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作开发的软件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归合作开发的各方共同享有;
[三]共同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由开发者共同协商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其著作权[转让权除外],但所得收益著作权人之间应当合理分配。
三、受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受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没有确定或者确定不明确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受托人。
四、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的人享有,未作明确规定的,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和行使其权利。
五、自然人在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的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和行使。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尽管自然人是开发软件的具体行为人,软件的著作权仍不归自然人所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给自然人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保护期内,其合法继承人可依《继承法》取得著作权;自然人也可以通过赠与合同取得著作权。
法人、其他组织因变更、合并、分立,承受该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享有其著作权。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从质押、破产清偿等渠道获得著作权。
七、上述第六条中如无合法承受人,其著作权归国家享有和使用。
律师在线:如何计算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赔偿是保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权的有力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侵犯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
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二、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都被计算在赔偿范围内。94.如何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
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需要注意的是,转让著作权合同转让的只能是《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财产权,而不能是人身权。
著作权转让必然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的转让,也就是说,无论转让出版权,还是转让改编权或其他任何一种财产权,都必须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如果受让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转让他的权利,这种权能不完整的转让实际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著作权转让,而是作品使用许可。
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著作权转让也可以是分地域的。从不同国家的情况来看,著作权转让可以是永久的,即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若干年的。有期限转让与专有许可使用是有区别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包含下列主要条款:
一、作品的名称。
作品是指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的名称是该智力创造成果的称谓。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限。
著作权可转让的权利仅限于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转让一部分权利还是全部权利以及转让后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的时间等,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转让价金。
转让价金是转让人因转让权利而应获得的报酬。在一定程度上,著作权转让的价金反映了该作品的市场价值。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交付转让价金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交付转让价金在什么时间交付、分期交付还是一次性交付,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五、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以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作为违约赔偿的数额。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比如仲裁条款、纠纷解决办法等。
律师在线:“转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
一、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
二、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三、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
一、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二、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95.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1991年,我国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软件实施著作权法律保护作了具体规定。《著作权法》是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一般法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则是保护软件的著作权特别法。2001年,国务院修改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使其与TRIPS协议更协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软件著作权主题进行保护。
软件著作权人是受法律保护的软件著作权主体,主要包括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这是确定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性原则。软件开发者包括独立开发者、合作开发者、受委托开发者和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者四种类型。后三种的著作权归属都需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依靠继承、受让、承受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也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二、对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指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及其文档,依法受到保护。保护的范围包括:
[一]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定、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计算机软件。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三、对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著作权的保护期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四、对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给予保护。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合法的软件复制品的人,简言之,就是通过正规渠道得到正版软件者。他们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复制品只是供自己使用而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三]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这种修改后的软件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向第三方提供。
五、对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使用者和受让者给予保护。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也可以就某些权利进行专有许可使用,经转让或专有许可而获得软件著作权者依法受到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转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而且要履行登记手续。
律师在线: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通常予以一定限制,以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是:
一、时间限制。
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保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二、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三、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四、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96.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须具备哪些条件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这项权利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著作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著作权问题产生的纠纷,主要是通过民事法律调整,但对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本条规定的营利为目的,主要是区别于其他目的,如有些教学科研单位复制他人作品供教学、科研之用,有些个人复制了音像制品或计算机某一程序是供个人观赏、学习、使用,没有将其作为商品进入商品的流通领域,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二、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本条规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本条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具体规定为以下四种情形: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著作权人”,是指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复制行为未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
“作品”,是指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出版”是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依据其与著作权人之间订立的出版合同而享有独家出版权。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录音录像制作者,通过对原著作品编辑加工,以声音图像直观感性的形式把抽象的原著作品再现出来,对再现出来的作品形式享有专有出版权。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工艺美术等。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