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国产抗艾滋病药品免税。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财税[2003]181号)
54.资产处置免税。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免征其销售转让该资产以及利用该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其销售转让该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财税[2003]212号)
55.销售“非典”捐赠物资免税。对由政府组织拍卖或指定机构销售“非典”捐赠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03]231号)
56.“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期间,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免征增值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发展决定。(财税[2003]112号)
57.饲用鱼油产品。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3]1395号)
58.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对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和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生产上述型号的重型燃气轮机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对销售上述型号的重型燃气轮机,免征增值税,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予以退还。(财税[2004]124号)
59.军用特种车辆税收政策。对生产企业2003年度内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并销售给军队、武警部队使用的军用特种车辆免征增值税。(财税[2004]144号)
60.一般工业企业生产军品配套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部分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配套件免征增值税。(财税[2004]152号)
61.供热企业税收问题。(财税[2004]223号)
(1)对“三北地区”(包括黑、吉、辽、京、津、冀、内蒙、晋、陕、甘、宁、青、新、鲁、豫)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4]28号)
(2)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6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对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聘用的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为本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4]736号)
63.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由财政部归口管理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按照财税[2002]2号文件所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财税[2005]13号)
64.债转股企业。本规定从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实施方案之日起执行。(财税[2005]29号)
(1)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3]1394号)
(2)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65.农户手工编织坯具。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税函[2005]56号)
2.2进口货物免税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项目免征进口增值税:(条例第16条)
①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②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③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④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2.军队、军工单位进口免税。军队、武警、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增值税。([94]财税字第11号)
3.外交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5]34号)
4.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函[1997]3号)
5.边贸商品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6]2号)
6.投资自用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7.贷款自用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8.技改自用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发[1997]37号)
9.残疾人物品免税。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函[1997]3号)
10.渔用设备免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11.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4号)
12.海洋石油设备免税。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
13.陆地石油设备免税。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42号)
14.开采石油设备免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财税字[1997]42号)
15.接受捐赠用品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署税字[1997]227号)
16.进口金精矿砂免税。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经国家批准进口的金精矿砂,暂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68号)
17.进口化肥、农药免税。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194号)
18.捐赠救灾物资免税。外国团体、企业、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8]98号)
19.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科研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2000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8]66号)
20.进口警犬免税。对军队(武警)公安部门进口的警犬免征进口增值税。(署税(19983 349号)
21.生产高新技术产品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增值税。 (财税字[1999]273号)
22.软件费免税。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9]273号)
23.体育用品免税。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增值税。
24.进口料件免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及相关料件,免征进口增值税。
25.进口饲料免税。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的饲料,免征进口增值税。
26.进口自用货物免税。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货物,免征进口增值税。
27.基础设施进口物资免税。建设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物资、机器,免征进口增值税。
28.特定企业进口货物免税。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苏州工业园区、福州台商投资区内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实际消耗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增值税。
29.进口料件免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增值税。
30.出口产品进口货物免税。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所需货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企业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进口的货物,按保税货物办理。
31.转口贸易货物免税。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货物,存人保税仓库的,免征进口增值税。
32.备用料件免税。来料、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备用物料.进口时予以监管保税。加工复出口时,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增值税。
33.维修零备件免税。为引进先进技术提供售后服务进口的维修零备件,可免办纳税进口手续,存人保税仓库。
34.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备免税。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25号)
3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设备免税。对经认定的集成电器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2000]25号)
3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免税。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25号、财税[2002]136号)
37.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免税。从2001年1月15日起,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扶贫、慈善全国性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生活必需品、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教学用品和环保专用仪器等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0]152号)
38.进口钻石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直接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的进口钻石,在进口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出口不退税。(财税[2001]176号)
39.西部投资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1]202号)
40.进口黄金和黄金矿砂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2]207号)
41.集成电路企业进口料件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列名的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2]162号)
42.老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对1996年4月1日以前经批准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和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2]146号)
43.进口文物免税。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等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2002]81号)
44.进口药物免税。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进口列名的18种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2]160号)
45.进口铂金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3]86号)
46.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免税。从2003年6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其他形式进口的上述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3]55号)
47.进口抗艾滋病药品免税。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财税[2003]181号)
48.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免税。农产品加工企业引进技术和进口农产品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进口增值税。(国办发[2002]62号)
49.第29届奥运会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捐赠进口物资免税;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3]10号)
50.第29届奥运会进口设备免税。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财税[200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