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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法制安全(3)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

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儿女偷盗父母的财物算不算犯罪

案例举要

李木不孝,还十分贪财,乘父母外出之机,潜入父母的房中,拿走了父母多年的积蓄5400元。事后,老两口知道是儿子所为,一个要报案,一个不让报案,相持不下。主要分歧是,一是儿子偷拿父母的财物犯不犯法,二是心疼儿子,怕儿子受牢狱之苦,三是不愿家丑外扬。

民间有一观念:儿女盗窃父母的财物算不了什么,即使数额较大或者巨大,也不构成犯罪。这种观念对吗?

由案说法

这种观点是违背《刑法》的,也是有害的。

我国《宪法》和《刑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即使是儿女偷盗并非家庭共有的财产,而确系父母的财物,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数额少的应当着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数额较大,态度和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又符合盗窃罪特征的,就应当依法论处。

当然考虑到父母与儿女之间的特定亲属关系,对一些情节并不严重的儿女盗窃父母的财物的案件,首先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问题进行调解处理,是可以的;对于少数构成犯罪的,在量刑时考虑适当从轻,也是必要的。

小知识

《民法通则》对共有财产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想一想:

在你的家庭中,哪些财产是共有的?哪些财产是属于你自己的?

为什么卖自家古董也犯法

案例举要

周谊在一家合资企业任经理,妻子是一家高级饭店的会计,家中很富裕,但是没有自己的汽车。这天,妻子回家告诉丈夫,饭店住进一日本商人,专收中国古代字画和古玩。

她说:“咱家不是存着你父亲留下的几幅字画和古董吗,挑两三件卖给他就够买汽车了。”周谊略略犹豫,一狠心同意了妻子的意见。两天后,日本人从他家买走了两幅八大山人的山水画、一把明代雕花刻字的檀香木扇骨,还有一个宋代铜镜。

当两人开着自己的汽车兜风时,心里的高兴劲就甭提了。他们万万没有想到,一星期后,检察院送来了传讯书。原来那个日本商人在回国时,由于携带了我国禁止出境的文物,被海关扣留下来。日本商人说出了文物的来路。

由案说法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同时又规定: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此也有规定,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违犯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二)从文物商店购买;(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如果不知道收藏文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可以让国家文物管理机关给予鉴定。千万不要贸然出售给外国人,如果随意出售,很可能像周谊那样受到法律的制裁。

小知识

哪些古币值得收藏

古钱币在市场上价格相差很大,有些虽然年代久远,如秦半两、汉五铢等,但因出土数量多,所以价格低廉。那么,哪些古钱币值得收藏呢?

刀币、布币。我国钱币有近5000年的历史,大体可分为春秋战国的刀、布等,秦代的外圆内方钱,唐代的通宝,宋代的年号钱,清末的“宣统通宝”。齐燕赵等国的刀币、韩魏秦等国的布币年代久远,价格贵。

短命政权钱币。短命王朝或农民起义时的铸币,流通时间短,发行量少,是不可多得的珍品。“靖康通宝”、“靖康元宝”是宋钦宗时期铸造的,他在位16个月时就被掳往北国,“靖康”钱铸量很少,“靖康通宝”更为罕见,已属国家一级文物。李自成建立大顺政权后铸有“永昌通宝”,此钱币铸量少,且流通使用时间极短,存世稀少,因而很珍贵,被钱币收藏爱好者视为珍品。

存世数量少的钱币。唐代叛将史思明占领洛阳后铸有“得壹元宝”,后发现“得壹”两字不吉利,改为“顺天”,铸“顺天通宝”,这两种钱币传世很少,“得壹元宝”尤其罕见。

文化价值高的钱币。汉代王莽新朝时的“货泉”、“布泉”等钱币,用的是垂针篆。北宋仁宗时所铸的九叠篆书体“泉体通宝”,是中国最早的美术字,为收藏珍品。

为什么“买东西”也会犯法

案例举要

肃穆的法庭里,审判长起身宣判:“被告人钱大黑明知是赃物而积极购买、销售,已构成销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坐在被告席上的钱大黑依然百思不解,喃喃自语道:“我花钱买东西犯的什么法……”事情要追溯到2005年。一天夜里,几声轻轻的敲门声,惊醒了睡得正甜的钱大黑,他发现院里站着惊魂未定的邻居姜海,手中还牵着一大一小两头黄牛。

“什么事?”他问。

姜海悄声应道:“钱大哥,这两头黄牛,你敢不敢买?”正苦于发财无门的钱大黑已瞧出端倪,他说:“自己掏腰包,有什么东西不敢买的!只是价钱要优惠才行。”紧接着双方开始一番讨价还价,最终钱大黑仅出220元便买下这两头黄牛。然后,他回屋唤醒熟睡的妻子帮着杀牛。当妻子得知这两头黄牛是别人偷来卖给他家时,就劝道:“这牛咱不能买,更不能杀,以后会惹麻烦的。”见利忘义的钱大黑嗤之以鼻:“我愿买,他愿卖,两厢情愿,买卖自由,花钱买牛能犯什么法?”自此以后,钱大黑和姜海两邻居彼此间心照不宣,买卖很是兴隆。

2006年春一个深夜,正在床上做着“发财美梦”的钱大黑被戴上了一副冰冷锃亮的手铐,等待他的是1000多个日夜的铁窗生涯。

由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具体而言,不论行为人口头是否承认,只要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已经认识到有关的财物可能是赃物,就应视为“明知”。

