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框架构建。政策方案的框架构建主要应包括指导方针、行动准则、基本措施与手段、政策的发展阶段等主要内容。在设计框架构建时,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构想政策目标实现方案的框架要符合政策目标的要求,必须为实现政策目标服务。二是尽可能构想出多种多样的政策目标实现的方案,并尽可能使各个方案具有独立性,避免彼此相互雷同。三是各方案必须能抓住实现行政目标的不同的环节和方法,使解决决策问题的步骤和方法具有多样性。四是实现政策目标的方案框架要有超前性,要能对今后社会经济与政治发生变化的情况进行准确预测,并有针对性地设计各种解决方案与办法。五是要体现创新精神,在设计政策方案时,必须通过创造性思维方法,大胆构想解决政策问题的新思想和新方法。
(2)细节设计。政策方案的细节设计主要是对所构想的政策方案框架的具体完善和加工,包括确定实现政策目标的具体途径、措施和手段,主要涉及到具体政策界限的规定、实现政策目标的机构、人员、财力、物力和制度保证等内容。在实际的细节实践中,一是要使政策方案有量化描述,为政策方案评估提供科学的量化依据。二是一定要有可行性研究,分析实现政策目标的各方面因素,包括有利和不利条件,以供政策决策者筛选。三是要有所取舍。对政策方案框架构建时的某些方案,根据其对实现政策目标作用的大小而做适当取舍。四是要留有余地。要对具体的资源配置和政策措施计划安排留有可调节的弹性,以便公共政策在实际执行时可以动态调整,以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
4.方案评估
方案评估是指政策制定者对方案设计后所形成的若干可供选择的多种可行性方案进行分析、权衡利弊、综合评价的过程。政策方案的评估是确保最终确定实现政策目标方案的必要环节和手段。一般来说,要以下列标准来衡量各方案的优劣:一是目标取向。涉及到国家和公众长远利益的政策,主要是以政策方案所设计的解决政策问题的目标是否有利于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有利于政治与社会稳定的大局为标准。二是有效性。任何一个政策方案都既有正效应,又有负效应。对各种政策方案的评估,要分析和比较其取得正效应的成本效益比与要消除负效应的成本效益比,科学合理的政策方案应是前者大于后者。三是效率。对各个政策方案的政策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能否在一定程度上用一定速度实现,要做量化分析,这包括公众的可接受度和约束度,以使各方案能够尽快、彻底地为公众接受并执行,高效率地实现预期的政策目标。四是公平性。政策方案中政策目标的实现,其最终受益者的空间和时间分布状况如何,是公共政策制定者必须加以评估的。也就是说要评估整个社会中哪些阶层和社会团体受益,他们在什么时间区域受益,是否考虑到社会公平。五是程序公正性。要评估政策方案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进入政府议程的程序是否公正,各项方案措施在将来实际执行时是否有比较公正的操作程序。六是可行性。要对各种政策方案是否具备现实条件下的可执行性进行评估,力求各项政策措施都可能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得到有效实现。七是预测性。要预测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对各项政策措施在实际执行时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予以充分地估计并采取相应对策,分析并预测政策目标的最终实现度。
5.抉择方案
在方案评估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和比较各个政策方案的优劣,最终选择其中某一最佳的方案或是对多种政策方案进行修改与综合成一个最佳方案而作为公共政策按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为确保最终抉择的政策方案科学和优化,政策决策者在拍板决断时,必须注意三点:
(1)把握公共政策方案的满意标准。公共政策制定者切不可一味追求最优决策的理想境界,应将着眼点放在现有条件下抓住机遇,确保政策目标实现,相对花费少、时间短、风险小、副作用小的方案上。
(2)要借用辅助系统进行评价。要充分发挥公共政策咨询系统的作用,利用专家、学者的“外脑”进行科学论证和系统评估,力求使所选的公共政策方案能够科学合理。
(3)要认真考虑无为政策。政策决策者不要急于选择政策方案,应该充分考虑到不对政策方案作出选择或是不制定公共政策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要学会在特定时间和环境下无为的艺术。
也就是公共政策制定者在选择政策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新政策是否一定比现行政策更好,不制定新政策往往也是一种较合理的方案选择方法。
6.政策合法化
政策合法化是指法定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所选择的政策方案开展的一系列审查、决议、批准、签署和颁布政策的行为过程。它是公共政策制定的必要环节。其含义是:首先,所有公共政策都必须经过合法化过程。因为公共政策最终是要被公众接受并执行的,如果不经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予以确认而使其具有法定权威,就无法顺利实施。其次,确认政策合法化的主体应是法定主体。政策方案能否具有法定权威性,不能由某个利益集团或组织来认定,必须要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威主体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予以确认。一般来说,对政策合法化予以确认的法定权威主体是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及其领导者。再次,公共政策合法化的法定主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一系列行为。由于公共政策的内容、形式和效力的不同,政策合法化的主体和程序也就不同。如对人身自由限制的政策和对经济权利限制的政策,前者必须由立法机关予以确认,后者则由政府机关即可确认,同时,立法机关的确认要经过的程序和环节要比政府机关复杂得多。
