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双边人权对话与交流。2004年,中国分别与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欧盟、挪威、德国、荷兰等举行了人权对话或磋商,与厄立特里亚、塞拉利昂、津巴布韦、老挝等发展中国家进行了交流,主办了第六届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中非人权研讨会、中欧关于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讨会、中澳关于经济发展与少数民族和土著人权利研讨会、中国一加拿大一挪威第六届人权研讨会。2004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澳大利亚有关部门举办了中澳被羁押人和被监禁人人权保护研讨会,对检察机关在保护被羁押人和被监禁人人权方面的职能和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这些对话与交流,增进了中国与其他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相互了解,减少了分歧,扩大了共识。与此同时,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人权对话与交流也非常活跃。中国人权研究会等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人权高专办项目评估团、人权会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以及德国、爱尔兰、埃及、越南等国家政府、议会代表团及各国非政府人权组织等,就人权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了相互了解。
2004年底,印度洋发生了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海啸灾难,中国政府和人民对受灾国人民的不幸遭遇感同身受,为各国救灾和重建工作提供了力所能及的、真诚的帮助,体现了国际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受到国内外广泛赞誉。中国政府在灾后第一时间向受灾国提供了紧急援助,截至2005年3月1日,中国政府提供援助共约6.86亿元,民间捐助5.76亿元,超过50%的政府捐助物质和现款已送达受灾国。与此同时,中国政府派出了两支国际救援队、四支卫生医疗队、一支DNA鉴定专家组和一个考察慰问团。派往灾区的三个灾后评估和重建专业考察组,在与受灾国充分沟通的前提下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参与重建方案。中国政府还积极参与重大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国际和地区合作,为世界人民更好的生存和发展贡献力量。
二、人权保障与中国的残疾人事业[1]
关于残疾人的人权保障有了很大进展。钟灿炎的《人权保障与中国残疾人事业》一文对此作了全面阐述。现摘编如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和国家其他各项事业一样,发展迅速,成绩显著,广大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大幅度改善,残疾人的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升。残疾人事业所取得的成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人权保障的巨大进步。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为残疾人的人权保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所力求实现的目标。能否充分保障人权,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我国有6000万残疾人,由于自身和社会的原因,残疾人是一个庞大的特殊困难群体。没有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没有全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这个群体的人权保障就根本无从谈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去年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标志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20多年来,全国的贫困人口由2.5亿减少到不足3000万,脱贫速度之快,可以说创造了世界史上的一个奇迹。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为保障6000万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自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以来,国家已先后批准四个关于残疾人事业的五年计划,每个五年计划的经费投入都有大幅度增加。从2003年开始,又拨出公益金专款,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和备战2008年北京残奥会的资金支持。卫生、教育、劳动、民政等部门在制定政策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加大扶持力度,提供各种优惠,使残疾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权益得到全面改善。
截止到2003年,全国不同程度得到康复的残疾人已经达到880万,其中白内障复明、精神病防治和聋儿语言康复、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等康复工程的效果尤其显著,盲、聋、智力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76%,职业教育进一步发展,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特殊教育链初步形成。城镇残疾人就业率已达到84%,就业渠道不断拓宽,就业服务日趋完善。普遍进行的扶贫开发和残疾人专项扶贫,帮助近十万农村贫困残疾人解决了温饱问题。通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采取救济、补助、供养等措施,为499万特困残疾人解决了基本生活问题。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是保证广大残疾人享有医疗、康复、教育、职业培训和文化体育活动等权益的物质基础。近10多年来,由国家财政支持建设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不断完善,从省市到县区普遍建立了融残疾人康复、职业介绍和培训、文体活动场所为一体的基础设施,使广大残疾人有机会得到服务。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残疾人状况发生的巨大变化,可以说,这是中国残疾人生活质量大大提高的时期,也是中国残疾人人权状况改善最明显的时期。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强大的政治支持。
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是中国政府制定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党和政府在改善人权状况方面不断迈出坚实的步伐,同时也向国际社会作出了更多承诺。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批准加入21个国际人权公约,并依照中国的实际,将这些公约规定的保护人权的原则和标准纳入中国的相关法律。残疾人作为社会的特殊困难群体,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权利一直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与特殊关爱。这种重视与关爱,为残疾人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强大的政治支持。
党和政府强调,残疾人事业是崇高的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首次写进“发展残疾人事业”。胡锦涛同志在为反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事迹的《自强之歌》撰写的序言中指出:“满腔热情地关心残疾人,切实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他们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让他们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的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2003年9月,胡锦涛等中央领导同志还亲临中国残联第四次代表大会并接见了全国自强模范、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为了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各项基本权益,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成立专门协调机构。1993年,国务院正式成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宣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工青妇等35个部门组成,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主任,民政、教育、卫生和劳动等四个部委和中国残联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各省市县也都成立了协调机构。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加强统筹,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人权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家大局。党和政府强调,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在制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时,又一再强调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不是真正的小康、全面的小康,一定要把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规划,使残疾人和广大人民一起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
