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对1994年底以前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项目的工业企业,从1998年度起,允许企业用该项目新增的增值税税款,偿还外汇借款项目的本息。(财工字(1998]24号)
2.“十五”期间外汇借款项目继续以税还贷。在“十五”期间,对1994年12月31日前外汇借款项目,按规定程序签订展期协议的外汇借款逾期项目所在企业,原则上可以继续享受以税还贷政策;对于提前还贷的外汇借款项目,按规定签订了提前还贷协议的,可以按当年实际还贷情况申请办理退税。(财企[2003]293号)
2.10 税额抵扣
1.进项税额抵扣。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条例第8条)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购进农业产品抵扣。从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照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条例第8条、财税[2002]12号)
3.期初库存已征税款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库存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抵扣比例为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0%。 (财税字[1995]42号)
4.农业特产税抵扣。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94]财税字第60号)
5.运输费用抵扣。从1998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按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杂费)7%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字[1998] 114号)
6.铁路运费抵扣。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包括运输运营费用、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准予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税发[2000] 14号)
7.免税棉花抵扣。从2001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包括粮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按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财税[2001]165号)
8.免税粮食抵扣。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按购进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字[1999] 198号)
9.免税库存粮食抵扣。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税的库存粮食,按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函[1999]829号)
10.国产钢材抵扣。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字[1999] 144号)
11.计算机软件抵扣。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销售计算机软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字[1999]273号)
12.废旧物资抵扣。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收购的废旧物资,可按收购金额10%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2000] 12号)
13.期初存货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底前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在2001年底前分期抵扣,具体抵扣进度由各省级国税局确定。(国税发[2000]3号)
14.库存商品棉抵扣。纳税人销售库存商品棉,可按收购金额13%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电[2000]33号)
15.广告业务购进货物抵扣。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据此计算制作、印刷广告所用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最终确定出版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国税发[2000]188号)
16.购进废旧物资抵扣。从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2001]78号)
17.销售援助项目货物抵扣。从2001年8月1日起,对销售给外国政府和38个列名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的免税货物,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02]2号)
18.安装税控装置抵扣。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可凭购进该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该企业当期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2002年3月1日前.加油站外购税控加油机及税控装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凭外购上述货物的普通发票,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2002]15号)
19.成品油销项扣除。从2002年5月1日起.加油站通过税控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在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下列项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2号)。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20.丢失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2] 10号)
21.丢失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2]10号)
22.期货交易购进货物抵扣。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其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国税发[2002]45号)
23.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2]105号)
24.销售自来水抵扣。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自来水公司自2002年6月1日之前购进独立核算水厂自来水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发票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后依6%的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经所属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抵扣。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一发票金额÷(1+征收率)(国税发[2002]56号)
25.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从2003年8月22日起,对铁路运输部门开具新增的北疆线、西康线、上铅钱,内六线、福前线、塔十线、广深线、南疆线货票运费,允许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3]970号)
26。铁路快运费用进项税额抵扣。从2003年8月22日起,对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开具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3]970号)
27.税控收款机。(财税[2004]167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以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准),准予在该企业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价款
可抵免税额=———×17%
1+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凡2004年12月1日以后(含当日)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规定,通过选型招标中标的税控收款机适用上述优惠政策。(财税[2004]167号)
2.11 统一纳税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城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财税[20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