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讲到宗教革命和民族国家的出现,这两者是相关的,宗教革命将普世的公教秩序移去,恢复民族的自主,成立了主权国家。另外,宗教改革以后,基督教新教伦理成为了个人与上帝之间的纽带,这一信仰使个人获得新的自觉,也就是个人自主性。
由军事民主发展出的政治民主
欧洲的印欧民族有长期迁移的背景,从欧亚大陆之间的原居地,经过千山万水,终于定居在后来东欧、中欧和西欧的各地。他们在原居地的时候,已经具有骑马的特性。这种战斗族群,正如草原上其他的战斗族群一样,有强烈的族群归属感和认同感,他们颠覆了基督教的普世秩序,终于让族人回归到自己族群的范围,并逐渐形成了当时的民族国家。
这些战斗族群,几乎都曾经有过“军事民主”的制度。在战场上,战士们必须拥戴一个最好的指挥官,团结将士,指挥作战。因此,战斗部落的酋长,并不必然是世袭,一旦进入战争状态,选举的指挥官可能就取代了原来的家族酋长,领导族群作战。过去我们认为,民主制度是在希腊的雅典等城邦出现,实际上,雅典城邦本身就是希腊民族迁徙后,从战斗部落转变成为居住部落才出现的。雅典的民主制度,并不是按照理想设计而得,其实也是军事民主的延续和演变。在欧洲中古时期后发展出来的民族国家,有些开展了民主制度,其渊源应当是由部族的军事民主逐渐转变而来的。
近代欧洲国家的两种政治制度
近代欧洲的国家,刚开始的时候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个是以强有力的君主领导的国家,它们实行的是所谓的“开明专制”。例如,普鲁士演变成了德国。德国从腓特烈大帝之后,经常是以强有力的中央专政,快速有效地发展国力。德国的精英分子“容克”[1]就是过去的战士阶层。在德国,他们虽然已经担任文职官员,或是成为地方上的乡绅,其基本特质还是武士。研究德国史的专家,常常将容克和中国的儒生士大夫相比。其实中国的缙绅主要是一些儒家的学者,他们经过科举考试才加入文官体系(当然,在孔子时代,士本身也是从武士背景转变出来的社会精英)。中国与德国的精英,到底还是有文武特质的差别。
另一种国家形式则以英国作为代表。英国自从亨利八世脱离了罗马教会自己成立了英国公教会之后,其发展就走上了自己独特的路径。英伦三岛上的民族固然也都是印欧民族,但是因为先来后到的缘故,其成分并不一致。最早到达的是凯尔特族群[2],如爱尔兰人;最后到达的是诺曼人[3],即所谓的“北人”。今天英伦三岛上还有威尔士、苏格兰、英格兰三大族群,再加上爱尔兰族群,至少已经有四个不同的成分。稍早的时候,盎格鲁和撒克逊[4]这两个族群,就是先来后到的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相对于德国地区的日耳曼人,英国的族群成分要复杂得多。德国以原本战斗部落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作为基础,上下同心合力,建立新的民族国家。像英国这种成分复杂的共同体,在海岛之上,彼此无所规避,也没法分隔,唯一可行之道就是互相容忍,彼此迁就。因此,英国发展了一套制度,实际上就是互相协调的民主制度。到了后来,英国数次从外面迎接王储承继王位,而不是在国内靠族群斗争拥立新王。英国的国王,因为原本就是外来者,必须接受国内权力分布的现实,不能大权独揽,只能发展出一套“开明专制”的政体。英国的国会,其最终的功能就是在辩论中达成协议,而不是以选票来压倒弱者。
当然还有其他类型的体制,是由这两种基本体制互相配合而成。就拿法国来说,其国家核心是在巴黎的畿辅[5]地带,各处的地方号为外省,都屈从于畿辅的领导。法国的王室,常常是专制的君王,其权威无人可以挑战,例如路易十四,号为太阳王,权力极大。然而,这一个政体必须与天主教会合作,两者之间可以说是一种“恐怖平衡”,彼此丢不开,又并不协调。中央与外省之间,也是一种动态平衡。法国大革命时代,政权经常转移。后来的法国议会,长期以来也是众多政党在竞争,难得有一个真正的多数党,经常由若干党联合组成内阁,情势一改变,政党联盟又会重组。法国的制度,是在协调与专制之间动荡,可以说是英国、德国的中间形态,可是并不稳定。
以上所说的民主制度,也必须建立在个人的自觉性与自主性之上。由此发展出公民对国家事务的直接参与,人们并不认为自己是君主的“子民”或被统治者。当然,等到启蒙运动时,尤其法国的启蒙运动者,又从历史和神学的角度赋予个人自主性。那些启蒙运动中的思想家,发展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将民权与人权合一,最后呈现为法国大革命的民权运动,英国清教徒[6]革命的市民权力,以及美国独立革命中美国宪法所主张的天赋人权。
人权思想的附带产品,就是男女之间的平等权利。大多数战斗部落,例如纵横草原的匈奴和蒙古,以及今天中东的阿拉伯民族,妇女没有和男子一样平等的地位,因为妇女不能担任和男子一样冲锋陷阵的角色。可是,北族的维京人和英国的条顿人[7],他们长期在海上活动。族群里的男子可能长期在海上,家里一切事务都由妇女承担,如果发生不幸,出海的男子不再回来,维持家庭的责任就落在妇女的肩上,因此,这些族群的部落会议,妇女也一样参加,有时代表自己家里的男子汉,有时就代表一个家庭或家族,她们对共同体的治理,有一定的发言权。因此,妇女担任领袖,女子继承产业,都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这一特色,在许多定居的农业区域是罕见的。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形成
