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三峡电力产品即征即退。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财税[2002]24号)
7.家禽行业。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4]45号)
2.7 先征后返
1.特定地区进口物资先征后返。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进口自用物资,“九五”期间,按国家核定的额度,进口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五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国函[1995]135号)
2.特定出版物税收返还。在2005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财税字[1996]78号、国发[2000]41号、财税[2001]88号)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刊;
(2)各级政府的机关报、刊;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刊;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刊;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儿报、刊;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8)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
3.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先征后返。在2005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以及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企业销售货物(出口货物除外),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财税字(1997]124号、财税[2001]69号)
4.监狱劳教企业先征后返。监狱、劳教企业,在2000年底前,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8]46号)
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04]1号)
5.外交机构人员购买消费中国物品退税。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国际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建材、设备、汽车、自用物品和办公用品,以及消费的水、电、煤气、暖气、汽油、柴油等中国生产的物品,可退还增值税。 (国税发[1998] 38号、财税[2003] 238号)
6.商品铸锻件先征后返。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规定所列284家铸锻企业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增值税先征后返35%。(财税[2003]95号)
7.进口废船先征后返。对中国拆船协会核定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2000年底以前,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财税字[1998]103号)
8.模具产品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国家规定所列160家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销售的模具产品,2005年底前,增值税先征后返70%。(财税[2003]95号)
9.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先征后返。对1994年底以前签订外汇借款合同的项目,从1998年度起,用该项目新增增值税归还贷款的金额,按国家下达的年还贷限额实行先征后返。(财工字[1998]24号)
10.三线企业超基数返还。对列入国家“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的三线企业,增值税实行超基数返还。(财税字(1998]42号)
11.民政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由民政、街道和乡镇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及以上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如发生亏损的,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照顾。 (国税发[1994]155号、财税字[1998]32号)
12.数控机床产品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前,对列名的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在规定返还额度内的部分,增值税全部先征后返。(财税[2003]97号)
13.进口粮油先征后返。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转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缴税款由中央财政100%返还。 (财税[2001]13号)
14.县改区新华书店先征后退。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规定的增值税退税条件的原县(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虽因撤县(县级市)改区名称发生变化,仍可继续执行上述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财税[2002]138号)
15.核电产品先征后返。从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80%的政策。(财税[2002]95号)
16.出口项目的进口设备先征后返。从2002年10月1日起。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新批准的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核查,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进口设备所征税款。(财税[2002]146号)
17.铜原料进口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对重点铜冶炼企业在核定数量内进口的铜精矿、废杂铜、粗铜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30%的比例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应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财税[2003]81号)
18.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先征后返。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农药原料和农药中间体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财税[2003]68号)
19.科技制品先征后还。从2003年6月1日起至2005年底前,对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在出版环节的发行收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办法。(财税[2003]55号)
20.标准技术等出版物先征后返。从2003年1月1日起,对经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出版物(包括合订本、单行本及电子出版物),可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财税[2003]239号)
21.化肥生产企业。
(1)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财税[2004]33号)
(2)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
(3)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财税[2004]197号)
22.监狱劳教企业。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1)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财税[2004]1号)
(2)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凡符合上述享受监狱、劳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在2005年年底以前继续实行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财税[2005] 9号)
23.出版物。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正式出版的使用统一书号的各类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出版物(包括合订本、单行本以及使用标准书号的电子出版物),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享受科技图书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财税[2003]239号)
2.8 起征点
1.个人幅度起征点。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未达到规定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规定为:(财税[2002]208号)
(1)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2000~5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1500~3000元:
(3)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各省级国税局在上述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提高起征点。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下岗失业人员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财税[2002]208号)
3.个体户销售农产品提高起征点。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农产品占总销售额超过50%(含50%)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国税发[2003] 149号)
4.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新编税收优惠政策读本月1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国税函[2003]1396号)
2.9 以税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