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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兴秦霸业

祸及自身的商鞅

商鞅(公元前390~公元前338年),卫国人,祖先姓姬,曾是卫国贵族,但到商鞅这一代时已破落为庶出的公子。古人往往以籍贯、出身为姓,所以商鞅不姓姬而改姓公孙,名鞅,也叫卫鞅。后因他在秦国的封地叫商,所以历史上又称之商鞅。

商鞅生活的春秋战国时期,正是我国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也是各诸侯国统治者为在诸侯割据中占据优势而进行变革的时代。为适应历史发展的需要,各种思想极其活跃,形成“百家争鸣”的局面,主要有儒家、法家、道家、墨家、兵家、阴阳家、杂家等学派。商鞅初拜杂家的尸佼为师,而他最感兴趣和具有独到见解的是法家的“刑名之学”。

商鞅入仕途首先是在魏国相国公叔痤门下做中庶子,未受重用,而到公叔痤了解商鞅的才能想举荐他时却又病倒了。魏惠王探病时问公叔痤:“你的病如有三长两短,谁能接替你担当国家重任呢?”公孙痤回答说:“我门下做中庶子的公孙鞅,年纪虽不大,却有奇才,特推荐给国君请委以重任。”然而,魏惠王却不以为然。公叔痤在魏惠王临走的时候,屏退了左右,告诫魏惠王:“大王既然不想重用公孙鞅,就一定要杀掉他,不要让他跑到别的国家去。”魏惠王答应了他。魏惠王走后,公叔痤又把商鞅叫到近前,告诉他:

“刚才魏王问我谁可以继我为相,我推荐了你,但看样子魏王不同意。我必须先尽忠于君而后才能为你着想,所以对魏王说,既然不准备重用公孙鞅就应当杀了他,魏王答应了。你赶快走吧,不要被抓住。”而商鞅听后却说:“君王既然不听你的话任用我,又怎么能听你的话而杀了我呢?”果如商鞅所说,魏惠王既没有杀商鞅,也没有任用商鞅。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鉴于秦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迟缓,痛感“诸侯卑秦,丑莫大焉”,决心继承先祖事业进行改革,遂下令“求贤”,立志变法。商鞅听到这个消息后来到秦国,通过孝公宠臣景监见到了秦孝公。

商鞅第一次见到秦孝公说了很多,而孝公却不时打着瞌睡。待商鞅走后,孝公责备景监说:“你引见的客人是个狂妄的人,怎么能任用这样的人呢!”景监转而责备商鞅,商鞅解释说:“我用帝王之道来打动孝公,而孝公对此还没有开悟啊。”商鞅第二次游说孝公,也没有收到什么效果。商鞅第三次谒见孝公,孝公一改前两次的态度却未立即任用他。商鞅走后,孝公对景监说:“你的客人很好,可以跟他谈谈。”景监把此话告诉商鞅,商鞅说:“我用霸业之道去打动孝公,孝公已经想任用我了。因此,孝公会再接见我的。”

孝公果然又召见了商鞅,听他讲如何变法图强的道理。孝公听得兴起,于不知不觉中一点点地向商鞅身前挪动。两人连续谈了几天,孝公丝毫未感到厌倦。景监问商鞅:“你用什么来猜中国君的心意去迎合他呢?我们国君高兴极了。”商鞅说:“我跟孝公说:‘如行帝王之道可使秦国的强大与夏商周三代相比。,而孝公说:’太久远了,我不能等待,况且贤能的国君是要在活着的时候能有所作为而流芳百世,又怎能无为地等待几百年才能成帝王之业呢?‘所以我用强国之法向国君游说,国君极为高兴,但这样做的结果却难以与殷周时的德治相比拟了。”

