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任何董事、公司高管人员是投资银行家或者金融分析师。然而董事会并没有考虑休会来争取更多时间来就收购协议的合理性搜集更多信息,也没有要求普里斯克延长他提出的时间限制。否则董事会就能从公司高管层或者罗马斯或者公司的投资银行所罗门兄弟那里得到更多的信息,尤其是所罗门兄弟银行在芝加哥的合并专家熟识联合运输公司董事会成员及业务。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9月20日,联合运输公司董事会对于以55美元一股出售公司的合理性的判断缺乏足够的信息。
“市场试验”来寻求出高价者
现在我们来讨论自9月20日起的90天的“市场试验”。被告最终依赖这个事实来证实他们20日接受普里斯克的收购协议是合理的。有关这方面,董事会提出了两点理由:
第一,董事会将90天的“市场试验”作为接受普里斯克55美元一股的收购提议的前提,所以9月20日的决定不能被认为是一时冲动或者是在没有足够信息情况下做出的。
第二,在9月20日以后的90天到120天中,市场这一最可信的依据决定了高出市价17美元的售价是合理的,因此被告并没有明确说明“市场试验”使得董事会不必再以其他的形式来证明这一出售价格的合理性。
事实再一次没有支持被告的观点。没有证据表明:【1】合并协议被有效的修改过,并给予董事会充分的自由把公司以拍卖的形式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人;【2】公开的拍卖事实上是被允许的。公司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也没有提到这两点。实际上,记录表明,基于9月20日晚上签订的协议条款,董事会根本没有理由预期“市场试验”会成功。
尽管原告在审理前和审理中曾一再地向被告提出要求,被告从未向原告提供9月20日其声称向董事会提供的合并协议。被告也没有向初审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就此事做出任何可以接受的解释。更重要的是,被告及其律师都没有肯定的陈述他们已经提供了这份关键的文件。因此,法院没有证据来判断被告是否给予了9月20日的合并协议条款足够的注意和关注。
戈康认为,提供给董事会的协议当中有“市场试验”的条款,授权董事会在90天内可以接受其他的合并提议。尽管如此,他也承认这一合并协议禁止联合运输公司积极地在市场上寻求更高的收购价格和禁止向其他由合并意向者提供未公开的信息。
9月20日的合并协议是否授权联合运输公司接受其他的收购提议这一点是有争议的。被告未能给出原来的合并协议,并且也未能对此做出解释,以便我们来推理原来的合并协议并不支持他们的观点。戈康承认他从未读过这份合并协议,但是指出依据他对公司法的了解,尽管董事会签订了与一方的合并合同,董事们仍然拥有固有的权利和信托义务来接受更好的收购价格。
联合运输公司的董事们确信他们曾坚持对原协议做出了两点修改,因此“市场试验”使得:【1】联合运输公司拥有接受更高价格的权利;【2】联合运输公司保留了向其他的收购提议人提供保密信息的权力。然而,他们也同时承认他们并没有修改合并协议来允许联合运输公司寻求更好的收购价格。
联合运输公司的几个外部董事坚持称,他们在批准协议时是基于如下的理解:如果我们收到更好的合并提议,我们有权力接受它。约翰逊董事做了这样的证明,但是他又陈述说,“如果他们没有把这一点放到合并协议里去,那么公司高管层就没有执行董事会的结论。我不知道他们是否执行了。”
董事会没有根据地依赖一个高于市价的价格和以“市场试验”为理由来接受普里斯克的合并协议,攻击了他们剩余的辩解观点:董事会的集体经验和智慧是足够的理由来说明他们在9月20日所做的决定是掌握充分信息和经过合理讨论的。在另一个案件中,衡平法院因为价格太低而暂时性地禁止了一个公司的董事会出售它完全控制的一个子公司。法院这样判决是基于那家公司的管理层并没有给他的董事会以机会来做出合理的决定。尽管那个董事会的成员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尽管那个公司急需现金,尽管由于所在行业出现的危机对公司的主要资产价值的影响,董事会因此必须立刻做出决定,法院依然做出了上述判决。因为法院发现:严重过失的证据都超出了那些说明他们能力的证据;公司高管层在谈判出售公司资产的时候并未通知董事会;高管层只在召开董事会前一天半通知了董事,并且也没有告知召开董事会的目的;会议只持续了几个小时,董事会就决定将价值4.8亿美元的资产出售;最后,董事会也未能够就公司的业务进行估价。这一案件与本案的情节有巨大的相似性。
因此,州最高法院得出的结论是:联合运输公司的董事会9月20日在没有掌握充分信息和没有经过合理讨论的情况下就做出决定,是严重的过失。另外,初审法院没有处理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一错再错
现在我们再来讨论???合运输公司董事会在9月20日以后的行为,以便判断:【1】9月20日以后的决定是否掌握了充分的信息,是否属于严重过失;【2】如果掌握了充分的信息,那么这些信息是否能从法律上纠正董事会9月20的过失。
