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形成了保护人权的雄厚经济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提出了三步走的发展战略,第一步解决了温饱,第二步实现了总体小康,目前正在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奋进,力争到本世纪中期实现中等发达国家的发展目标。我国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惊人的成就,2003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16694亿元,相当于1.4亿多美元,以9.1%的速度领先于世界增长速度。我国的工业增加值达到41045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55118亿元,外汇储备达到4033亿美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1090美元。我国的钢、粮、煤、发电量、电视机拥有量等几十种产品的产量连年跃居世界第一位。由于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我国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切实得到了保障。我国的扶贫攻坚战成就显著,已经解决了2亿多人口的贫困问题,全国人民过上了殷实的生活。国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那些生活水平在最低保障线的居民,也解决了基本的生活需求。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达到2065万,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达到408万,国家优抚人数达459万,收养人员达92.6万,失业保险人数达10182万人。
二是文化教育的发展为公民享受社会、文化权利创造了良好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大力发展科学、教育、文化事业,取得显著的成就。2002年,我国的在校学生人数达到22562.8万。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2186万,艺术表演团体达2584个,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达到93%,电视覆盖率达到94%。我国的卫生机构已达30.6万个,卫生技术人员达到427万。科学教育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使全国绝大多数居民摆脱无文化无科学知识的痛苦,文化权、教育权得到了充分体现。
三是民主政治建设给公民制造了享受民主政治权利的条件。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我国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我国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还加强和扩大了基层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得到实现。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其核心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正在日益完善和发展。这就为公民制造了保护人权的优越的政治条件。
四是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为人权保护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而又实行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奉行跨越意识形态屏障,同不同制度的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合作与发展。我国加入了重要国际组织,特别是加入了世界人权组织,签署了17个人权协议和条约。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加快了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步伐。我国的国际威望不断提高,这就为我国发展人权事业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
(三)“人权入宪”后的宪政建设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虽然正式进入我国宪法,然而,人权事业的发展并未就此终结。确切地说,不过是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而已。我国的人权宪政建设任重道远,还有许多工作需要深入开展。
1.宪法保障人权的规定如何监督执行,是宪政建设的新任务
我国没有设独立的宪法法院,所以,违宪的事件很难进入诉讼程序。就宪法保障人权而言,违反人权的事件屡屡发生,但同样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解决人权违宪的事件。尽管行政法、民法、刑法也具体涉及人权违宪的处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也在受理和判处一些违反人权的事件,但都不是从护宪的角度处理这些案件的。在我国,多年难以遇到因违宪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据说,2001年只涉及一件违反宪法规定侵犯受教育权的事件。就是某县一个教育局长在高考录取过程中,把一名达到录取线考生的成绩偷换在自己亲属的名下,亲属上学了,成绩合格的考生却名落孙山,回家种地了。直到冒名的大学生快毕业时,才暴露出作弊上学的真相。这时,受害人自己才以被侵犯宪法规定的教育权而提起诉讼。难道除此之外我国真的再没有违宪的行为吗?问题在于没有一个执法机构专门处理违宪事件,因而使违宪而不能进入诉讼是一个客观存在。这样以来,当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宪法便成了一纸空文,而只好寻求部门法和其他具体法律法规来维护公民的权利。
可见,在宪法正式纳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后,当务之急是着手建立护宪的机构。可以设计诸如宪法法院之类的独立护宪机构,也可以在检察院、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护宪机构。监督宪法的执行,落实宪法对公民人权的保障条款,是今后宪政建设的重要任务。
2.国际人权法如何转化为国内人权保障法是人权事业的新课题
中国政府签署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一般可以在中国直接适用,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关于禁止酷刑公约,在国际法上,实行酷刑被认为是犯罪,在我国国内同样被认为是犯罪。但是,法律的认同是一回事,法律如何实施是另外一回事。我国对侵犯人权的案件若要判处必须引证国内法的规定做出量刑,不能引证《世界人权宣言》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来量刑。因此,适用中国的国际法律规定也必须在中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文件中予以出现或转化,才能变成可以进入司法程序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有许多内容已经在我国的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中转化为国内法。但是,也有相当的内容还没有转变为国内法。这就存在国内人权保护法律同国际人权保护法规继续接轨的任务。
同时,我们看到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保护的有些法律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而无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在国内立法实践中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才能变成进入司法程序的法律。对于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律,还必须通过修改、补充才能转化为国内法律法规。
