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闻生计学家言,生利之人有二种,一曰直接以生利者,若农若工之类是也。二曰间接以生利者,若商人、若军人、若政治家、若教育家之类是也。而其生利之力亦有二种,一曰体力,二曰心力。心力复细别为二,一曰智力,二曰德力。”(专集4:83)生利者的意思简明,不必细说,他的要点是要指出哪些人属于分利者,这又可分成两类:一是不劳力而分利者,共有十三种人,如乞丐、棍骗、僧道、浪子、纨绔子弟、兵勇及应试者、官吏之一大半、妇女之一大半、废疾、罪人,等等。二是劳力而分利者,包括奴婢、优妓、读书人、教师、官吏之一小半,等七种人。
接下来他要用数字说明:中国4亿人口中,约有多少人分属于上述的各项类别。梁做此表的前提是:“中国无统计,虽有巧算万不能得其真率,不过就鄙见臆度而已,然谅所举者有少无多也。”根据他的臆测,4亿人口中,分利者超过2.1亿,其余为生利者。至于各行业的人数,大抵也是臆测,例如他认为“盗贼棍骗共约五百万”。之后还有一项更难以接受的分法,是依种族群来分,认为汉族“约分利者十之五有奇,生利者十之四有奇”,“满族其在关外者,生利分利之率约与汉人等。其在内地者皆分利者,无一生利者”,“苗族约分利者十之二,生利者十之八”,“回族约分利者十之三,生利者十之七”,“蒙古族约分利者十之四,生利者十之六”。
依斯密的一项大略概念,梁虚拟中国人口中各族与各行业的生利与分利者之比例,目的在指出中国的寄生人口比例过高,经济自然萎弱。而更严重的是,分利者当中有以杂赌为生者。梁无统计说明此类人口之数,但他所借机谴责者,是(以广东省为例)官吏为增税收而开放赌禁,“于是阖省人趋之者十而五六,至于田功、手技、小贩、舆夫、负载等等杂工,日乏一日。……然官吏之开赌以增分利之率,以消蚀此有限之劳力、有限之母财,实其原因之最重要者也,故粤中盗贼之多,亦甲于天下”。
另一篇综论国家经济的文章,是他在辛亥革命之后所写的新内阁施政方针书。1913年7月熊希龄内阁发表,梁任司法总长,熊兼财政总长。10月初熊内阁提出《政府大政方针宣言书》(1913,29:109-119),由梁执笔,以内阁的语气写作。此时梁的角色已从海外********翻转为内阁主笔,这篇文章是宣言书的性质,以全景描述为主轴,毫无辩驳之采,读之无味。文分四大主题,一是外交,二是财政,三是军政,四是实业交通。其中篇幅最长的部分,是梁拿手的财政问题(29:111-118),他以平铺直叙的方式,条陈中国财政的各项收支、债权债务之状况与统计数字,并提出治本之策(改正税制、整顿金融、改良国库)。此文纯为官方体裁,虽曰“方针宣言书”,说服力恐怕不高。
7.4银行制度
中国传统的金融体系内有多种机构,如票号、钱庄、典当业等等。西式的商业银行与有“银行的银行”之称的中央银行,以及各种专业银行(如农民银行、合作金库),这些在民国初年时对国人都还是陌生的名词。梁写过几篇谈论银行的文章,也讲演过几次这方面的题材。这些内容现在看来,基本上都是解说的性质,并无重要的论点,在此仅略述梁的诉求要点。
《银行制度之建设》(1914,32:8-12)的主旨,是在介绍银行体系的类别,以及欧美各国所采用的形态与优劣点,并说明以中国今日之状况,宜采哪一类的银行体制。基本上梁对日本的体制较熟悉,解说日本何以在明治五年(1872)决定采用美国的银行体制,并颁布国民银行条例。此外,他拟设中国若要采用类似的制度,在发行公债与发行国币时的各项可能。基本上这些都是泛论性的解说,并无深入的特点。
