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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工伤权益维护(3)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6年5月25日)

第十条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公尺。

第十一条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1公尺。

第十二条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该保持完好。

第十四条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

第十五条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第十七条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条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第二十条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汽管或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

第二十四条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和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24.企业职工没有经过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就上岗,造成事故企业是否承担责任?

【司法提示】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劳动者的特别提醒:

仓促上岗,缺乏劳动安全教育,是新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主要原因。有的企业为节约成本,有的害怕培训会影响工作,往往不送员工参加岗前培训。工人没有接受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加上安全防护设施不足,容易导致事故发生。劳动法规定,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就是为了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发生。劳动者应当积极参加岗前培训,接受劳动安全教育。

对用人单位的特别提醒:

企业有权要求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教育,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重视检查监督。

【案例】

2003年6月中旬,某公司因市场规模扩大,产品供不应求,生产部门严重缺人。于是公司紧急招收了30名生产工人入厂。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人事部门正准备按惯例安排新工人进行40学时的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被公司经理制止。经理认为公司生产任务繁重,没有足够时间等待新工人接受培训,要求新工人直接上岗,边学边干,在实践中接受培训和教育。于是,当天公司直接把上岗证发给新员工,就把他们分到生产各部门干活去了。2003年6月29日,新员工小王由于不懂岗位操作规程,在操作机器时受伤致残。小王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单位认为小王受伤是因为自己不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所致,应当自负其责。小王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03年8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裁判结果】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该公司招收新员工后,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没有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就令其上岗,在生产中又监管不力以致发生事故。公司应当对小王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有关单位的处罚。

【主要证据】

2003年6月,小王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2003年6月29日,小王因工伤致残的事故证明;

某医疗机构出具的小王受伤后的诊断证明书。

【律师评述】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的健康和安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都已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向工人介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政策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与企业生产有关的安全知识。

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要求企业做到:

第一,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度。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三,在采用新的工作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方法的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本案中,该公司招收新员工后,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没有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就令其上岗,在生产中又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公司应当对小王的伤残按照工伤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根据《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因此,公司应当对小王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也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从重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8日)

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六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0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安排学习。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第十四条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二十三条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25.劳动者变动工作后发现自己患了职业病,应当由原工作单位还是新工作单位承担责任?

【司法提示】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对劳动者的特别提醒:

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医治或疗养,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对用人单位的特别提醒: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案例】

小吴技校毕业后,1998年被分配到某铅制品厂当工人,由于单位是个老厂,多年没有新的投入,工厂车间狭窄,缺乏通风排毒设备。干了几年后,小王渐渐觉得自己身体不舒服,怀疑是工作条件不好所致,2003年3月初合同到期后他没有跟公司续约,而是应聘去了某文具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3年3月底,公司组织员工体检,体检中查出小吴铅中毒。小吴从医生那里知道这是职业病,于是就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投诉。有关部门组织了专家进行调查。经调查了解到,该文具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含铅制品,公司工作环境中,办公用品和空气中均没有铅的成分,说明该文具公司没有导致铅中毒的条件。由于小吴到该文具公司时间较短,有关部门认为小吴的铅中毒可能与以前工作过的铅制品厂有关,于是重点调查了铅制品厂,结果发现该铅制品厂厂房陈旧狭窄,通风不畅,原料和空气中均含有铅的成分。工人基本上没有卫生防护用品,经抽取部分工人进行血液检验,发现有2名工人存在不同程度的铅中毒现象。根据调查结果,某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做出认定:该铅制品厂的铅污染是小吴铅中毒的病因。文具公司认为小吴的病与己无关,不愿承担医疗费;该铅制品厂认为小吴已经合同期满离职,不是本厂工人,也不愿承担责任。为追讨医疗费,小吴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裁判结果】

经审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经被告所在地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认定,小吴的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因此小吴的职业病待遇应由先前的用人单位即铅制品厂承担。

【主要证据】

1998年小吴与某铅制品厂签订的劳动合同;

2003年3月小吴与某文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某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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