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著作权的法律知识,可能很多人都会觉得离自己很远。其实不然,有时候我们不经意间的行为都有可能引发著作权的法律纠纷。前不久,福建省的“呱呱通”充值卡图案因涉及著作权问题引发的官司,就是最好的证明。并且随着网络的普及,很多人喜欢写博客、日志,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如果所写的内容被人转载,并赢利,是否涉及侵权呢?所以,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势在必行。
85.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或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一、著作权的主体及范围。
[一]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
[二]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五]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著作权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述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律师在线: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多久?著作权保护期,就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限制,或者说是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品的著作权受相应的法律保护,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使用作品均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保护期满之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在无须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无须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86.什么是邻接权
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活动过程中,对其为传播作品而创作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没有直接使用邻接权一词,而称作“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一、邻接权保护的主体。
邻接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邻接权是指传统意义上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广义的邻接权,又增加了包括出版者权在内,几乎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邻接权的提法,但《著作权法》的调整对象却包括了广义邻接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播放者权。这种权利是以他人创作为基础而衍生的一种传播权,虽不同于著作权,但与之相关,故称邻接权。也就是说,邻接权保护的主体是以表演、录音录像或广播方式帮助作者传播作品的人员。
二、邻接权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协定》第十四条对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作了分别处理,具体规定:
第一,表演者可以禁止下列未经其授权的行为:录制其未曾录制的表演并翻录这些录制品;以无线方式广播和向公众播出其现场表演。
第二,唱片制作者有权授权或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广播组织有权禁止未经其授权的下列行为:录制其广播、复制其广播作品、通过无线方式重播或广播、原样向公众播送电视广播。
第四,唱片制作者享有出租权。
三、有关邻接权的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协定》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对于唱片表演者和制作者的有效保护期为录制或节目表演当年年底开始起算至少50年。
对广播组织的保护,保护期限一般为广播开始那一年年底起至少20年。
律师在线: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是什么?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二、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
三、内容不同。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四、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87.什么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判断销售侵权复制品是否构成犯罪,主要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看行为人是否明知所销售的属于侵权复制品,如果并不明知,即使存在严重过失也不构成犯罪。
[二]看其销售对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属于上述对象的不构成犯罪。
[三]看其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大小,如数额未达巨大的,即使有其他严重情节也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很容易与侵犯著作权罪相混淆,对两罪的界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主体要件不同。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有时可能是与制作者通谋的发行者或销售者。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则可以是复制发行或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销售的侵权复制品并非其本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其两个行为又符合构成犯罪的数额或情节要求的,则应对其定两个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人事先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人通谋的,对其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这属于共同犯罪问题。
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
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律师在线:在起诉侵权行为前应收集哪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解释对可以用哪些证据确定权利人,可以用哪些证据认定侵权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向法律提起确权之诉或侵权之诉前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一、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二、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三、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四、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88.什么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就著作权的部分权能,许可作品使用人使用,而著作权人取得报酬的协议。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是著作权人行使和实现著作财产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如果有国家版权管理部门提供的合同标准样式,应当采取标准合同。当然,也可以采用双方经过协商而形成的合同。合同应当具备《著作权法》规定的主要条款:
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这是指《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五]项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使用作品的诸方式,如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及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
基于作品类型不同,双方当事人在许可使用合同中应当明确著作权人同意被许可人采用哪一种或哪几种方式使用作品。使用作品的方式是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它是订立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专有地使用其作品,也可以允许他人非专有地使用其作品。无论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都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仅取得非专有使用权。”其中,“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外”指的是《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该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这意味着,凡有出版合同的,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没有订立出版合同或者合同中明确授予出版者的是非专有出版权的除外。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范围是指许可使用合同所覆盖的地域范围。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把地域范围确定下来,在国内许可使用中,如果未特别指明,仅指许可在中国内地地区使用,至于是否覆盖台、港、澳,应另行写明。
期间指时间范围。《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对最长合同期作了规定,即不超过10年,但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有偿合同,作品使用者取得使用权,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确定使用费的标准有两种:一是按照国家版权局于1990年6月公布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执行;二是以合同自行约定,自行约定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协商确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如果没有订立违约责任条款,当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当遵循《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五项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基本条款,适用于所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为了适应各种不同需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认为有必要订立的条款、事项。
律师在线: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较多,不过《著作权法》除上述许可使用的原则性条文以外并没有逐一对各种许可合同进行规定,这些合同大致可以分为四种:
一、出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