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袁当时的政治威望,在直隶尚且如此狼狈,原因其实很明白:
政府和民间早已枯竭,再刮有限。其余诸省募集公债的状况可想而知:湖广总督在宣统元年(1909)奏准借公债240万两,用以偿还已届期的华洋商款300万两;安徽奏准借公债120万两,以偿付因海陆军费及各种政务岁出之亏额(21:96)。这三省的例子都在说明同一件事:借公债的目的是用来偿旧债和补漏洞,而不是用在新建设和开发新资源上。梁说得对:“今者内而中央政府外而各省,何一非穷空极匮,罗雀掘鼠。”(21:105)虽美名曰公债,但实质上是另一种强制性的税收。
在这种特殊的环境下,梁认为出现了一些怪异的状况。(1)“此种为定期定额偿还公债,而无据置年限,此一奇也。”(21:98)其实这些公债都有明确的年限规定:直隶公债的偿还项下说“自光绪三十一年起,每年带还本利,六年还讫”(21:94);湖北公债自宣统二年至宣统七年间还讫(21:96-97);安徽公债自宣统三年至宣统八年间还讫(21:97-98)。(2)“内债而指定财源,以为担保,此又一奇也。”(21:99)政府财政能力不足,以诸项财源为担保昭信,虽与欧美状况不同,但何足为怪?(3)“公债票可以为完纳租税之用,此又一大奇也。”(21:99)依据直隶公债规定:“凡本省之田赋、关税、厘金、盐课、捐款,皆得以满期之债票缴纳。”(21:95)这是激励性的措施,梁认为公债票的性质与公司的股票相同(此点可议),而与货币绝异,直隶公债竟可当钞票用来缴税,“要之为万国所无也”。梁苛求矣!(4)“公债之息率每年递增,此则奇中之最奇者也。”(21:100)梁举英、意两国创行公债利息递减之法,赞叹此举能直接减轻国库之负担,间接减轻国民之负担。而袁的公债做法适反:“第一年七厘,以后每年递增,最后三年增至一分二厘。”(21:94)英、意之公债是建设性与扩张性的用途,是用于营利之途,民间信任且勇于认购,在需求殷切之下,公债利息虽递减而募集者不惧。反观中国的公债,在利率上虽六年而倍其旧,但民间信心不足且资金枯竭,利率再高也乏人应募。
梁认为上述四项特点,可名之为“袁世凯式公债”,他认为这种袁式公债还有四项技术性的缺失。(1)面额太小:日本面额最少之公债为25圆,学者多议其非,今小债票每张10两,则更小矣,盖收息不便也。(2)派息太疏也:各国公债每年派息总在两次以上,此仅一次。(3)偿还之定期定额也:公债以永息者为最善,有期者次之,定期定额偿还者无伸缩力,最下。(4)偿额之不用抽签法也:
各国皆同,惟此无之。(21:100)综观这四项缺点,可以说梁是以欧美诸强在最佳状况时的条件,来对比中国各省募集公债时的各种窘况。欧美正值兴盛期,殖民地扩张,工商业发达,金融市场健全流畅,梁何必以富壮者的作为,来对照贫弱窘迫者的惨状?梁毫不保留地讥评袁的公债作为:“殊不知为彼画策之人,殆不过一知半解之新学小子,于生计学、财政学之大原理瞢无所识,以至演此笑柄。笑柄犹可言也,而遂展转效尤,流毒无已。袁世凯所谓利国便民之政,转为误国病民之阶者,彼自当之矣。……袁世凯之在直隶,其时全国练兵费咸集北洋,恣其挥霍。其募债似非出于穷,无复之之计,度不过为功名心所驱,欲举前人所不能举之业以自伐耳。”(21:104)日后梁有机会入袁世凯政府,民国6年也曾任财政总长,当家之后才知缸底无米,非不为也,实不能也。
此外,农工商部于1910年10月5日曾上折奏请筹借“劝业富签公债”1000万元。方法是制票1000万张,每张售1元,略仿签捐票办法,以300万元为奖金,年给官息2厘,60年为止,不还本。
此款用来资办实业,鼓舞公债,债息由大清银行作保(25上:27)。
此项公债的办法确实怪异,尤其以年给官息2厘、长达60年而不还本最为奇特。梁写了好几点批评,大都在评论具体办法的规定,尚称公平:(1)既是公债而有300万奖金,实已把公债与彩券合一,以迎合国人赌博彩票之风习。(2)所欲兴办之实业目的未明,恐托名欺人诈款而已。此议后来由侍御黄瑞麒参劾,旨交部复议,同年12月奉谕缓办。梁的批评中肯,此事确实不当。
4.3.4书生报国
1914年3月时正值袁世凯当国(大总统),梁任熊希龄内阁的币制局总裁,“启超自奉职以来,目睹财政艰窘情形,忧心如捣。徒以官守攸分,未敢越俎建议,……”(31:14),但他还是忍不住写了3页的《上总统书》(“论财政问题”,31:14-16),旨在建议新的公债策略。“启超尝详考其导民利用之法,……苟能实行,则一万万圆之内债决非难致,而目前财政之险象,亦可以昭苏矣。”(31:15)
前述清末两次公债失败的经验,以及袁在直隶的公债成绩,总计亦未超过1亿元,梁有何高明之策要献给袁总统?
