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建土地
新中国成立前,天祝地区的土地、草原和牲畜等主要生产资料的绝大部分被措哇(部落)、寺院和地牧主占有。部分森林、矿山亦被地牧主分占。地租剥削占年总收获量的50~60%。
畜租,即地牧主把牲畜给牧民饲养,所产毛、酥油等畜产品,全归地牧主;所产羊羔、马驹、牛犊牧主(寺院)与牧民按“二八”分成。寺院和地牧主对外部落牲畜,收取3~5%的草头税。即100只羊收取3~5只为税。
二、社会主义改造
1952年,天祝自治区贯彻党在民族地区实行的“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牧工收主两利”和“扶助贫苦牧民发展生产”的政策,动员各族各界减租减息,发展农牧业生产。并开始组建各种形式的农牧业互助组,至1956年,全县建立常年互助组共582个,入组4807户2.67万人,耕地8.18万亩,牲畜12.47万头只。
1956年,始建农牧业合作社,至1958年5月,全县共建初级社159个,土地连片经营组49个,参加社(组)的共1.3万户,占全县总户口数的91.6%;发展高级合作社212个,土地归集体所有,牲畜、大型农具折价归社,生产统一经营,实行按劳分配。
1958年11月,将原35个乡合并建立了6个人民公社。公社把各种权力集中到县、社两级,生产资料及社员的部分生活资料由公社统一管理使用。劳动力由县、社统一调配,搞大兵团作战。经营管理统一计划,统一核算,实行平均主义的供给制或半供给制。1960年11月,贯彻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确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刹住了“一平二调”和“共产风”。1961年6月,开始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对全县社队进行调整。1962年再度调整公社、生产队规模,将核算单位由大队下放到生产队,实行按劳分配。
天祝牧区的社会主义改造,主要以组建公私合营牧场的方式,对牧主经济实行和平赎买。至1958年春,全县建立公私合营牧场19个,共687户2500人,大小牲畜9.82万头只。各牧场由牧主、牧民和公方代表共同组成场务委员会管理生产,实行按劳分配。1959年,牧场实行县、场两级管理,以场为基本核算单位,自负盈亏。1975年,全县共设10个牧场,被定性为“国社合营”,在收益分配上,实物(肉、乳制品、皮毛等)按人劳比例分配,工分自报公议,其管理体制延续至1983年4月后,撤销牧场建制,设立乡(镇)村。
从1955年起,对全县私营工商业及手工业亦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将98户手工业者、210户私营工商业者和小商贩,先后组织加入了公私合营商店、合作商店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至1958年9月,完成了对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三、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1980年,天祝县委提出全县40%的生产队先行建立包干到户责任制。年末,全县695个农业队和半农半牧队全部实行了包干到户的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全县推进牧业大包干到户责任制。1987年,在牲畜实行承包到户的同时,首次将360.9万亩冬春草场分别承包到户、联户和村(组)。1998年,在全县进行了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将土地承包期限延长30年,并颁发了土地、草原经营权证。
四、工商企业体制改革
1987年,全县城镇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对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形式和内容包括:利润递增包干,超额分成或超额全留,欠收自补;包死基数,超额分成或超额全留,欠收自补;亏损包干,减亏分成或全留;利税包干,递增上交,超额分成;还贷包干,超额分成,欠收自补;抵押承包经营责任制,超额奖励,欠收自补;厂长(经理)任期目标承包责任制。
1991年,进行新一轮企业承包、租赁,承包形式因企制宜,个人承包改为集体承包,建立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经营指令性计划商品比重大的企业和个别不宜承租的企业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1993年6月,在国营商业系统推行“国有民营”的经营形式。保持商业企业所有权不变、隶属关系不变、性质不变和职工身份不变,按“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
承包原则。供销合作企业的部分门店同时实行了“社有自营”的改革形式。
1997年,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对全县企业进行改革。
2000年,采取“整体出售国有资产,整体承担债务,整体安置职工”的改革形式,将天祝宾馆、打柴沟农机修造厂改制为私人经营。硅锰合金厂通过竞标,改制为民营企业。2001年,全面推行以所有制改革为核心的企业改制。至2005年,32家国营企业全部改制为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