依法保障残疾人权益。1990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全面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保障法在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在选举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劳动法、婚姻法、继承法、国家赔偿法、个人所得税法等36部法律中,也写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内容。我国已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残疾人保障法为基础的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体系。残疾人的人权保障纳入法制化轨道,标志着我国的人权事业进一步走向成熟。
重视残疾人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是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也是广大残疾人强烈的政治诉求。近年来,残疾人的这项政治权利得到了明显改善。截止到去年,我国县级以上人大、政协中已有3218名代表或委员是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或残疾人工作者。在每年的各级“两会”上,残疾人代表和委员都提出了许多议案或提案,对国家人事和地方事务积极建言,对于残疾人群体遇到的问题更是大声疾呼、出谋划策,成为一支活跃的力量。
注重培养选拔残疾人干部。党的组织部门对于培养选拔残疾人干部给予了足够重视。目前,已有一些残疾人走上地方党政领导岗位。在残联组织中,残疾人的比例逐渐上升,全国31个省市区残联配备了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1/3的省级残联配备了驻会的盲人、聋人理事,县级残联有了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这些举措,使残联组织的代表性得到了加强,更能代表和维护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通过抽样调查摸清残疾人底数。1987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掌握了残疾人各方面的基本数据,为国家制定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提供了可靠依据。时隔18年后,国务院原则同意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以利于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建立在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实际的基础上。目前,调查方案正在进行专家论证,中国残联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争取早日进入实施阶段。
推动制定“国际残疾人权利公约”。我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制定进程,作为起草工作组的成员国,提出中国案文,在北京承办了21个亚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有关公约的政府间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公约的制定,必将推进包括中国残疾人在内的全世界残疾人人权保障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逐步确立,为残疾人的人权保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人是社会的人,只有在相互依赖的社会关系中才能生存。人权保障事业是整个社会共同的事业。对于残疾人来说,他们在各个方面都需要得到社会力量更多的帮助。因此,树立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残疾人的人权保障显得格外重要。当前,我国社会风气良好,人际关系和谐,人道主义思想渐渐深人人心,以“平等、参与、共享”为核心内容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逐步确立,残疾人的人权保障具有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扶残助残活动为残疾人雪中送炭。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和尊重,各界人士热情帮助残疾人解决在生活和其他方面存在的困难,各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蓬勃开展,如送温暖工程、红领巾助残、文化助残、科技助残、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幸福工程、光彩事业等。这些活动由不同的社会团体组织,针对不同的残疾人,内容丰富,覆盖面广,收效十分明显。
无障碍建设方便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建筑、交通设施无障碍和信息无障碍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前提,也是保障残疾人人权的重要内容。1986年,我国编制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10多年来,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逐步规范化,城市公共场所的坡道、盲道、语音提示器、残疾人专用设施越来越多。在信息无障碍方面,全国有28家省级电视台、200多家电台开办了手语新闻和残疾人专题节目,残疾人专用的电脑、电话和其他设备也逐渐进入市场。这些都为残疾人享受公共服务和进行信息交流提供了便利。
社会慈善机构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成立了许多社会慈善机构,比如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这些机构以及一些国际慈善组织在帮助社会困难群体克服面临的困难,发展教育、扶贫和福利事业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工作。广大残疾人也得到了这些机构特别是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很大的帮助。
千百万志愿者为残疾人无私奉献。在我国活跃着千千万万志愿者,他们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默默地为残疾人做好事、做实事:或帮他们解决生活困难,或为他们提供各类信息咨询,或对他们进行耐心的心理抚慰,或为他们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提供法律援助……这些志愿者是残疾人人权的坚定捍卫者。
残疾人文体活动得到社会的大力支持。近年来,社会上不少文化体育设施免费或低价向残疾人开放,不少文艺体育工作者热心辅导残疾人开展文体活动,从中央到省市区,残疾人纷纷成立自己的艺术团和运动队,他们的才华和能力得到充分发挥。我国残疾运动员在历届残奥会上都取得了良好成绩,中国残疾人艺术团在全国和世界巡回演出,赢得广泛赞誉。
中国残疾人人权保障取得的成绩是举世瞩目的。2003年12月,联合国授予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联合国人权奖”。这不仅是对邓朴方多年从事残疾人事业所作贡献的高度评价,也是对中国残疾人人权保障的充分肯定。但毋庸讳言,作为一个庞大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还面临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如还有相当多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康复覆盖率仍比较低,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农村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完全落实,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相当薄弱,侵犯残疾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等。我们坚信,在人权保障已经成为国家意志的新形势下,这些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一定能得到认真解决。
三、西藏的人权事业进程
13世纪中叶西藏正式归人中国元朝版图之后,尽管中国朝代兴替,中央政权多次更换,但西藏一直处于中央政权的管辖之下。自1956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西藏经历了从极端落后的中世纪状况逐步走向现代化的巨大变化。但是国际上少数国家谣传那里的人民的人权受到了侵犯。事实上西藏人民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改变了西藏的贫穷落后面貌,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物质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水平。2004年5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了《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西藏人民在政治上、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和自主权。他们可以自由继承发展传统文化和信仰宗教。现选编如后。
(一)西藏人民在政治上享有充分的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