他所提议的炼金术其实很简单,也很乐观。他要求下列四项金额皆以公债为交付之手段,而此四项所需之公债数额为1.35亿元左右,所以他认为要募集1亿元公债“决非难致”。(1)“请令凡掌司出纳之官吏,皆须缴保证金,而其保证金得以公债代之。”(2)“请令凡贩盐售卖者,纳公债作保,许赊税价若干用。”(3)“请速颁定国民银行条例,令人民欲办此种银行者,得用公债作保,发行兑换券。”(4)“令中国银行所发行兑换券,须以公债为准备。”(31:15-16)前两项的要点,是把公债当作保证金来运用。保证金原应以国币缴纳,而梁建议改用公债,等于是把公债当作钞票使用,而这正是他批评袁办直隶公债时的一大缺点:“公债票可以为完纳租税之用,此又一大奇也。”(21:99)依梁之见,把公债当作保证金抵押品,则日后政府不必偿付这些公债本息(自己发行、自己收受),此项公债既可卖钱又可不必偿付,一举两得。
主要的问题在于后两项:以中国财政之困窘,所发行的公债已少有人敢买,如何据以为银行发行国币之准备金?再说,中国币制混乱,银币价值尚且起伏不定,现在要发行纸币形式的银行兑换券,民间何以有信心?就算勉强有,但一见到发行的准备,竟是财政窘困政府所发行的公债,信心恐又失去大半矣。梁“窃谓今日救国大计,无逾于此,……若蒙嘉许,当更而陈详细办法也”(31:17)。袁以过去在直隶劝募公债的惨痛经验,岂会轻信这种乐观的建议?袁应该还记得梁曾严词批评直隶公债之四大奇事,但恐碍于身份不便反讥尔。梁写此项建议时是1914年,李达嘉(1997)的研究(第4节“财政措施与商人的反应”,页117-125)很能解说此时的状况。袁在民国成立后财政困窘的主因有二:一是清廷所欠的外债仍需由民国政府偿还,二是民国之后各省自顾不暇,不但不将解款缴交中央,反而要求接济。袁在内外交迫的情况下,对外继续举债(善后借款),对内则整顿旧税(盐税、田赋、关税、厘金),另加新税(印花税、烟酒税、所得税、特种营业税等等),这些苛捐杂税使得商民的负担更为沉重,抗税抗捐的风潮层出不穷。
在公债方面,袁于1913年2月颁布《民国元年六厘公债条例》[详细的16条文见千家驹(1984:37-38)],预定发行2亿元,但不久后因为得了善后大借款而未发行[详细内容见宓汝成(1996)]。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各国无力贷款给中国,所以梁在此时献上发行公债的新政策。梁的建议虽未落实执行,但综观1914-1916年,袁政府一共发行过三次公债: 第一次(1914年8月)定额1600万元,因在3个月内收款超过定额,于是增加债额800万元,前后实收2500余万元。第二次(1915年4月)的公债定额2400万元,同年9月时已收2600余万元。第三次(1916年3月)发行公债定额2000万元,后因护国战争爆发,到6月底只收到30余万元。这三次发行的公债中,有两次超过目标,成果斐然。中央设公债局以梁士诒总其事,各省将军、巡按使、财政厅、中国和交通两银行的各地分行皆负协助劝募之责。此外,各省富商也是主要的劝募对象,各行各业的领袖,皆以顾问或咨议的头衔协力劝办。另一种方式,是中央依各省的贫富状况,订定数额摊派给各省,各省财政厅依类似原则往各县市摊派。
袁政府的公债兼采自由认募、强行派销、省县分摊的手法,这和他在直隶总督任内的手法类似。只是当了总统之后,募集的范围更扩大,纵深更可观,可以说是用政治压力来解决部分财政问题。此外,政府的银行体系(如中国和交通银行),更是袁政府推展公债的支应金融体系;相对于清末直隶时的状况,袁多了一项现代金融的管道。
相对地,梁的四项建议基本上还是属于经济手法,只是辅以行政上的配套性约束,属于半强制性的公债发行法。
