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济性裁员。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律师在线:终止劳动合同有哪三种情形?除了解除劳动合同外,在实践中,我们还会遇到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这就要涉及终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形:
一、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二、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三、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2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限制
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常会有些单位无理由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无论是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一旦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都可能造成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一般为3个月到24个月,以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标准计算具体的医疗期。
有几类标准: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产假一般为90天。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考虑到老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较大,再就业能力较低,《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老职工的保护,包括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在线: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广大农民工,多数都没能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23.法律对于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有何规定
就业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样,残疾人也享有就业权利,那么,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有哪些规定呢?对于残疾人的劳动就业问题,《残疾人保障法》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律师在线:残疾人就业时有哪些优惠政策?残疾人在享有就业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三、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四、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五、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六、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24.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每周工作时间有明确的规定,规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但是,这种限制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例外的,《劳动法》对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这种情况主要有地震、洪水、交通事故、矿山井下事故抢险等。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这主要是指企业的生产流水线、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故障,铁路线路发生故障,公路干线发生交通堵塞,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煤气管道、供热管道、供电线路等发生故障,等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对延长工作时间作出的特殊规定。
上述规定说明,用人单位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且可以不经过协商,由用人单位直接决定。
然而,某些私营企业却违反《劳动法》,私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对此,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规定,私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四十小时。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征得工会同意并与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职工加班加点,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
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雇职工。
律师在线: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目前,我国实行三种类型的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采取如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25.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两种,所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也应该分为两种情形: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补偿赔偿金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