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统一和“一国两制”政策的背景
“一国两制”的提出与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它因台湾问题而提出来,最终成熟于香港、澳门回归的伟大实践中。台湾、香港、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这是不争的事实。由于历史的原因,台港澳长期与祖国大陆分离,如何才能实现台湾、香港、澳门回归祖国,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一直积极探索的一个重要问题。早在1954年的万隆会议上,周恩来就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台湾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即战争的方式和和平的方式。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湾。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正式表示了和平解放台湾的愿望,并愿意同台湾当局协商和平解放台湾的具体步骤和条件。这表明当时我们的政策已明显倾向于力争不使用武力,而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湾,实现祖国统一大业。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和中国政府还制定了和平解放台湾的具体方针。这些方针的基本精神是:台湾与大陆实现和平统一后,除外交权必须统一于中央政府外,台湾的军政、人事等权力皆归台湾当局自理,而且台湾还可以领取中央政府拨付的、经济建设所需的不足之款项,台湾的改革可以暂缓,视条件成熟后,依台湾当局的意见协商后进行。这些精神构成了“一国两制”的思想雏形,但由于国内外的各种原因,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们还没有明确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
二、“一国两制”政策的构想和实施
“一国两制”构想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原理与我国实际相结合,为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台湾、香港、澳门问题而提出的和平统一祖国的方案。“一国两制”政策的构想和实施,可概括为三个阶段。
1.和平统一祖国方针的确立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形势出现了新的形态和格局。我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我国的国际环境得到了改善并与世界各国广泛建立了外交关系,特别是1979年,中美两国建交,美国断绝与台湾的“外交关系”,为和平统一祖国提供了有利的外部条件。与此同时,港澳地区与祖国内地的联系日益密切,祖国统一的客观条件逐步成熟。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和平统一祖国的战略方针。1978年12月15日,邓小平明确提出,祖国统一后,台湾社会制度、生活方式、外国投资不变;军队变成地方武装。这是“一国两制”的最早构想。按照这一思路,全国人大常委会1979年元旦发表了《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布:
在解决统一问题时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采取合情合理的政策和办法,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邓小平还进一步重申,我们始终考虑到台湾的特殊地位,不改变那里的社会制度,不影响那里人民的生活水平,甚至作为一个地方政府可以拥有广泛的自治权,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当然不能有两个中国,也不能有一个半中国。
2.“一国两制”构想的形成
1981年国庆前夕,叶剑英委员长对新华社记者发表谈话,具体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实现和平统一祖国的九条方针。该方针的制定和提出,使和平统一祖国的战略方针的内容更加充实和具体。
1982年邓小平第一次把解决台湾问题的构想明确地、科学地概括为“一国两制”。此后,我国政府开始公开广泛地使用“一国两制”的提法。198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做出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为“一国两制”的和平统一模式提供了法律保证。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确认“一国两制”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本政策。至此,“一国两制”的政治构想基本形成。
3.“一国两制”构想的完善和实践
从1983年起,“一国两制”构想进入科学阐述、不断完善和具体实践阶段。1984年2月,邓小平指出,“一国两制”不仅适用于台湾,也适用于香港。他解释说,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地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10亿祖国大陆人口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一国两制”的具体实践是从解决香港问题开始的。1982年9月至1984年9月,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获得成功,并于1984年12月在北京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声明宣布:英国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1987年4月,中葡两国政府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声明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1990年和1993年,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既是对“一国两制”政策的具体落实,又进一步丰富了“一国两制”政策的内容。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的实践充分证明,“一国两制”政策是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切实可行的和平统一方案。
1995年1月,江泽民主席在春节茶话会上发表了题为《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就海峡两岸关系、推进祖国统一进程提出了八项看法和主张,充实了“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
第一,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对于台湾同外国发展民间性质经济文化关系,我们不持异议。但我们反对台湾以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为目的的所谓“扩大国际生存空间”的活动。
第三,进行海峡两岸和平统一谈判,是我们的一贯主张。
第四,努力实现和平统一,中国人不打中国人。我们不承诺放弃武力,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而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搞“台湾独立”的图谋的。
第五,面向21世纪世界经济的发展,要大力发展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以利于两岸共同繁荣,造福整个中华民族。
第六,中华各族儿女共同创造的五千年灿烂文化,始终是维系全体中国人的精神纽带,也是实现和平统一的一个重要基础。
第七,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和当家作主的愿望,保护台湾同胞一切正当权益。
第八,欢迎台湾当局的领导人以适当的身份前来访问。
三、“一国两制”政策的内容及深远意义
1.“一国两制”的核心是祖国统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是“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思路。“一国”就是要实现祖国统一,没有这个前提,就不存在“一国两制”。但实现祖国统一,要用和平方式,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
2.坚持“一个国家”
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实现祖国统一后,国家的基本政治结构仍然为单一制形式的国家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行使国家主权,代表中国参加联合国并作为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参与国际事务的处理。台湾、香港、澳门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处理内部事务上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的自治权力。但是,关于国家的主权、外交、国防、宣战、媾和等权力必须由中央行使,决不可以损害国家的利益。坚持“一个国家”,就是坚持国家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和中华民族的统一性,这是保证台湾、香港、澳门不被外国侵占和分裂出去的基础,是不可动摇的原则。
3.实行“两种制度”
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祖国统一后,祖国大陆地区是这个统一国家的主体,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是这个统一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保留。也就是说,在首先确认主体已经并将继续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允许历史形成的部分地区仍然保留资本主义制度。同时,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不存在谁吞并谁的问题,而是实行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长期共存、和平共处、互相竞赛、互相支援,共同为中华民族的振兴做出贡献。
4.设置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在统一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在台湾、香港和澳门设置特别行政区,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行使地方政府的权力。在主权统一的前提下,台湾、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在特别行政区内,现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司法权独立,终审权不需到北京;私人财产、房产、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均受法律保护;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港、澳、台地区征税;台湾特别行政区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党、政、军等系统都由自己管理,中央政府不派军队、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还可以统一国家的一个地区的名义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和发展经贸关系,进行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交往。
5.“一国两制”是和平统一祖国的基本国策
“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长远决策,是和平统一祖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从法律上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地位、权力和作用,从而保障了“一国两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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