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的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拆迁人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拆迁行为。63.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由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一、申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公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三]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四]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五]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六]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递交以上材料之后,公证处还要进行审查,看是否属于受理的范围,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才予以受理:
[一]申请人具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资格;
[二]申请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
[三]申请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该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本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律师在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如何书写?按照有关规定,符合以下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证程序符合规定。公证处需要出具公证书,公证书的格式如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拆迁人]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与×××、×××[被拆迁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前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与×××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6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程序是什么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在拆迁事务中,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经过协商,就拆迁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一、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二、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律师在线:哪些情况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65.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程序是什么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未能就补偿安置有关事宜达成协议,且未达成协议户数占拆迁总户数40%以上的,经拆迁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行政裁决前组织拆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听证,听取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拆迁过程中,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超过拆迁总户数40%的,裁决前必须举行听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听证会召开前7日就听证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拆迁裁决听证会通知书。
三、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证主持人与本拆迁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听证会的召开。
[一]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介绍说明;
[四]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五]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六]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五、房屋拆迁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认可。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明。
六、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拆迁裁决听证意见书,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结束。
律师在线:强制拆迁是否应该举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66.房地产抵押的标的类型有哪些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是指以房地产作为本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履行债务担保责任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并经抵押权人认可的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房地产。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的标的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所谓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包括两个方面:
[一]原始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有四种情况:一是依法建筑的房屋;二是依法没收的房屋;三是收为国有的无主房屋;四是合法添附的房屋。
[二]继受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继受是指通过买卖、赠与、互换和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对通过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二、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三个方面:
[一]在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在以房屋所有权作抵押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就一并作为抵押,并且只能一并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即以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设定抵押权。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设定抵押权。
律师在线:房地产抵押有哪些限制?根据《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
一、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七、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八、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