国际人权保护法要转化为适用中国的法律条款,不能采取简单照搬和直接移植的办法,而必须从中国的历史、文化和需求出发,按照中华民族的特点进行创造性的转化。国际人权法律中起支配地位的观点和思想表现为浓厚的欧美中心主义,其价值体系的核心是“自由主义宪章”,基本思路的导向是个人利益至上。在西方人权意向中特别强调人的天赋人权、自由与民主等内容,而对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不大关心。而我国具有“民本主义”传统,当前还是个发展中国家,因此把生存与发展要放在人权保护的首要地位。可见,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律,在中国的转化还需要从中国国情出发,进行多方面的创新。这种创新并不违背我国承担的人权保护的国际义务。
3.在人权的空白领域要加大立法和司法力度
我国已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如果从1920年国民政府签署的《确定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算起,到现在已有24件,如果从新中国成立算起也已达17件。国际人权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广,国际法律文书涉及的内容越来越多。仅《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就分“前文”和5编,共31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分为“前文”和6编,共53条。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只体现了国际人权保护的一些条款,还有大量条款尚待转化。
在我国,人权的保护还有许多空白领域,这就要参照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律文书着重做好立法和司法工作。例如,广州市收容所打死孙志刚案引发了对中国收容制度的人权保护问题普遍质疑。从而废除了中国收容制度,建立了救助制度,并做出了相应的立法。中国城乡有大量的无衣无食的乞丐,有的冻饿而死。但在我国的人权保护法规中,对乞丐阶层的人权保护和救助还是个空白。在中国还不断出现案件的错判,甚至把无罪之人判处死刑,但错判赔偿的人权保护和对错案责任者的法律追究都不健全,需要立法和司法来解决。还有教师对学生的体罚,上级对下级的辱骂,人的尊严受到侮辱,至今没有这方面的人权保护法规。对于堕胎引出的人权问题,死刑犯临刑前要求会见亲人的问题等等,都需要从人权保护方面做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程序。
4.公民人权保护信念的普遍培育
我国封建传统意识颇浓,封建时代摧残人权习以为常,一些蔑视人权的封建传统至今仍萦绕于一些人的头脑。男尊女卑、官贵民贱、家长权力、家庭暴力合理等观念,阻碍着人权法律的实施。许多人侵犯别人人权而不以为然,许多人的人权被侵犯,却不知用法律武器去维护。我国尽管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24个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律文件,但国内公民知之者甚少,而对其中人权保护的具体内容知道者则更少。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文件关于人权保护的条款,虽经普法教育使一些人有了了解,但大多数公民还是一片茫然。尤其我国的农民阶层、青少年阶层和老年阶层、打工者阶层等对人权保护的法律更为陌生,对他人和自己的人权保护意识十分淡漠。在我国,无论城市还是乡村,都不断发生残害妇女儿童、虐待老人等各种各样侵犯人权的事件。至于侮辱人格和尊严的事更是司空见惯。
鉴于上述问题,对中国公民进行人权法制、人权观念的教育,以增强人权意识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因此,要向法律界人士和广大干部、国家公务员普及国际人权保护的法律知识,要重点向城乡居民、青少年、老年人、流动人口及执法人员普及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人权保护法规,强化人权意识。使公民都树立既不侵犯他人人权,而又对侵犯自己人权的行为诉诸法律的观念。对公民不仅要进行人权法规的教育,还要进行人权道德的教育。尊严、人格、自由的保护,需要有道德基础。一些持极端个人主义利益观和价值观的人,不可能尊重人、尊重人的劳动,他们可能以侵犯别人的尊严、名誉、知识产权而达到发财致富或名利双收的目的。因此,对公民的人权教育也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把人权法律知识和人权道德信念的教育紧密结合,以强化公民人权意识,提高全民族的人权保护水平。
5.承担国际人权义务与反对用双重人权标准干涉别国内政
我国既然已经签署了若干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就表明我国的人权事业已融入国际社会。我国既要享受国际人权的权益,又要尽国际人权保护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今世界,一些国家和民族还存在种族歧视、民族歧视,甚至有种族灭绝的行径,甚至于对公民权和政治权的侵犯还屡见不鲜。我国有责任通过联合国和国际人权组织制止国际社会中侵犯人权的行径,促进全球人权保护事业向更加文明的方向发展。
在参与国际人权保护活动中,必须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用双重人权标准干涉他国内政的行径作斗争。美国每年发表有关世界人权记录的白皮书,无理指责他国的人权状况,差不多每年都对中国的人权纪录进行指责,粗暴干涉中国内政。对此,我们要做坚决的斗争,要揭露美国等国人权记录的虚伪性和欺骗性。其实,美国的人权状况在世界上是最糟糕的。近年在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美国年度人权记录中就揭露了许多违反人权的事例。其中,有公民权、政治权受到威胁的实例;劳工经济、社会权利恶化的实例;妇女儿童遭受侵害的实例;种族歧视复活的实例;特别是美国粗暴侵犯别国人权的实例。
注释:
[1]钟灿炎:见《人民日报》,2004年4月29日。
[2]以下报道除已注明来源处,均来自庭审当天出示的经过质证的证言和相关法律材料http://www.sina.com.cn
[3]见《中国经济周刊》,2004年11月22日。
[4]见《城市晚报》2004年7月28日。
[5]见《北京晚报》2004年8月2日。
[6]见《北京晚报》2004年8月2日
[7]见《兰州晨报》2004年8月15日。
[8]见《法制日报》2004年4月21日。
[9]见《法制日报》2004年3月4日。
[10]见《法制日报》2004年2月11日,记者吴运仁、王上。
[11]见《法制日报》2004年3月4日。
[12]《江泽民主席致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信》,人民日报,1998年12月11日。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28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
[14]《美国历史文献选萃》,第12页,今日世界出版社,1979年。
[15]江泽民:《共同构筑面向新世纪的中美关系》.《人民日报》.2000年9月9日。
[16]江泽民:《关于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发言》,《人民日报》,2000年9月8日。
[17]王立行等:《人权论》,第130~131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
[18]《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64页。人民出版社,2000年。
[19]《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第110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主要参考文献:
1.王立行:《人权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出版。
2.《美国历史文献选萃》,今日世界出版社,1979年出版。
3.《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出版。
4.《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