商鞅在秦孝公的信任与支持下准备变法。为此,必须在思想上与各同僚取得一致以排除阻力,使新法得以顺利推行并保证其实施。然而,这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为使孝公下定最后的变法决心,商鞅与守旧的变法反对派进行了一场论战。商鞅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疑惑不决的行为没有名声,疑惑不决的事情没有功绩。尚且高于常人的行为,原本就容易为世俗所反对;有独到见解的人,一定被多数人所诋毁。愚笨的人被已完成的事情迷惑;聪明的人却能预见所要发生的事情。万事开头不可以与百姓同谋而只能与他们共享成功的快乐。能谈论最高德行的人不与世俗合流;能建立丰功伟绩的人不与众人同谋。因此,圣人只要可以使国家强盛,就不必效法旧的制度;如果可以有利于人民,就不必遵循古时的礼教。”而甘龙却说:“我不同意商鞅的说法。圣人是以不改变民俗来进行教化的,聪明的人是用不改变旧法来治理国家的。能依照民俗而进行教化,不费力就可以成功;能依照旧法来进行统治,官吏习惯而人民也乐于跟从。”商鞅反驳说:“甘龙所说太世俗了。只有常人才苟安于旧的习俗,只有学究才拘泥于旧的见闻。用这两种人做官和守法还可以,但却不可用以议论旧法以外的事情。三代不同礼教而各王于天下,五霸不同法律而各成帝业。聪明的人能制定新的法制,愚钝的人却总是囿于旧的制度。贤能的人擅于变更礼教,没有才德的人却总是被旧的礼教所拘束。”杜挚又站出来反对:“新法的利益不及旧法百倍就不要变法,新器具的功用不及旧器具十倍就不要更换。效法旧制度没有过错,遵循旧礼教也并非不是。”商鞅对这种强词夺理的说法很是轻蔑,回道:“前代教化人民的方法各不相同,哪有什么古法可以仿效?历代帝王的礼制都不相同,又哪有什么礼制可以遵循?远古伏羲、神农时代依靠教育而不施惩罚,以后的黄帝、尧、舜则实行惩罚了,但却不是滥施惩罚。到周朝的文王、武王时,也是根据当时的具体形势加以立法、根据事情的具体情况规制礼教的。很明显,礼与法都是因时因势而制定的,制度与法令均要与时势相协调,各种兵器、铠甲、器械装备也是与征战的需要相适应的。所以说,治理国家不能只用一种方法,富强国家不必效法古时制度。因此,商汤、周武不遵循古制而能王于天下,夏桀、殷纣不革新礼教而亡国。反对古制是不应当受到非议的,遵循古礼教也是不值得夸奖的。”商鞅的论辩虽然有其历史的局限性,但他的观点适应了历史发展趋势,顺应了秦孝公称霸六国的雄心,所以得到孝公的赞同。论战以商鞅的初步胜利而告终,为商鞅变法铺平了道路。

公元前356年至公元前350年,商鞅大规模地推行过两次变法。变法的主要内容有:

(一)用法令形式废除了奴隶制的井田制,宜布“开阡陌封疆”。商鞅“但见田为阡陌所束”,“则病其人力之不尽”,又“病其地力之有遗”。所以,“尽开阡陌,悉除禁限”,“以尽人民垦辟,弃地悉为田畴,而不使有尺寸之遗,以尽地力”(朱熹《开阡陌辩》)。也即“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汉书·食货志》),就是将原来的“百步为亩”的小田界“阡陌”和每一顷田的大田界“封疆”全部废除,开拓为二百四十步一亩,重新设置田界,不许私自移动,再把土地授给农民,土地可以买卖,从而在法律上维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有利于地主经济的发展。“孝公有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汉书·地理志》)。

(二)奖励军功,建立军功爵制。规定军功以在前线杀敌的多少来计算。斩敌甲士首级一颗的赏给爵一级,田一顷,宅九亩,庶子一人。杀敌越多,赏赐越厚。根据“劳大者其禄厚,功多者其爵尊”的原则,建立了一套军功爵制,按爵位高低授予种种特权。“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劳华”。同时规定,即使是国君的宗族,如果没有军功也不能列入公族的属籍,不能享受贵族的特权。“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史记·商君列传》)。这一做法打破了原来的宗法世袭制度,对旧贵族是个沉重的打击,而对于新兴的地主阶级来说是个鼓励。下级士兵也可以通过军功在政治上获得一定的优待,从而提高了士兵的作战积极性和战斗力。

