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的,到期前15天内需要公示;保质期2年以上的,最后30天是“临界期”;而保质期仅为1个月的产品,最后3天内则需要明示“本产品即将到期,特价处理”等字样。未尽提示义务,涉嫌构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二、购买到变质的食品。
大家在购买食品时都会注意保质期的问题,可是,即便注意保质期,也有可能买到在保质期内变质的食品,出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国家规定的食品保质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保质期的意义一是保证食品在规定的期限内质量安全;二是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出售。如果购买的商品在保质期内出现了变质问题,消费者是有理由要求退货的。
三、劣质食品造成人身损害。
如果不小心买到劣质食品,在食用后出现腹泻等病症,是否有权向商家索要赔偿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等费用。
此外,商家以次充好,以过期劣质食品冒充合格食品,属于欺诈行为,还应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律师在线:消费者购买商品差多少属于缺斤短两?不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会遇到缺斤短两的情况,那么差多少能算作是缺斤短两呢?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三部门制定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明确规定,称重误差超过下述范围就是缺斤短两。
一、粮食、蔬菜、水果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内的,称重在l公斤以下的,允许30克的误差;1公斤至2公斤,允许40克的误差;2公斤以上至4公斤,允许80克误差;4公斤以上至25公斤的,允许100克的误差。
二、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类。每公斤价值在6元至30元以内的,称重在2.5公斤以下的,允许5克的误差;2.5公斤以上至10公斤的,允许误差10克;10公斤以上至15公斤,允许15克的误差。但是,活禽、活鱼、水发物,不在此规定内。
三、干菜、山[海]珍品类。每公斤价值在30元至100元以内的,称重在1公斤以下的,允许2克的误差;1公斤以上至4公斤的,允许4克的误差;4公斤以上至6公斤的,允许6克的误差。
此外,每公斤价值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为0.5公斤的,允许1克的误差;称重为0.5公斤以上至2公斤的,允许2克的误差;称重在2公斤以上至5公斤的,允许3克的误差。81.航运中旅客人身财产损失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近年来,航空运输纠纷数量有所上升,那么,在航空旅客、货物、行李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旅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损失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航空运输服务者的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以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航空运输的旅客、货物托运人可以依此要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一、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二、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三、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货物包装不良的;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四、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五、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伤提出赔偿请求时,经承运人证明,死亡或者受伤是旅客本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代行权利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和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律师在线:快递损失索赔应依据哪些法律法规?人们在通过快递邮寄物品时,如果物品出现了丢失、损害,应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要求索赔呢?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快递公司运单是一张格式合同,这样的合同只是快递公司一方拟定的,单方提出赔付多少,显然是不合理的。
并且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除了具有不可抗力等特定免责事由的情况外,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82.消费者维权有时间限制吗
现实生活中,有些消费者因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但错过了维权时限无法进行维权,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下面我们就来讲一讲维权的时限问题。
一、产品“三包”的维权时限规定。
“三包产品”是指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保证质量没问题的产品。这类产品的“三包”期限,不是从出厂之时计算,而是从销售之日计算,即从产品的销售发票的日期开始计算。
二、“换货”的时限规定。
“换货”是指产品出售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性能性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要求换同一产品的行为。提出这种要求,一般规定是在产品售出7日内或经三次修理仍不能解决问题,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提出“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服务。
三、“修理”的时限规定。
在“三包”的有效期限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修理的,如果是因生产厂家未提供零配件而导致修理人在90天内未修理或者未修复的,修理人应在保修的修理状况中写明,消费者凭此记录要求销售人掉换同类产品;如果是修理人自己造成的,修理期限超过30天的,应由修理人免费为消费者掉换同类产品,并承担费用。
四、消费者的诉讼时效。
[一]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期为2年。
[二]时效的计算:
1.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计算;
2.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并确诊的,从确诊之日起计算。
五、申请执行的期限。
指责任经由资质部门确定后而不能执行,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
[一]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二]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律师在线:商家搭售商品怎么办?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可能会遇到销售者强行要求搭售商品的情况。搭售商品是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或提供一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为条件,或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由此可见,搭售必须是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如果双方达成了搭售的协议,且是出于购买者的自愿,就不能认定是不正当的。
搭售只有在确实违背了购买者的意愿,而购买者又不得不被迫地接受的前提下才能被认定是不正当的。因此,经营者的这种搭售行为是违法的。购买者可以拒绝所搭售的商品,并可以向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83.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包括哪些要件
医疗事故作为一种一般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侵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加害人的过错。
一、侵害行为。
医疗事故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其违法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反《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二]违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三]违反医疗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章、办法等;
[四]违反医院的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等;
[五]违反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
只要该行为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之一,即可认为行为具有违法性。
在医疗事故案件中,直接造成受害者受到伤害的是医护人员,但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该是雇用该加害人的医疗单位,只有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才对自己的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单位对其雇用的医护人员造成的医疗事故所承担的责任应是一种雇主责任或替代责任。
二、损害及因果关系。
损害是指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既包括对受害人生命健康的损害,也包括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财产的损害。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依卫生部的解释,医务人员的行为必须与病员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定为医疗事故。对患者病重或疾病晚期濒临死亡的情况,即使行为人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也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所谓偶合因素应指偶然因果关系,在此种情况下不构成医疗事故。
三、过错。
过错是构成医疗事故的一个要件,如何判断医护人员主观上的过错?一般说来,一个合格的医护人员所应尽的义务是判断加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的标准,而这一标准又可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医疗护理操作的;
[二]违反行业和医院的各种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医疗护理操作的;
[三]违反各种操作规程进行医疗护理操作规程的;
[四]违反医护人员职业规范的。
律师在线:医疗事故由什么部门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84.医疗美容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
国家对美容医疗机构的执业人员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并具有从事相关性临床学科的工作经历。要求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一、主诊医师的资格。
主诊医师的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是,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二、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
至于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律师在线:进行医疗美容前消费者应做好哪些准备?医疗美容存在一定的手术风险。因此,在做手术前,应该做好相应的准备,慎重行事,以免让自己做出追悔莫及的事情。
一、查看医师的专业资格证书。
在整形外科手术前,除了记下医师诊所的招牌,更要查看医师到底是否曾接受完整的外科及整形外科训练。合格的医师会主动出示证明其专业资格的相关文件。
二、术前照相。
任何美容整形手术都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一是作为院方资料保存,以便对比手术前后的效果,供科学研究用;二是作为法律资料保存,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可作为证据出示。
三、保存就医资料。
决定手术后,美容者一定要留下就医资料,如收据、挂号单、就医记录等。这也是纠纷发生时,美容者可以申诉维护个人权益的基本证明。
此外,病历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虽然法律规定病历记录必须保存10年,但院方篡改或销毁病历也不无可能。如果担心病历被篡改,则可直接提起诉讼,由法院出面调走病历。
四、签订手术协议书。
手术协议书是手术者和受术者之间取得共识所形成的一种书面文件,是处理纠纷的法律文件依据。签订手术协议书既显示出手术的严肃性,同时也为美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