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来也奇怪,尽管我最早就接触了系统的哲学学习,但是真正的感兴趣并且引为事业来做的,却是因为对法哲学的学习开始的。法哲学和政治哲学暧昧的关系将我的思维拖入更为宽广的领域,而对儒家力量的好奇又把我带到了人生哲学(伦理学)的世界中,以至后来的形而上学世界。
而又是因为接触法哲学所以开始敢于质疑权威了,这个和水平高不高没有关系,关键在于,你必须拥有一种怀疑的态度,对知识仅仅是好奇并不能对你产生有深度的改变,还必须拥有怀疑精神。
大一开始法学的入门就买了一本厚厚的书《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博登海默的博学那是不可否认的,关键是态度,当马克思在我心目中已成神的时候,他给我当头棒喝,至少在漫长的人类法律哲学的进程中,它仅仅是一个节点而已,并且和大多数学说一样,它有其自身的问题存在。他说了一句话:法律关系以及国家形式既不能从其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的人之心智的进步来解释,而应当从他们所植根的物质的生活状况加以解释……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整个巨大的上层建筑也或多或少地会发生变化。想必诸君对这话一定不陌生,因为我们,所学习的是,经济基础当然的决定上层建筑,关键在于“决定”这个词的命令性倾向,专制性都极为强大。
既然是部分思想录,那我便会尽可能的少废话,其实书写到这里,我确实为自己的这么多的废话感到惊讶,只可惜,我的废话不能有效转化为精炼的话语,所以,我还必须得继续婆婆妈妈。
先说西方的,我顺着历史慢慢展开来:
第一位非苏格拉底莫属,而我们了解他是从他的弟子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窥见,此人擅长辩论,口才无与伦比,他的辨术实在高超,他不直接和你争辩,而是不停的问你问题,直到问到你否定自己的主张为止。和这种人打交道最好别开口说话,不然怎么死的都不知道。他的言论中展示了早期古希腊的一些法哲学理念,诸如正义,平等,公平之类的。也再现了公法发达的古希腊曾经的岁月。
第二位就要说柏拉图其人,此人可谓是极富有幻想的,柏拉图式恋爱便是让多少人羡慕不已的精神恋爱啊,可是当爱脱离性还能长久的存在下去,不得不说是人间奇迹,不否认这种事,但绝对不支持。柏拉图本身便是贵族出身,他一心想营造自己心目中的理想国,乌托邦似的世界,他最后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他想抛弃法律来治理国家,以追求大同之国;另一方面他真实的感到没有法律的国家是很难运行的。以至到他的晚年,他还是接受了法律对于国家的巨大作用。
第三个我们说一下霍布斯,人总是免不了陷入两难,陷入选择,甚至难以判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时宜。霍布斯处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前期,此人反对王权又主张王权的存在,《利维坦》的光辉让此人名传千秋,他的才华和思维都无不让人佩服,国家是人类自己制造出来的怪兽,目的本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可是怪兽出现之后,很多时候便不由人控制了。而问题就在于为了人类长远的永恒福祉,我们必须想办法去控制他,作为自然法学派前期的优秀代表人物,霍布斯居功至伟。
第四位我们说一下马基雅维利,这个人写了一本即千古流芳亦是遗臭万年的著作《君主论》,成为政治哲学的优秀作品,甚至被誉为世界权谋三大奇书之一。之所以被赞扬是因为他开启了研究政治的先河,意即其可为政治学之祖,而本书的内容亦是值得肯定的。而臭的原因在于,书中讲述了为了国家的统一和强大,可以无所不用,其方式甚至是让人瞠目结舌的。没办法,名气大了,就是任性,谁能左右呢?