(三)推行县制。“集小乡邑聚为县”,把原来的乡、邑、聚等行政组织统一合并为县,在全国共新建了三十一个县,每县设令和丞等官职来掌握全县政事,县成为直属于国君的地方组织,使“百县之治一形”,以达到“过举不匿,则官无邪人。迂者不饰,代者不更,则官属少而民不劳”(《商君书·垦令》)的目的。县或丞直接由朝廷任免,并分级供给俸禄,而不再像以前奴隶制时那样,贵族凭借宗法关系世袭占有封地,即便君主对封地内的事也无权过问。因此,推行县制便利了有效的、统一的统治。

(四)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商鞅认为,农业是“本业”,是国家富强的基础,而商业和手工业则为“末业”。针对一些农民弃农经商,“事商贾,为技艺,皆以避农战”(《商君书·农战》)的做法,商鞅制定了防止措施。规定:“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同时,加重关市商品税,不许商人贩卖粮食,商人的奴仆必须服徭役,从而迫使商人弃商归农。为了增加农业劳动力和纳税服役人口,鼓励一家一户的生产,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以促进封建性的小农经济的发展。同时,制裁了一些家族大户,使其迅速解体为小农个体经济。其结果,新法“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富家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汉书·贾谊传》)。

(五)建立什伍连坐制。五家为伍,十家为什。新法“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商君列传》)。这样,一人犯罪,如有藏匿或不举告,几家都要受到株连,以此防止人民的反抗。

(六)统一度量衡。即“平斗桶,权衡丈尺”(《史记·商君列传》)。以此限制地方官吏滥收滥派,减少商业的流通环节。

(七)制定法律。以魏国李悝的《法经》为蓝本,制定了秦国的法律-《秦律》。

(八)迁都。将国都从雍城(治所在今陕西凤翔南)迁至位于渭河边、交通便利的咸阳(今陕西咸阳东北),以利于国家的进一步发展。

在新的法令已经拟定而尚未公布的情况下,商鞅为得到大众的信任,便在秦国都雍城南门竖起一根三丈高的木头,并贴出告示:如有能把木头搬到北门的赏给十金(二十两为一金)。围观的人很多却都觉奇怪,没有人出来试试。商鞅把赏钱提高到五十金。这时过来一个人把木头搬到了北门,并如数拿到了赏金。商鞅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取信于民,并借此表明将要实行的新法也不会欺骗民众,从而做好了新法实施的准备工作。

商鞅变法在总体上取得了显着的效果。“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秦人富强,天子致胙于孝公,诸侯毕贺”(《史记·商君列传》)。然而,商鞅变法的实质在于破除了奴隶制度,巩固和发展了封建制度,从而使原来比较落后的秦国一跃而成为战国时期最先进的强国,为秦的统一六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商鞅变法使秦国在政治、经济、军事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强盛局面。随后,秦国凭借经济、军事上的强大实力,走上了吞并其他诸侯国的道路。公元前358年,秦国军队在西山打败了韩国的军队。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今陕西澄城县东)会盟,首先破除诸侯国蔑视秦国而不与之会盟先例。公元前354年,秦军在元里(今陕西澄城县境内)大败魏军,占领了魏国的少梁(今陕西韩城南)。公元前352年,商鞅亲自率兵再次大败魏军,攻陷魏国国都安邑(今山西夏县西北)。公元前351年,商鞅又统兵攻下魏国的固阳。值得一提的是,公元前340年,商鞅率军进攻魏国,俘虏了魏军统帅公子印,夺回了河西失地。当此时,魏惠王才后悔当初没有听从公叔痤的话。

伴随秦国的强大和军事上的胜利,各国诸侯对秦国的态度也由蔑视改为敬畏。公元前342年,名义上仍为天下之主的周王把祭肉送给秦孝公,封秦孝公为“霸”。为此,各国诸侯也纷纷向秦孝公表示祝贺。这说明,秦国的强大已经成为了其他各诸侯国生存的潜在威胁。秦国能取得如此的成功,商鞅变法在其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任何新生事物的成长都不是一帆风顺的。商鞅变法触动了旧贵族的利益,所以新法尚未实行,就遭到甘龙、杜挚等守旧派的反对,变法实施后更是招致了各方面的阻挠。新法施行一年,国都雍城的很多人都说新法带来了不便。对于这些“扰乱教化”的人,商鞅下令把这些人全部迁徙到边疆,暂时平息了一些人的围攻和干扰。但是,由于新法剥夺了皇室宗亲的一些既得利益,这些贵族对新法心怀不满,伺机反扑。

