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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疑难问答(7)

1.原告起诉时首先应当证明的是其是与被诉的不作为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起诉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起诉时要证明其与行政机关被告不作为行为具有法律的利害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负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只有在原告举出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受理该案。原告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应对证明被告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存在负举证责任。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已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

2.证明其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事实。《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依职权应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该条明确规定了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并对此负举证责任。同时规定了原告对提出申请举证责任的免除情况。

3.在以不作为对其造成权利损害要求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不作为伤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诉讼适用单独的诉讼程序,基本上与民事诉讼程序相同。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无论是合并审理,还是单独审理,都应该是基于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提前。因此,无论是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还是一并提起诉讼,原告都要对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分割而遭受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在第5条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附带行政赔偿诉讼,都必须对因不作为造成的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该警察负有与歹徒作斗争以保护公民安全的职责,在沈某向其求援后,不但不予以救助,反而逃离了现场,属于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受害人的家属有权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对于如何处理该警察的违法失职,则由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和干部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技巧提示

行政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1.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应当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3)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至死亡时止。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7.赠与的礼物有缺陷,造成人身受伤,应当如何举证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朱某某的儿子过生日,朱某某的同事李某送给他儿子一辆自行车。朱某某的儿子骑自行车出去玩,结果由于该自行车是不合格产品,刹车有问题,使朱某某的儿子撞到一棵大树上,造成右手摔伤,到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若干。现在朱某某认为该车是李某送的,李某应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那么,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朱某某儿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依法分析

在一般的有偿合同中,一方支付对价获得标的物,提供标的物的一方有义务保证该物没有瑕疵,如果由于该物的瑕疵导致了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提供标的物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因此,赠与人的所要承担的义务与有偿合同不同。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除赠与附义务外,只有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赠与人才应当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李某赠与朱某某儿子自行车,李某自己也不知道自行车是不合格产品,因此,他对朱某某儿子的损害不负有责任。

那么,在本案中,朱某某儿子受到的人身损害就没有救济途径了吗?当然不是。朱某某的儿子是使用了不合格的自行车才导致损害的,因此,自行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朱某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在本案中,朱某某的儿子可以向该自行车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技巧提示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因其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承担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对于产品质量案件,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主要应当就其所受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但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8.因产品缺陷造成孩子受伤,诉讼中原被告各应提供哪些证据?

唐某的儿子小明看电视时,电视机显像管突然发生爆炸,小明受伤。唐某作为监护人请求电视机的生产厂家A厂给予赔偿。问:受害人唐某和A厂各应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依法分析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作为原告的受害人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时,无需证明生产者具有过错。但是,受害人仍需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事实:(1)能够证明该生产者的产品存在缺陷。如在本案中,唐某首先应提供产品原物(或者遗留物或照片)以及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生产、销售证明,如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等,以证明该电视机由A厂生产;其次,唐某应证明该电视机存在缺陷,即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证明。(2)证明存在损害事实。受害人在这方面的举证相对容易一些,但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不仅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而且还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遭受损失的数额(如已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同时也要提供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的证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还需提供遭受精神痛苦的证明。(3)证明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之问存在因果关系,即因产品存在缺陷,直接造成了损害的发生。

因为专业知识、财力等方面的限制,受害人证明产品缺陷以及因果关系的难度较大,所以,司法实践中经常会认可受害人采取一些灵活的证明方法,证明达到一定程度后,法官便作出事实推定,认定产品缺陷和因果关系的存在。对此认定,生产者可提出反证。在产品责任中,生产者主张免除责任,必须就《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本案中,A厂可以通过证明上述免责事由来达到免责的效果。此外,在实践中,如果存在受害人在使用产品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非正常使用产品或错误使用产品的情形,A厂也可主张免除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技巧提示

消费者,平时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注意索要和保管四类完备的重要证据。

1.发票。发票是行政、司法机关及消协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起诉的首要条件和重要证据。发票上应当包括经营者的真实名称、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开票时间、商品规格(或服务内容和种类)及数量、单价,以及经营者的公章、经受人的签字或盖章等内容。白条、简易收据等非专用发票或不盖公章的发票,证据力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效。

2.说明书。商品使用说明书或服务提示说明书,载明了该商品的使用方法或接受该服务应注意事项的规范性文字材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注意查找、核对并及时留存,以便今后碰到纠纷或诉讼时作为强有力的证据。

3.合格证。商品合格证是证明某种商品达到设计和制造标准要求,并通过了质量合格检验的凭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销售的商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尤其是家用电器等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如果所购商品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就可凭借合格证与不负责任的厂商交涉。

4.保修卡。保修卡是厂商提供给消费者维修商品时的凭证和依据,一旦在保修期内所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厂商拒绝服务或在服务质量上敷衍了事,消费者就可凭保修卡与厂商理论或打官司。但保修卡上应如实填写修理项目、时间及维修人员的签名等,否则将会缺乏证据力。

29.受害人因窃电受到伤害,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供电局是否可以此为证据免予承担民事责任?

肖某为了窃电,想将经过本村的电线私自搭一条接入自己家中,却不料该线路为10千伏(KV)的高压线路,结果触电死亡。现在肖某的亲属请求赔偿,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他们的请求?

依法分析

10千伏(KV)的输电线路为高压线路,因此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尽管作业人主观没有过错,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作业人也有一些合法的免责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事由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因此,本案中,肖某因窃电造成自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技巧提示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就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主要适用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造成的损害。

30.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村民吕某为赶近路深夜在铁路边行走时,被急驰而过的列车撞伤。经查,该铁路沿线已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列车在发现吕某时也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那么,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依法分析

铁路运输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实行无过错责任,因此受害人不需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只要证明有高度危险作业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存在即可;而加害人主张免除自己责任的,则需要就存在不可抗力、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损害发生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铁路法》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事由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有所不同,《铁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的原因包括“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也就是说,根据《铁路法》的规定,只要是受害人自身的原因,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可免除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处理铁路运输人身伤亡案件时应适用《铁路法》的规定,而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本案中,吕某作为受害人,只需证明有列车运行的高度危险行为、自己受到伤害、自己所受的伤害是由列车运行的高度危险行为造成等三个要件即可,无须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主张免除责任。但是,铁路运输方如果能够证明完全是因为吕某违反《铁路法》的规定,在铁路边行走才造成损害发生,则法院不应再责令铁路运输方承担赔偿责任。

技巧提示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人们还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虽然以极其谨慎的态度来经营,但仍然有很大可能造成人们的生命健康及财产损害的危险性作业。现行《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1.噪声、粉尘和废气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应提供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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