第五位就简单淡一下孟德斯鸠其人和他的代表作《论法的精神》,不好意思的是此书我没有看完,关键是并非看懂了,我只能按照自己的思路整理一下。孟德斯鸠的两个主要成果在于将洛克的分权思想继承并创新成为独立的三权学说,而且此说在美利坚合众国得到大力贯彻,成就了今天全球最法治的国家之一,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的互相制约又互相依赖使得它们相对稳定。另一个贡献在于刑法学里面的罪刑法定原则思想的源头,无论我做了多大的坏事,如果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的话,任何人拿我都没有办法。
第七位非常牛X,此人一生颠沛流离,生活混乱,嗜好让常人无法理解,天才往往和疯子一步之遥,用在它的身上实在太妥帖了。放荡不羁的行为时常让我陷入深思,这位启蒙运动最杰出的人物,声音最大的人其生活状况却让人匪夷所思,可以肯定的是,这位思想上的永恒战士,给他的国家,他的时代,甚至世界所带来的影响几乎是飓风般的。《社会契约论》奠定他不朽的人生传奇:人生而平等,但无时不在枷锁中,自认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其实比其他人更是奴隶/上帝赐给人类眼泪,是因为人类拥有天地间最慈悲的心。《论人类不平等之起源》带你走进原始丛林,看到人类的自我选择与自我放弃,实际上人类每一个选择都或多或少为自己套上了枷锁,可是,为了能安全的生存,我们几乎别无选择。再者,人又怎么会平等呢?智力,才能,经济条件甚至外表的长相都是完全不一样的,我们每天在喊平等,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平等,如我认为,除了生命是平等的之外,便无平等的存在了。这只是我们的理想而已。《爱弥儿》一书虽然是说关于教育的,但更多的是权利意识,自我意识,法律意识的培养,也许,卢梭写这本书的时候,多少是忏悔的,他自己本身自小的成长便一路心酸,而现在他有了孩子却十几年不曾去关心过一点点。巨人的世界,我们又如何懂呢?
第八位我说一下英国的功利主义法学派,各位肯定比我了解得多,因为有一个著名的案例《洞穴奇案》,大家深陷洞穴,为其生存,他们以抽签的方式吃了其中一人,最后大家得救了,却是以杀人的方式做到的。边沁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在洞穴中,如果没有一个人为大家牺牲,那所有的人都得死,这是不恰当的,所以,这种选择是合理的。穆勒在《论自由》中叶旗帜鲜明的写到,人之所以有理由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的目的,乃是自我保护。
我就不说马克思的社会法学了,直接跳到晚近的实证主义法学派,以分析的方式去研究法律哲学,用科学证明的方式来进行论证,对法的定义,以奥斯丁的命令说最具代表,于是有恶法亦法的说法。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是经过正当的立法程序,经历了一系列严格的过程而公布于众的,那它就是真实的,有效的,人们也应该去遵守的,而不能用其违背道德之类的言语去质疑它的权威性。
最后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中国的法律哲学思想,尽管很少,但值得一提。于此我简略介绍一下先秦法律思想和清学启蒙时代的法律思想。
“有权衡者不可欺之以轻重,有尺度者不可差之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这段旨在说明法在于“规制”,设定一种标准,凡是将依据而行。“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此话虽说的是德政,却意在避免“酷法”,并说明“德法”优于“酷法”适于统治。“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政,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三代不同礼而王,王霸不同法而霸。故智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拘焉……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治世不一道,使国不法古……然则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是也。”此话源于千古法圣商鞅。其思想在于万事一准于“法”,然又并非有一成不变的“法”,他的思想中,法的范围便是政府制定的规范被统治者的命令。法在先秦时代其定义在“规矩”与“命令”之中。
又看清学黄宗羲原法论“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子孙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而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夫非法之法,前王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创之,后王或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坏之,坏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创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也……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这段文字所表述的法理思想其进步和高度甚可和当时西方盛行的自然法学派的伟大法学家们一较高下。抨击专制的家天下的“私法”,主张一种为天下人的“公法”,批评以法为工具作为专制统治的手段,主张法为民用,欲治人先治法,从而提出了最早的“法治”思想。
所以,东方思想中亦有与西方遥相呼应的法理思想,在此稍作一补充以扩大本篇的视野。
当代刑法学泰斗在其关于犯罪论的著述中语重心长的告诫各位:知识分子的工作不是要改变他人的政治意愿,而是要通过自己专业领域的分析,一直不停地对设定为不言自明的公理提出疑问,动摇人们的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折解熟悉的和被认可的事物,重新审查规则和制度,在此基础上重新问题化(以此来实施他的知识分子的使命)。并参与政治意愿的形成。(完成他作为公民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