董事会在10月10日对协议的修改确实授权董事会去寻求更高的收购价格,但是根据这些修改,一个更高的价格已经不足以成为撤销与普里斯克合并协议的理由了。要撤销这个协议只有一个方法,就是联合运输公司在1981年2月10日以前已经完成了与另一个公司的合并或者签订了一份条款更有利、价格更高的合并协议,而且除了股东投票以外其他有关合并的法律程序都已经完成了。另外,延长“市场试验”的期限至2月10日这一点受到了其他条款的制约,因为其他条款要求联合运输公司要在1980年12月5日之前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普里斯克的合并提议备案一份初步代理委托书,并在1981年1月5日之前尽力向每一位股东寄送这份代理委托书。因此,这个“市场试验”阶段是被大大地缩短而非延长了。
最后,我们来讨论1981年1月26日的董事会议。联合运输公司的董事用他们在这一天所做的决定来反驳他们没有掌握足够信息以做出决定的观点。被告人辩解说,初审法院的结论是正确的,即联合运输公司的董事会事实上在1月26日和80年的9月20日都是有自由拒绝普里斯克的收购提议的。
在州最高法院看来,初审法院就这一点的判决既缺乏事实根据,又缺乏逻辑推理。州最高法院同意如下原则:一个最初在没有充足信息的条件下董事会所做的决定是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被及时地纠正而成为有充分信息的和经过讨论的决定的。但事实并不允许被告在本案中援引这一原则。被告将1月26日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称作对9月13日戈康展开谈判以来的整个事件的审议。被告也依赖几位董事会成员在审判时的证词作为对会议记录的确认。基于这一证据,被告辩解说,不论董事会在9月20日或10月8日做决定时缺乏什么样的信息,这些信息都在1981年1月26日的会议上获知了。因此董事会在1月26日投票批准与普里斯克的合并肯定是掌握了充分信息和经过讨论的决定。
在这个基础上,被告宣称:【1】初审法院在法律上完全正确的认定了被告的决定是基于充分的信息的,并且经过了从9月20日到1月26日四个月时间的考虑;【2】鉴于董事会在1月26日进一步审阅和讨论的大量证据,州最高法院应该维持原判:董事会的决定不是草率和不谨慎的。
约翰逊董事的证词和1月26日董事会的会议记录是非常一致的。两者都非常清楚地承认,1月26日的董事会就有关与普里斯克合并一事的替代方法是个法律问题。公司有三个选择来解决这个问题:【1】继续向股东大会建议与普里斯克合并;【2】建议股东投票反对与普里斯克合并;【3】对合并不表态,让股东来决定此事。
根据所在州公司法第251条【b】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不能采取上述第二和第三项选择。董事会不能一方面支持与普里斯克的合并,另一方面又向股东建议反对这个合并。董事会也不能对此事采取“中立”态度,不向股东建议是否接受这一合并协议。根据同一条法律的规定,董事会只有两个选择:【1】继续完成合并和召开股东大会,并建议与普里斯克合并;【2】解除与普里斯克的合并协议,撤销对此合并的批准,通知股东取消计划的股东会议。没有证据表明,董事会考虑过这两种法律所允许的变通方法。
但是如果联合运输公司董事会真的选择第二种做法将会有很大的风险。基于9月20日的合并协议和10月10日的修改,普里斯克很可能会起诉联合运输公司违反合同。如上所述,根据10月10日的修改,董事会解除与普里斯克协议的唯一理由是寻找更好的第三方来出售公司。因此,在事实上,董事会并不是像初审法院所裁定的那样可以自由地拒绝普里斯克的收购提议,除非普里斯克本人违约。所以董事会很清楚1月26日不能撤销与普里斯克的合并协议。
因此,初审法院认为董事会在1月26日所做的决定是有充分信息的决定,这一结论是不成立的,也是与州公司法251条【b】相违背的,并且违反了合同法基本原则,是缺乏逻辑的。
谁来为失职埋单
最后,州最高法院判决联合运输公司做出2300万美元的赔偿。谁来为这2300万埋单呢?联合运输公司董事们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了1000万,捡了大便宜的普里斯克掏了1100万,剩下的由联合运输公司的董事们分担,其中戈康支付了一大半。
事后,戈康还坚持宣称董事会并没有将55美元既定为一个“合理”的价格。反而他说:“我们认为55美元这个价格太好了,以至于根本不用再让股东来考虑和投票了,不管他们愿意还是不愿意,我们就能帮他们做出决定了。”联合运输公司卖给普里斯克后不久,火车车厢市场就出现了供大于求,租赁价格暴跌,联合运输公司的两个竞争对手都宣布破产了。
Tips
在美国做董事,要尽职尽责,而且千万别忘了买保险。
Richard A.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pp.427-428【1998】.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章。
参见《公司法》第148条、149条和第150条。
参见《公司法》第53—57条。
参见《公司法》第52条。
参见《公司法》第150条、152条和第153条。
Smith v.Van Gorkom,488 A.2d 858【Del.Supr.1985】.
Chicago Tribune,Feb.8,1987,7,p.9,col.4,and Feb.15,1987, C,p.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