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防超期羁押,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规定了严格的超期羁押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专门受理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加强社会监督,逐步建立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机制。2003年共纠正超期羁押25736人,超期羁押问题基本得到纠正。这是全国司法实践中范围最广、规模最大、涉及案件人数最多的清理超期羁押,极大地加强了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和行政、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方面的司法解释20件,其中《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切实的保障。2003年,人民法院审结行政诉讼一审案件88050件,其中,撤销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10337件,占总数的11.71%。人民法院还审理国家赔偿案件3124件,决定赔偿金额8974万元,保障了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加强了对诉讼活动各个环节中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监督。2003年,检察机关依法起诉非法拘禁案259件,非法搜查案29件,刑讯逼供案52件,虐待被监管人员案32件。检察机关对认为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2906件,对法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184次。截至2003年6月底,各级检察机关向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派驻检察室3329个,在大型监狱设立派驻检察院75个,对全国92%的监管场所实现了派驻检察。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在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了服刑人员申诉专项清理工作,不断加大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力度,全力解决群众告状准、申诉难等问题,切实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得到有效实施,保障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2003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确立于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权利的范围。截至2003年底,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已发展到2774个,比上年增加356个;工作人员为9457名,增加1172名;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66433件,比上年增加36658件。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工作,全年依法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交诉讼费4860件,免缴诉讼费用16926件,缓缴诉讼费用206496件,共减免诉讼费用4.41亿元,缓缴诉讼费用9.16亿元,保证了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2003年,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为促进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为改善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作出了新的努力,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中国政府强调就业是民生之本,积极建立就业与再就业工作责任体系,制定配套政策,开发就业岗位,增加资金投入,搞好就业服务,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保障。2003年,中央财政新增47亿元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就业再就业,使就业人数得到较大增加。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443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92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25639万人,新增859万人。全年有440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年末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2003年,中国政府加大了劳动保障领域的立法、执法工作力度和财政投入,制定公布《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等配套规章,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全国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明确规定城乡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相应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社会保障得到了加强。新修正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2003年,为落实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足额发放、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央财政支出700亿元。比上年增长19.9%,其中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由上年的46亿元增加到92亿元。据统计,2003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达到15490万人,比上年增加754万人;发放基本养老金3131亿元,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做到了按时足额发放,有2933万名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管理率84.5%,比上年底提高了41个百分点。农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近6000万人,近140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2003年底,全国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895万人,比上年底增加1495万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10373万人,增加191万人;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4573万人,比上年增加167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3648万人,比上年增加160万人。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415万人,比上年减少25万人,有195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比上年减少144万人,全部按时足额拿到基本生活费和代缴了社会保险费;全国共有2235万城市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比上年增加170万。
国家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0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了农民工权益维护专项行动,免费发放《劳动者维权手册》,公布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环境恶劣、社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切实保障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国务院总理亲自为农民工追讨工资,体现了国家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高度重视。据统计,2003年11月到2004年2月,共偿付2003年拖欠农民工工资240多亿元。
国家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2003年,国家颁布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强化了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农业法》专设“农民权益保护”一章,明确规定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禁止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禁止平摊税款,禁止通过学校向农民乱收费,禁止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等,同时规范了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决定程序,规定了农民权益受到侵犯时相应的行政或司法援助措施等。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赋予了农民长期并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明确规定农民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享有自主组织生产和处置产品,享有承包收益的继承权,在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用时享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此外,还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的规定。目前,中国正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权益保护法》,农民权益将进一步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2003年,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作出了一系列决策,大力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国家采取农民科技培训、建设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实行科技扶贫开发等多种措施,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帮助农民脱贫致富。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推行了农村税费改革,除烟叶外,取消农业特产税。从2004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与此同时,政府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解决农村中小学生上学难、农民看病就医难问题;加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解决农村中小学生上学难、农民看病就医难问题;加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按照城市居民社会低保标准,统筹解决农民的养老和保险等问题;改革农村户籍制度,维护农民的迁徙、流动和工作选择权利。
200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这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保护农民权益的决心,必将惠及中国9亿农民。
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1997年至2002年,全国教育经费平均年增加590亿元,年均增长16.7%,2002年,全国教育投入总量达5480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从2001年的3.19%增加到3.41%,是1989年以来的最高水平。据统计,全国累计有2478个县(市、区)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其中2003年新增51个。全国青壮年文盲已降到5%以下。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局(UIS)公布的全球过去十年扫盲最新统计数据表明;在所统计的40个国家中,中国在扫盲教育方面取得的成绩最大。2003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382.2万人,比上年增加61.7万人;全国研究生招生26.9万人,比上年增加6.6万人。
国家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事业发展。2003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正式施行,兴建了一大批重点基础文化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了部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中心、影剧院和音乐厅等公共文化设施。据统计,1998—2002年,全国文化事业费总和达到324.2亿元,是“八五”时期(1991—1995年)的2.7倍。2002年,全国文化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数达到972个,共完成投资30.9亿元。2003年中央财政文化事业费5.37亿元,达到历史上的最高点。2003年末,全国共有艺术表演团体2587个,文化馆2892个,公共图书馆2708个,博物馆1519个;生产故事影片140部,科教、纪录、美术片61部,文化事业的发展满足了人民群众享受文化生活的需要。
5.妇女、儿童权益
国家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000年以来,国家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2001年,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现正在着手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修订和实施,从儿童的生存、成长和妇女的保健、教育、劳动就业、婚姻家庭等方面,加强了对妇女儿童权利的保护。
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受到保障,目前,国务院29个部委办共有女部级干部22人。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24%,女常委占常委总数的13.20%,女副委员长占总数的18.8%,第十届全国人大还选出女副总理1人、女国务委员1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有5000多名女领导干部。
妇女就业规模继续扩大,经济越来越独立。2002年,全国女性就业为33552万人,占总数的45.5%。近五年来,女性就业净增565万人。2003年1—9月,下岗失业女性实现再就业131万人,占总数的37.43%。城镇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38%。女性在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比重继续呈下降趋势,在新兴行业和技术、知识密度高的行业中女性比重明显增加。
男女受教育水平差距缩小,女性在各级教育中的比例均呈上升趋势。截至2002年,全国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8.58%,女童入学率为98.53%;全国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女生在校人数分别占在校总人数的47.20%、46.70%、51.86%和43.95%。女性青壮年文盲率已降低到5%以下,2002年,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有女性院士78人,占总数的6.2%。
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得到加强。近年来,中国政府推动在全国广泛开展妇女疾病的普查普治和孕产期系统保健。定期进行妇女常见疾病的防治工作。到2002年底,全国婚前医学检查率和产妇产前医学检查率为68.03%和90.14%,分别比2000年提高3.48%和0.78%。2002年,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发展到3067个;农村新法接生率已达97.2%。国家长期坚持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制度,开展对儿童肺炎、腹泻、佝偻病和缺铁性贫血病的防治和爱婴行动,促进母乳喂养,创建爱婴医院,开展营养指导、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早期教育等多项卫生保健服务。使儿童体格发育水平和营养状况不断改善。2002年,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率为2.83%,比2000年下降0.26个百分点。2002年,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178个,比2000年增加52个;社会福利单位收养儿童5.5万人,比2000年增加1万余人;残疾儿童有5.14万得到康复训练,比2000年增加1万余人。
国家采取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妇女儿童权利不受侵犯。2003年,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2000余名。2002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实施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违法使用童工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6.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特殊保护
在中国,少数民族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并衣法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