在基督教神权专政时代,宇宙里的一切现象都被归为上帝的意旨,神制定了宇宙的规律,这就是所谓“上帝的法则”,也可以称之为“神律”。宗教革命以后,神律的解释权不再专属于教士们,而是回归到人的理性。启蒙时代的自然律,其实就是神律的另一名称。自然律不仅是宇宙运行的规则,也为近代科学的思考提供了依据,“科学”必须从理性推演,而且必须有迹可循。假如,自然的现象多是偶然产生,理性将无从措手,也就无法按照理性推演,一步步从已知推到未知。
人类行为也必须要依从有规律的秩序,这一构想当然也是从神律的想法延伸的。在神权专政的时代,教士们可以替神发言,规划人间的秩序;教士们也有权力,决定赦免或是不赦免人的罪行。这种因人而异的神律,就不是一个可以预测的规律。宗教革命以后,主权国家制定法律,是根据人类个体共存于一个社会的要求来制定的。德国系统的法律,一方面追溯到罗马时代的法典,另一方面,也将这些法典解释为神律在人间的体现。法国大革命后,拿破仑又在这套罗马法典的基础上,编纂出《拿破仑法典》,也不外乎根据神设定的秩序,制定出一套适用于人间的行为规范。这种法典,也必须合乎理性。因此,今天所谓大陆法系的法律,可说是按照天理的神律,落实为人间的法律。
与此相对,则是英国系统的习惯法。人间的秩序是按照社会共同体成员长久建立的习惯而逐渐形成的,众人谓之“是”就是“是”,众人谓之“非”就是“非”。英国法系后来发展成为英美法系,可以说是建立在“人情”之上。人的行为和习惯因时间而改变,所以英美法系常常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典,而是由经过民主秩序选举的国会协调制订出一套人的行为规范——包括宪法及按照宪法精神拟订的法案。同样,许多过去的判例,也是法律的依据,这些判例的决定,是经过法院和陪审员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对某一个实际个案的判决。这种判例,代表的也不过是某一时空条件下,这一个社群的是非标准。英美法系相对于上述大陆法系,可说是建立在“人情”的基础上。“天理”和“人情”合在一起,才成为人间的法律。两者最后的精神,还是理性,也还是人对自己智性能力的自信。
在这一章我们谈到的是,宗教革命以后才开启的一个近代的西方社会。在人类历史上,只有犹太——基督教的神学,对神有绝对的肯定。相对而言,中国、希腊和印度的文化系统中,都是多神信仰,神的意志也不完全合乎理性。基督教的宗教改革,将教会这个中介除去,留下了天然秩序和人间秩序的理性和统一,加上对族群本身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公民完全参与了共同体的事务,公民本身的认同是和共同体完全一致的。如此情况下产生的近代国家体制,“主权”和公民的特殊归属有密切的关系。近代的主权国家,因此不同于过去的帝制时代,没有“君主”和“子民”之间并不契合的情况。在国民成为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时候,这个共同体的力量是具体而且可以凝固的。加上神律和人间秩序的互相转换,使得共同体的内在秩序,也具有前所未见的坚实。
这种共同体的凝聚力极为强大,动员国民的机制,可以使国家具有无比强大的实力,并不断以此实力作进一步的扩张。近代世界的组织形态,长期以来,“民族”的“主权国家”,几乎是大家视所当然的终极形态。直到最近,全球化一步步实现,主权国家的意义不得不有所改变。人权的普及化,也将充当国家一分子的“公民”的特色冲淡了不少。可是无论如何,上述近代国家的形态,还是世界上延续数百年的一种体制。
注释:
[1]容克德语“Junker”的音译,意为“地主之子”,泛指普鲁士的贵族地主阶级。16世纪起容克阶层长期垄断军政要职,掌握国家领导权;19世纪中叶开始资本主义化,成为半封建型的贵族地主,是普鲁士和德意志帝国扩张军国主义势力的支柱。
[2]凯尔特族群凯尔特人,公元前1000年左右分布在欧洲莱茵河、塞纳河、卢瓦尔河流域和多瑙河上游的部落集团。前6世纪到公元初期间,创造了拉登文化,建有城市,农业技术水平较高。其后裔散布在法国北境、爱尔兰岛、苏格兰高原、威尔士等地。
[3]诺曼人亦称“维京人”,北欧的古代民族,今丹麦人、挪威人、瑞典人的先民。系8——11世纪间,自朱特兰半岛(今日德兰半岛)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等原居地,向欧洲大陆各国进行掠夺性远征的日耳曼人。
[4]盎格鲁、撒克逊这两个族群是古代日耳曼人的部落分支,原居北欧日德兰半岛、丹麦诸岛和德国西北沿海一带。5——6世纪,盎格鲁、撒克逊两部落都有人群南渡北海,移民大不列颠岛,在此后的三四百年间,两部落才融合为盎格鲁-撒克逊人。通过征服、同化,盎格鲁-撒克逊人与大不列颠岛的凯尔特人,再加上后来移民的“丹人”、“诺曼人”,经长时期融合,才形成近代意义上的英格兰民族。
[5]畿辅是指首都附近的地区。
[6]清教徒基督教新教中的一派,16世纪中叶起源于英国,原为英国国教圣公会内谋求进一步实现加尔文主义的改革派。由于他们要求“清洗”国教内保留的天主教旧制和烦琐仪文,提倡“勤俭清洁”的简朴生活,故名。
[7]条顿人相传为日耳曼人的一支,一说为凯尔特人的一支,前4世纪住在欧洲易北河河口附近北海沿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