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述】
对于劳动者离开原用人单位后发现患有职业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本案中,有证据表明小吴的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因此小吴的职业病待遇应由先前的用人单位铅制品厂承担。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
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87年11月5日)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26.强令冒险作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
(案例)农民工夏某等人在粤北某煤矿从事爆破工作,2001年3月1日,在该煤矿露天矿场进行爆破时,共打炮眼10个,但装药引爆时只响了7个,剩下3个炮眼未爆。10分钟后,管理人员认为这3个炮眼是哑炮,不会有事,即让民工夏某等人进入作业面作业。夏某等人坚持必须排除哑炮后才能工作,一直未进采矿面采矿。该矿便以夏某等人未完成当天采煤任务扣发每人当天工资和当月奖金600元。夏某等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说明)这是一起因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强令冒险作业被扣发工资、奖金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民工夏某等人未进入采矿面工作,是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不属于不服从管理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因此,用人单位不应该扣发民工夏某等人的工资、奖金。
27.出了工伤,企业不能概不负责
(案例)农民工小李在某私营制鞋厂工作了3年,与该厂每年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8月,他上夜班开冲床时砸断右手食指,住院治疗20多天,共花去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l万多元。出院时该厂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理由是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与职工约定“工伤概不负责”,企业只支付工资而不承担治疗费用。小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厂支付其全部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
(说明)这是一起因工伤医疗费用问题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该厂与民工小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企业只支付工资而不承担治疗费用,工伤由职工个人自理费用的条款是违法的,因而是无效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定待遇,是否享受工伤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约定。工伤保险属职业危害,是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或与劳动行为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即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用人单位都应承担补偿责任。自行约定的“工伤概不赔偿”是违法的,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28.减发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案例1)某制衣厂合同制工人张某因病住院1年,出院后又病休2个月。上班后第一个月只完成劳动定额的3/4。张某所在车间领导告诉张某由于其未完成劳动定额,因而按照企业内部惩罚制度,减少张某工资,只发给张某80元。张某认为自己因病出院后刚上班,身体虚弱,难以完成原先定额,要求企业发给全额工资。企业拒绝了张某的要求,而且认为张某未能提供正常劳动,不受最低工资保障,只发给张某每月80元是正当的。
(说明)这是一起因劳动者未完成劳动定额而被减发劳动报酬的争议案。张某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只是没有完成企业的劳动定额。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只发给张某80元的做法是不对的。张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张某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又由于张某未完成劳动定额,按照规定,企业有权减少张某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