4.4回顾省思
沉重的外债压力,是清末经济的一大问题。梁身在日本,以感性的诉求和理性的计算,析述此事的来龙去脉,并提出偿还的计划书。
他的论述清晰条理,佐以日本的成功实例,来鼓舞国人解决此事的信心。然而清末外债的清偿,不只是单纯的债务问题。一方面是中国的偿债能力有限,人民的赋税负担已经过重,而课税的新名目仍一再添增;更复杂的,是列强之间为了贷款给中国清偿外债,而引发了外交上的紧张与冲突。民间虽有筹还国债之心,政府也有以国民捐来偿国债之议,但最后都不了了之。
梁最倡议的方式,是由政府发行内债,用以筹措币制改革的资金,并作为偿还外债的基金。然而清末的几次公债发行经验,最后都沦为民间的报効与捐输,所以袁世凯主政时所发行的公债效果都不理想,还被梁严词批评。整体而言,在1901-1911年(所谓的“新政”期间),直隶、湖北、安徽、湖南、邮传部先后发行五次公债,总额达1690万两。由于政府债信不佳,民间观望不前,结果是这批公债有78%左右(约1324万两),被外国的银行和洋行收购,原先的内债竟转变为外债:日本占了约45%,英国约有50%,德国约5%;也就是说,列强通过各省的公债发行,把经济与政治控制力渗透到深层的命脉里。
到了辛亥革命时(1911),各地都有治安或军事上的危机,中央与各省更积极地扩充军备、整军增兵,也因而举过二十多次外债,但多数未能成功。主要原因是列强对清廷的经济能力与治理状况已失去信心,常以保持中立为借口拒绝贷款。这些未成功的外债交涉过程,并不在梁的议论范围,所以本章不拟触及,请参阅许毅(1996:643-652)的概观性解说。民国3年梁任币制局总裁时,正式提议发行公债,后因1914年欧战爆发而未能落实执行,但同时期袁总统所发行的公债,最后还是以强行摊派、省县分摊的手法进行,和清末的做法并无多大差异。
梁并非专业的财经人士,他在海外纵笔为文析述中国外债的窘境,讥评清廷的内外债政策与措施。本章从他当时所写的诸多议论,综述出他的基本立场、观点、见解,可以感受到他从日文的财政与公债著作内,吸收到不少基本的内外债学理,解说给中国读者理解;同时也能介绍欧美诸国如何运用内外债的优点,来解决国家经济的困境,或甚至因而提升国民经济的水平;他也说明了内外债如何使落后国家(如埃及)陷入悲惨的状态。我们可以说,在内外债的学理与各国经验上,对当时在这方面所知有限的中国知识界与部分官员,梁提供了相当有用的信息。
但这些信息的层次是“现买现卖”型的,谈不上真知灼见的程度,也无所谓的“学理代表性”。基本上梁是针对中国的现实问题,去找相关的书刊,饰以笔锋与讥评。在这种状况下,他对内外债的见解是属于报章杂志型的议论,当时能做这类层次评议的人必定不少,只要翻查同时期的报纸,就可看到许多类似的见解与评论。我们可以说,梁对内外债的见解,并无特殊深入之处,也无远超侪辈之议论,只是他有一支比别人更能“搅动社会”的利笔,因而更引人注目。
从现在的眼光来看,以清末民初政府财政窘迫的状况,再加上政局的动荡,清政府和袁世凯式的公债,依欧美的标准来看当然可笑。
梁身在日本,持欧美诸国富贵人家的眼光,讥评处于屋漏墙倾状态下清末政府的狼狈与低劣手法,说得头头是道;但一朝入阁主政,捆手绑脚,难以施展,所献之策亦未见高明。清末民初的公债问题,是整体性的政治、社会、经济问题,而非个人能力高低的问题。再从政策的影响性来看,梁对内外债的议论虽然慷慨激昂、头头是道,但对当时政府的财经政策有无实质的影响?他的意见有无落实的可能?从前面几节的内容看来,答案都是负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