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增强,尤其是国际经济贸易和跨国公司的发展,各国考量经济发展的视野从一国拓展到多国。就反垄断法而言,国际卡特尔、跨国企业兼并、滥用国际市场优势地位等跨越国界的垄断行为对反垄断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毫无疑问,各国反垄断法已经不同程度地做出了反应,但是,如前所述,基于反垄断法自身特性的作用,其在国际反垄断实践中,种种问题显而易见。一方面,各国反垄断法立法内容冲突问题显著。目前,从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的立法和实施的实践来看,反垄断法已成为保护国家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比如,曾在各国反垄断法中盛行一时的对外贸易卡特尔豁免的规定,就是基于保护本国企业市场竞争力的考虑设置的。由于此类做法带来的保护效应以牺牲外国市场有序竞争为代价,其势必遭到外国的诟病,带来国际领域内以贸易摩擦为外在表现形式的反垄断的冲突、矛盾。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和跨国公司的发展,经济交往的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在许多情况下,商品生产或经济活动都要跨越数国,国内商业与国际商业在内容上不断地混同,因此,很难通过制定法律来保护所谓的“国内商业”,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都面临着挑战。垄断行为的影响波及全球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但不少发展中国家仍无反垄断法立法,也有一些国家对垄断行为的规制范围较窄,这就导致反垄断法的国际消极冲突不可避免。但由于消极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一般为加强立法,变消极冲突为无法律冲突或积极法律冲突,即从相当多的情形来说,积极冲突是解决消极冲突的结果,因此,本文重点论述反垄断法国际冲突的积极冲突,以期间接地实现解决消极冲突的目的。另一方面,各国反垄断法在法律实施中的矛盾也引人注目,这将在下一章的内容中进行论述。
对反垄断法国际冲突的探讨,必须将冲突的表现形式与具体的法律制度相结合。本章依据各具代表意义的反垄断立法所调整的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内容框架,分三个方面论述反垄断法实体内容冲突的表现形式。这三方面内容主要涉及的反垄断行为分别为:(1)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即经营者(各类企业或企业协会、行业协会)通过合同、决议或者协调一致的行为,共同实施的划分市场、限制价格或产量等反竞争的行为。(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这种优势,实施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限制竞争行为。(3)控制企业并购。即对企业通过合并、收购或者联营等方式达到垄断市场的地位进行控制。当这些垄断行为具有国际因素、其同时与几个国家发生密切联系并同时影响到几个国家的国家利益时,各国反垄断法实体内容的国际冲突就显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