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9日,大会通过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发达国家在今后3年内每年为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100亿美元资金支持,不迟于2020年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发达国家的减排目标接受“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发展中国家的自愿减排行动不受“三可”约束,但由国际资金支持的减排项目需接受“三可”;设立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和减缓气候变化及其能力建设;支持全球升温不应超过2℃的科学共识,并且在2015年之前对《哥本哈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时,讨论全球升温不超过1.5℃的目标。
对于哥本哈根大会最终达成的没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绿色和平组织在12月19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发达国家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所表现出的“要么接受协议,要么放弃”的傲慢态度,他们认为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最终没有达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实在是错过了绝好的机会。
绿色和平组织国际总干事库米·奈都警告称,世界正面临着被发达国家领导的危机,这些国家的领导人并没有出于对世界亿万人民未来利益的考虑,达成一份具有历史意义的气候协议以避免气候恶化,而是出卖了世界人民的现在与未来的利益,逃避直面棘手问题。
但绿色和平组织也承认,哥本哈根气候峰会的结果也包含着一些“积极因素”,譬如有关建立一个新的气候基金机构的条款,发展中国家在改善气候方面所需大规模资金问题上所达成的一致,从而使发展中国家能够保护他们的森林,逐渐走上低碳发展道路,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
对于大会达成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相关人士在评述中指出其中包括三大“软肋”。
首先,没有规定发达国家到2020年的中期减排目标和到2050年的长期减排目标。对于中期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在本次大会上普遍要求发达国家减排40%。对于长期减排目标,要达到把全球升温控制在2℃以内目标,发达国家到2050年应减排80%。而《哥本哈根协议》没有明确发达国家在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减排目标,甚至连发达国家的长期减排目标都未能作出规定。
其次,对于发展中国家最关心的资金支持和技术转移问题,协议的规定也过于模糊。在短期资金上,目前仅有欧盟宣布在今后3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72亿欧元,日本承诺在今后3年提供110亿美元。在长期资金上,发达国家在协议中做出不迟于2020年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的承诺,却未明确各个发达国家将出资多少以及这些资金的其体来源。而协议在技术转移问题上更是鲜有提及。
再次,协议在未能为发达国家设定减排目标的同时,却明确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减排行动,并且向全球公开其减排进展情况。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不愿承诺大规模量化减排的同时,却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减排目标应该受到国际监督,做到“三可”。发达国家在谈判中还宣布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数额,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额和是否接受“三可”挂钩。在中国和77国集团等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下,协议最终拒绝了发达国家的无理要求。
哥本哈根协议——一盘未完的“棋局”
备受瞩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大会暨《京都议定书》第5次缔约方会议在延期一天之后,于2009年12月19日在哥本哈根终于落下了帷幕。但令人遗憾的是,承载了太多期望的哥本哈根大会,却只留下了一个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
尽管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从正面对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作出积极评价,对会议所取得的进展感到满意,但国际社会普遍表示了失望情绪。
国际社会对哥本哈根的预期是大会能够落实于2007年12月联合国气候会议通过的《巴厘路线图》,在哥本哈根会议上达成一个气候协定,就2050年的长远目标形成共同愿景;发达国家在202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相对于1990年下降25%~40%;发展中国家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减缓行动;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毁林。
而大会所通过的这一份《哥本哈根协议》除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外,其关键的内容只是提出需要根据科学要求,减少全球排放,将全球温度的升幅限制在2℃以下;提出到2012年提供用于立即行动的300亿美元的短期减排资金和到2020年每年1000亿美元的长期融资计划,以及设立支持技术转让和林业管理的机制;对于发达国家提供的减排和适应资金将进行衡量、报告和核查,对于发展中国家采取的减缓行动将在各自国内接受衡量、报告和核查。
这对于国际社会在哥本哈根大会前的期望相去甚远,而最让人失望的莫过于《哥本哈根协议》最终未能就发达国家2020年的减排目标给出相应的数字。虽然国际社会早已预见哥本哈根会议的曲折,但很多人还是难以接受哥本哈根会议的最终结果,人们对于哥本哈根协议普遍带有失望情绪。
但仔细分析哥本哈根协议,也并非那么让人绝望。《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强调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同样是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最大范围地将各国纳入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行动,在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将继续减排,美国等《公约》附件一的非缔约方将承诺履行到2020年的量化减排指标。发达国家的减排行动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将根据有关的准则进行测量、报告和核实。
《公约》非附件一缔约方,即发展中国家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采取减缓行动,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自愿和获得支持的情况下采取行动,并且维护了应对气候变化“双轨制”谈判底线,敦促发达国家强制减排以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哥本哈根协议还就全球长期目标、资金和技术支持、透明度等焦点问题达成广泛共识。特别在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方面和技术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在资金方面,要求发达国家根据《公约》的规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的、可预测的、充足的资金,帮助和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减缓行动,包括大量针对降低毁林排放、适应、技术发展和转让以及能力建设的资金,以加强《公约》的实施。
在资金的数量上,要求发达国家集体承诺在2010~2012年间提供300亿美元新的额外资金。在采取实质性减缓行动和保证实施透明度的情况下,发达国家承诺到2020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以满足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
同时,将建立具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平代表性管理机构的多边基金。这些资金中的适应资金将优先提供给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
在技术开发与转让行动方面,哥本哈根协议决定设立一个“技术机制”加速技术开发与转让,支持适应和减缓行动。这一措施将有望为推动气候友好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提供机制和制度上的保障。
在减缓行动的测量、报告和核实方面,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作为《公约》非附件一国家的发展中国家,只有获得国际支持的国内减缓行动才需要根据缔约方大会通过的指导方针,接受国际的测量、报告和核实。自主采取的减缓行动只接受国内的测量、报告和核实,有关结果每两年一次以国家通报的方式予以通报,通过明确界定的准则和确保国家主权得到尊重方式进行国际磋商及分析。
在哥本哈根会议上,各国都放弃了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和不合理预期,这使下一步谈判会更加务实。《哥本哈根协议》坚守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原则,面对一些发达国家混淆视听、转嫁责任的干扰,大会能取得这些成果实属来之不易,而这首先应该归功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坚持原则、折冲樽俎、凝聚共识的不懈努力。
回望哥本哈根的谈判,我们可以预料到未来的谈判将更加艰难,此次的哥本哈根大会的不和谐因素,主要来自部分发达国家原本把气候变化大会当做转嫁自身责任、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不相称义务的机会,而协议的产生打破了这一图谋。部分国家原本希望哥本哈根大会能够一揽子解决气候变化与发展问题,会议最终形成的《哥本哈根协议》显然没有满足这些期待。
就如第64届联合国大会主席阿里·图里基说,《哥本哈根协议》的达成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取得进展的重要标志。
我们必须以现实的态度来看待会议的成果”,这是各方经过艰苦谈判取得的成果,“确实具有积极意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德布尔也说,此次《哥本哈根协议》基本上只是一封意愿书,这意味着在通往2010年11月墨西哥缔约方会议漫长的道路上还有许多事情要完成。人们期待在墨西哥会议上能够最终形成《京都议定书》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国际减排协议,来下完哥本哈根大会这未完的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