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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著作权法律常识(5)

律师在线: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软件著作权侵权?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人,为了学习、研究计算机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储存软件,不视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人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可以认定为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七、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八、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九、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十、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十一、其他违反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侵权人有上述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行为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有上述第六到十条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9.我国法律对网络侵犯有哪些规定

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肯定了网络传播属于一种作品的使用方式,著作权人应当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二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五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第六条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下列法律:

一、认定侵害发表权等著作人身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

二、认定向公众传播作品侵害使用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三、认定侵害获得报酬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四、认定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广播电视组织等邻接权,或者认定故意去除或者改变著作权管理信息而导致侵权后果的行为构成侵权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

五、认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律师在线:著作权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哪些?《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此可见,对于因著作权侵权行为而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解决。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后,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人民法院会受理哪些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呢?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属纠纷案件;

二、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权纠纷案件;

三、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合同纠纷案件;

四、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六、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七、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00.著作权的继承中有哪些权利可以继承

作者去世后,继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据作者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继承的规定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一般而言,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人身权利不能继承。著作权的继承中的以下权利是可以继承的: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律师在线:著作权继承有哪些相关规定?1991年5月30日发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的继承作了下列规定:

第十八条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十九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享有。

第二十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

第二十二条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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