)
4.特殊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12种特殊出口货物,包括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可退免增值税。(国税发[1994]31号)
5.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国税发[1994]31号、财税[2002]7号)
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除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外,免征增值税。([94]财税字第58号)
7.免税店销售国产货物退免税。对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等6大类国产货物,退免增值税。(国税发[1996]182号)
8.外商性投资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免税。经外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性投资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退免增值税。
9.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规定若干种货物和禁止出口的货物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小规模纳税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财税字[1997]50号、财税[2002]7号)
10.新疆棉出口产品免税。对经批准从事进料加工的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顶替进口棉生产的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政策。(国发(1998]2号)
11.国产钢材退税。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视同出口按17%退还增值税。(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
12.机电产品出口退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和1993年底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的出口机电产品,包括机械、电子、运输工具、光学仪器、扩声器、医用升降椅、坐具、体育设备和游乐场设备,可退免增值税。(国税发[1998]65号、国税发[2000]165号、财税[2003]238号)
13.商业企业出口国产货物退免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连锁企业和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可退免增值税。(财税字[1998]119号)
14.保税区出口货物退免税。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国内购进货物,用于出口或加工之后出口的货物,退免增值税。
15.物资援助出口免税。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20号)
16.援外项目出口退税。从1999年1月1日起,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到受援国兴办合资企业或合资合作项目,因项目投资带动国内设备物资出口的货物,以及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向受援国提供中国生产的成套设备和机电产品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国税发[1999]20号)
17.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可退免增值税。(国税函[1999]539号)
18.进料加工出口二手设备退税。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按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退还增值税。(国税函[1999]539号)
1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退税。凡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外,其他出口产品均按6%的退税率退税。 (国税发[1999]101号)
20.出口煤炭退税。从1999年4月1日起,出口煤炭按13%的退税率退税。对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按6%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00号)
21.出口服装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服装按17%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2.出口机电产品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出口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4大类机电产品,按17%的退税率退税。除以上4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出口,按15%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3.出口货物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和11%的出口货物,按15%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4.出口货物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出口货物,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5.出口货物退税。从1999年7月1日起,法定税率为13%(农产品除外)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出口货物,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5号)
26.出口原油退税。从1999年9月1日起,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27号)
27.出口柴油退税。从1999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柴油,按13%的退税率退税。(财税字[1999]289号)
28.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的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投资项目的国产设备,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国税发[1999]171号)
29.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退税。经外贸部批准的私营出口企业和中外合资外贸企业,自批准之日起出口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可按现行规定退还增值税。(国税发[1999]101号)
30.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退税。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产品,应按原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确定。(国税发[1999] 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