太子驷的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唆使太子犯法,以此阻挠变法。商鞅对孝公说:“变法所以难以推行,首先是因为贵族们的反对。国君一定要变法,就要依法处罚太子,但太子是国君的继承者,不能用刑,因而应对太子的老师施加相应的刑罚。”于是,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商鞅刑罚了太子的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分别在二人脸上刺了字。后来公子虔又犯了法,被处以割去鼻子的惩罚。处罚太子的老师暂时起到了杀一儆百作用,使皇亲贵戚在一段时间内不敢贸然以身试法了。

商鞅变法能够取得成功,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秦孝公的支持。对于商鞅变法,秦孝公自始至终给予有力的支持,这种支持是建立在对商鞅极度信任基础上的。为使新法得以实施,即使是处罚太子的老师,秦孝公也并没有丝毫的犹豫。同时,面对变法所带来的秦国的强大,秦孝公也给了商鞅以崇高的地位与荣誉。商鞅变法的第三年,秦孝公授予商鞅左庶长之职。公元前340年,在商鞅率兵大败魏军后,秦孝公将於(今河南内乡县东)、商(今陕西商县西南)地方十五个邑作为封地赏给了商鞅。

变法得以施行在于有秦孝公的支持,也与商鞅以高压政策暂时将企图阻挠变法之人压制了下去有直接的关系。面对随时可能遭遇的危险,商鞅自己心知肚明,因而每次出行时总是有十几辆车的护卫前呼后拥着。同时,面对种种阻力,商鞅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即使冒着杀身的危险也毫不退缩,这一点从商鞅与赵良的谈话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商鞅问赵良对自己治理秦国、颁布新法有什么看法,并说:“当初秦国是戎狄之习俗,父子无上下之别,同室相混居住。现在我改变了这种习俗,使男女有分,居住有别。你看我可比从前的能臣百里奚嘛?”赵良说:“周武王因有直言之臣才昌盛,殷纣王却只有沉默之臣而灭亡。你如果认为武王是对的,那么我整天直言而可以不受刑罚吗?”商鞅说:“你愿直言以改正我的错误,这又有什么不好呢?”赵良说:“你对太子老师刺额割鼻,用严刑峻法来管理百姓,这乃是积怨蓄祸。《诗经》中说:’得人心的振兴,失人心的败亡。,《周书》上也说:‘依赖道德的就昌盛,依靠武力的就灭亡。,一旦秦孝公去世,反对你的人就要罗织你的罪证。那时,死亡对你就像举手投足那样很容易地来到。”最后,赵良规劝商鞅放弃现在的官职去享清福。如果依赵良所说,新法有可能前功尽弃。商鞅没有听从这种善意的规劝,他已经把生死置之度外了。

不出赵良所料,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太子驷即位,是为秦惠王。变法反对派见时机已到,开始报复,首当其冲的是太子驷的老师,即曾因犯法被割去鼻子而八年闭门不出的公子虔。太子一即位,公子虔便向惠王诬告商鞅谋反。惠王未问青红皂白,下令逮捕商鞅。商鞅先是逃亡到魏国,被魏国捉拿后送回秦国。后来商鞅又逃回商地,组织军队与秦军作最后一搏,在兵败后逃亡到郑国的渑池(今河南渑池县西),被抓住后处死,连尸体也被车裂,商鞅的家族也受株连被害。

商鞅虽死,“秦法未败”(《韩非子·定法》)。“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战国策·秦策一》)。究其原因,在于新法符合了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顺应了封建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势。

商鞅冤死这一历史悲剧,不是商鞅作为改革家所应得的必然命运。变法得到了求贤若渴、欲图霸业的秦孝公的支持,而改革措施却触及了贵族守旧派的利益,一旦秦孝公死,这种支持就必然丧失;而反对派一旦得势,必然践踏新法,变法之人也必然遭到报复。因此,商鞅的冤死是我国古代封建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定历史条件下的悲剧。商鞅变法是一场封建地主阶级的深刻的社会革命,是对战国早期各国变法运动的继续和深入,是对春秋战国以来社会发展变化的全面总结,其历史功绩是不会因商鞅冤死而被湮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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