本案中,钱大黑以远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收购黄牛,可以推定他知道黄牛来路不明,因而压价收购,属于“明知”所购买的黄牛是赃物的情况,因此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被判处刑罚是罪有应得。

应当注意,构成本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盈利的目的或者动机,即使行为人无偿地为他人销售赃物,也不妨碍构成本罪。

在实践中,一些人为了贪便宜或者为了牟利,明知是来路不明的赃物,也乐意购买,甚至像本案中的钱大黑一样把收购赃物作为一种赚钱的方式,这种行为是一种犯罪。其结果是不仅所购赃物予以没收,还会判处罚金。更严重的是面临牢狱之苦。

小知识

罪犯无力偿还所盗财物时怎么办?

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盗窃案件破案后,罪犯已将赃物挥霍或破坏,无力偿还所盗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可否由罪犯家属偿还,或者等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让其偿还呢?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和司法实践,当盗窃案件侦破后,如果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尚存,应在案件审理清楚后,将原物归还失主。如果犯罪分子已将窃得来的财物,部分或全部挥霍掉,被害人(或公诉人)有权提出民事赔偿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要求,应一并予以审理,必要时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作为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如果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就只能自己承担这一损失了。不能让犯罪分子家属或动用家属其他成员所有的财产偿还。如果被告人现在无力偿还,则不能待刑满释放后让其继续偿还。如果在案件侦破后,罪犯将赃款、赃物隐藏,未能追缴,刑满释放后,赃款或赃物仍留在被告人手中,则应归还原主。

使用非法手段维权受害人反成被告人

案例举要

中学生余晓霞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她的父母开了一家美容院,在忙的时候经常雇人来打工。

2000年3月的一天,月娥在余晓霞的父母开设的花之雨美容院打工时,趁店内无人,窃取了店内现金500元和1台25英寸彩电。随后就不告而别,跑到了乡下老家。余晓霞的父母非常恼怒,到处打听月娥的下落,准备给她点颜色瞧瞧。

在7月8日21时左右,余晓霞的父亲余某接到其妻罗某的电话,得知2000年3月盗窃美容院内财物的月娥已找到并被带回美容院。7月9日凌晨1时许,余某回到花之雨美容院,揪住月娥头发打了她一耳光,并向其索要被窃财物等。在临睡前,为防止月娥逃跑,余某拿出一副手铐,将月娥铐在冰柜手推车和店内按摩床旁的水管上。

余晓霞知道这件事后,劝说自己的父母放了月娥,并告诉父母这么做是违法的,应该用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但父母都听不进去,还让她别管,快点上学去。

直到当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公安机关接到邻居的报案,才将月娥解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无视国法,为索要被窃财物,使用戒具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并剥夺其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五个月。

由案说法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国家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为保证公民享有的此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处罚。”此案中,月娥盗窃了余某夫妇的财物,余某可以依法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月娥返还财物,但不能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不合法方法索取债务,否则,也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所以,我们在保护自己的权利时也要注意使用合法的手段,否则,有可能受害人反成被告人。

小知识

伤害他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规定:违犯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犯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这种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果是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轻微伤害案件,则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对加害人无论是承担伤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还是要追究轻伤的刑事责任,都属于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

做个懂法的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析

购买商品要保留凭证

案例举要

田小甜的父母承包了村东头的一个养鱼塘。他们决定购买一台水泵。因为自己抽不开身,2002年1月,田小甜的爸爸田某就委托他的同乡关口村村民何永华帮忙购买。何永华在泸州市回龙湾一个农机门市部,以550元购买了一台浙江省温岭市远东泵业制造厂生产的“华海牌EGD4.5-0.6型”多摆式自吸螺杆水泵。

水泵买回来以后,田家人都很高兴。但是谁也没有想到,当年的2月7日上午,田某在首次使用该水泵时,因接触抽水泵机外壳而触电,造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田某虽然保住了性命,但右臂却永远地残废了。田家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随后他们请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对该水泵进行了鉴定。3月14日泸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出具了鉴定结论。结论是:“该水泵电机内部线圈短路,引起发热,致电源线绝缘熔化,导体直接与机壳接触,使水泵带电伤人。”田小甜一家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销售商和生产商赔偿他们的损失。村子里的人也都认为他们家一定会赢得这场官司,因为明摆着,他们家是有理的。

田某于2002年5月5日,诉讼至当地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泸州回龙湾农机门市部和浙江省温岭市远东泵业制造厂赔偿各种费用12.8万元人民币。

起诉时,原告田某提供的销售商的地址是泸州回龙湾农机门市部,收款的收据是一张手写的便条。法院派人同购买者何永华和原告田某一起到回龙湾,但泸州回龙湾农机门市部拒不承认,否认这台水泵是他们售出的,并且当时出具手写便条的员工也已经不知去向。法院又委托浙江省温岭市法院和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有关的工商管理部门,查找浙江省温岭市远东泵业制造厂的地址,但均没有查找到。

由于两个被告一个缺乏证据,一个查找不到,诉讼无法进行,最终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由案说法

在这个案子中,正像田小甜同村的村民们所认为的那样,田某是有理的一方,他请求赔偿的理由是充分的、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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