《扩充滇富银行以救国利商议》(1916,34:19-24),是他辞币制局总裁(1914)之后与就任财政总长(1917)之前所作。当时袁世凯称帝,江南诸省纷纷宣布独立,梁南下参加倒袁运动。“今也袁贼盗国卖国,尽人皆知,我军政府不得不起而讨之。……军费问题安从出?求诸租税耶?安能以尔许巨资,责人民一时之负担。求诸外债耶?……非忍受苛酷之条件,不能成功。……”(34:20)在这个目的与限制下,梁写此文的用意,是希望能赋予滇富银行具备国家银行之权能。梁的要点有五项:(1)增加该行资本为2000万;(2)新政府领土内,唯有该行有发行兑换券之权;(3)有统一整理货币之职权;(4)在各大都市与重要口岸设分号;(5)承受经理政府与地方公债。(34:19-20)这是他在特殊的政治环境下,为了某项特殊目的所作的建议,着眼点是“滇富银行创立载信用以孚,……成立较易尔,岂其有私于滇省。他日政府将全国领土规复后,自必易名改组,更无疑义也”(34:24)。此事应亦属纸上建言,未闻如愿。
有两篇与银行相关的讲演,都是1921年所作。一是11月21日在天津南开大学讲的《市民与银行》(37:28-34),另一是12月17日在北京朝阳大学经济研究会讲的《续论市民与银行》(37:34-41)。
他的话题是中央银行与交通银行刚发生过挤兑,他评论这件事情的背景与诸多因素,用的是白话语体,内容是简明的银行观念。不知他为何在南开大学讲这么浅显的内容,12月在朝阳大学讲的内容和深度也类似。
7.5论关税权
关税收入在政府预算所占的比例,在1911-1916年约是12%-20%。这项可以高达预算五分之一的收入税源,当然是一项重要的议题。但梁对这项题材的关注点,却是国际政治的角度远多于财政税收的关怀。他写过四篇论关税权的时事评论短文,一篇在1896年,另三篇在1906年:《论加税》(1:103-104),《关税权问题》(19:68-76),《中日改约问题与最惠国条款》(《新民丛报》,85:35-49,未收入文集内,下同),《中日改约问题与协议税率》(同上,86:73-79)。
中国关税自主权的变化始于《南京条约》,此约规定海关税则由中英两国“议定则例”。在《望厦条约》内进一步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则变更,则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中国的关税自此从“自主”变为“协定”;此外,海关的行政管理权、关税的支配权和保管权,也都落入外人手中。这种性质的关税,成为纯粹财政的意义,而无一般开发中国家,借着关税保护来发展幼稚产业的功能。
1854年7月,英、美、法三国在上海成立总税务司,管理上海的海关行政,1858年进一步把这套海关制度扩大到其他港口。除了丧失海关的主导权之外,关税收入的用途也起了变化,主要是用来当作借外债的担保,以及偿付外债的本息。清末的主要外债,几乎都是以海关税收入为担保,这些奇特的现象,在陈诗启(1993)一书的第6章“近代中国海关的异态”内有详细的描述。
1895年甲午战争后,因对日的巨额赔款而国用窘困,列强担心中国的外债难偿,英、俄、德、法等四国,共议将中国关税率改值百抽五为值百抽十,预计每年入款可增千余万镑。中国外务部对此事的考虑是:若采加税之议,则民间负担增加;若不采此议,则外力难挡,最后只好把决定权推给商会,商会又把责任推给上海商民。梁评论此事的基本见解是:世界各国“无论为强大、为弱小、为自主、为藩属,无不有自定税则之权,或收或免或加或减,皆本国议定而他国遵行之”(1:104)。他的立场是反英论:“英人阴谋以绐我,盛气以劫我,令将税则加载约章,于是私权变为公权,自主成为无主,以致有今日之事。……故有以联俄拒英之说进者,吾请与之言波兰,有以联英拒俄之说进者,吾请与之言印度。”(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