政策合法化一般是由审查、决议、批准、签署和颁布几个环节构成。审查是指法定主体对政策制定者所选择的政策方案的各项条文和规范是否合法逐条审阅和评价;决议是法定主体的组成机构与人员以会议的形式对政策方案科学、合理与合法性进行认定,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加以裁决,对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缺乏公平公正的政策方案予以否定,对科学可行、合理合法的政策方案予以通过;批准是法定权威主体对经过决议而通过的政策方案以文字形式予以确认;签署是由公共政策合法化的法定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在所确认的书面文件上表明意见并署名;颁布政策是对已确认了法定权威性的公共政策,在法律规定立法机关和政府机关公报(白皮书)、新闻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上将公共政策全文予以公布,让社会公众了解、接受并顺利实施。
三、政策制定的选择方法
政策最终方案的选择主要是通过直接民主制和间接民主制两类方式进行的,而在现代公共管理中则多数采用间接民主制的投票规则把个人偏好总合成集体决策来对政策方案进行选择。这种选择有以下几种规则。
1.一致同意规则
一致同意规则(unanimity rule),也称一票否决制,是指一项公共政策方案,必须由所有公共政策制定者一致赞同或没有一个人反对,才能获得通过的投票规则。在这种集体选择的政策制定规则,每一个政策制定者都有否决权。在我国公共管理实践中的社会综合治安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考核就是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在行政首长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综合治安管理中没有达到应有的标准或是计划生育没有控制在一定标准内,都可以作为否决行政首长评优、晋升等待遇的一票。
一致同意规则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有以下特点:一是政策制定者平等分享决策权。也就是说,不论政策制定者在国家机构中所任职务高低、职权大小和地位高低,都享有平等的一票,任何人都不能有特殊权力。二是政策制定者都能获得一定收益。在确定政策方案时,任何一个政策制定者对有损其利益的方案都有否决权,也就是说所有政策制定者中没有人会因最终确定的政策方案而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反言之,就是公策制定者能从政策的最终确定中获得肯定收益。三是集体决策具有一定的自愿性。政策制定者在确定政策方案时,为避免过高的外在决策成本,在不影响各自利益的前提下,人们往往会做出各种自愿的安排,力求在某种政策方案上达成一致。
从理论上看,一致同意规则是政策方案确定的最佳投票规则,但在实际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一致同意规则却有以下缺点而导致其不能被广泛使用。一是决策成本太高。因为参与公共政策方案最终选择的政策制定者的偏好各异,要共同寻找达成一致最佳曲线点时,往往其所耗费的时间与精力要大于其从公共政策中所获得的利益。二是容易导致“讨价还价”和“免费搭车”等“策略行为”。因为,从理论上讲,政策制定者共同受益,实现双赢或多赢都是可能的。但由于各人的需求和偏好等不一样,为能尽可能满足自身要求而不断地“讨价还价”,最终往往使政策方案的选择可能取决于政策制定者“讨价还价”能力的强弱。同时,政策制定者自己对所要选择的政策方案结果预期判断,认定其完全合乎自己的利益要求,就会采用“弃权”等不明显阻碍政策方案选择的行为,从而既逃避应承担的政策选择成本和相关责任,又能在公共政策的实施活动中坐享其成。这就是“免费搭车”的投机行为。三是容易导致威胁和欺诈。如果某一政策制定者意识到某项政策方案对其自身利益不利且可以被他否决的话,他就有可能会通过抗拒的形式来威胁和逼迫那些想选择这项政策方案的政策制定者放弃其选择,从而使他和他的支持者偏好的政策方案可以顺利得到通过。四是容易形成相互妥协的中间政策。由于参与政策制定的各方都有自身的利益,为确保有利于其利益的政策方案不被否决,彼此间只能妥协退让,从而形成中间政策,降低政策的质量。
2.多数票规则
多数票规则(majority rule)又称“少数服从多数”,是指某项政策方案选择必须以多数公共政策制定者(投票人)赞成才能通过或采用的投票规则。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一致同意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实现,为避免政策因政策制定者无休止地争论和扯皮而无法出台,所以退而求其次地采用多数票制也可以照顾多数政策制定者的利益,使公共政策能够较为公平公正。多数票规则又分为简单多数票规则和比例多数票规则。简单多数票规则又称“相对多数票”,是指在多项政策方案选择的表决中,哪一项政策方案得到的赞成票最多,该项政策方案就可以通过。比例多数票规则又称“绝对多数票”,是指在两个以上的备选政策方案的选择过程中,政策制定者所投的赞成票必须高于半数及半数以上的相当大的比例,该项政策方案才能获得通过。这种比例多数票规则又可分为过半数制、2/3多数制、3/5多数制、4/5多数制等。
3.最优投票规则选择
政策选择作为集体行动是要耗费一定成本的,即决策成本,包括外在决策成本(简称外在成本)和决策时间成本(又称做出决策成本)两类。
在政策选择中,外在成本函数通常是一个递减函数,即随着需要赞同的人数的增加,预期外在成本将递减。决策的时间成本与做出集体决策所需赞同人数之间是一种增函数关系,即集体决策所需赞同的人数越多,其决策的时间成本越大。由于不同的投票规则所产生的公共政策选择的外在成本和时间成本是不同的,因此,一致同意规则和个人说了算的政策选择规则都难以求得集体决策的外在成本与时间成本之和最小。布坎南和塔洛克在对集体决策成本进行研究后得出结论:从决策成本最小化的角度看,最优规则既不是一致同意规则,也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决策规则,而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最优多数规则。这是在政策选择的集体决策的外在成本和时间成本函数曲线之间寻找最优多数值——在此值点,政策制定者为了争取更多一个赞同者而再来解释政策方案所获得的预期效用与其在时间上的预期损失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