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商贸企业关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关税的申报
1.通关制度。
通关是进出口货物在进出海关时所必须履行的一系列程序的总称。所有进出口货物从进入关境至办理完通关手续离开关境的这段时间都要受到海关监管。我国海关通关过程主要包括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查验、纳税和放行四个过程。
(1)申报制度。
申报是海关通关过程的第一个环节,它是海关进行后续监管的基础和依据。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负责人以及货物和物品的收发人或其代理人,在通过海关监管的口岸时,都必须按照规定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征免税申请表,并呈交必要的货物单证和一些其他文件,以便海关依据这些单证和文件进行查验,征、免税,并给予放行。关税的申报实际上就蕴涵在货物进出境申报中,申报与否以及是否如实申报,是区别是否走私或违规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海关对进出境申报的时间、方式、地点和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一套法定的申报制度。进出口货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否则要受到海关相应处罚。就申报方式来说,一般有口头申报和书面申报两种。海关对申报单证进行预审、初审和复审等审查过程,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报关单证,可作退单处理,由报关人重新填写或补齐手续后再行申报。
(2)查验制度。
有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货物和物品的收发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结申报手续后,海关就要根据所提交的法定单证,对所申报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实际的查验。检查的目的在于验明申报的内容是否属实,申报“单”、“证”是否相符,“单”、“货”是否一致。海关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国际惯例以及海关总署特准免验的货物、运输工具和进出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外,均应接受海关查验。
查验的方法分一般查验和重点查验。一般查验又称外形查验,指通过核对货名、规格、国别等标志是否与报关单证相符,以及仔细分辨外包装是否有开包痕迹等方式来查验,一般查验的对象主要是正常往来的进出口货物。重点查验又称开箱查验,指对在一定时期内海关总署明文规定须重点查验的敏感货物、有重大走私嫌疑的货物以及资信较差的货物等所进行的开箱检查,必要时海关可以对查验对象逐件细查。
在海关工作人员对货物进行查验时,报关人员应依法缴纳海关规费和海关监管手续费。如海关查验货物造成损坏,报关人员则有权要求海关赔偿损失。海关有关法规对查验过程中的收费和赔偿的条件、金额、期限、方式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3)放行制度。
在海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经过审单、查验和征税后,就可在有关单证上签印放行,这意味着海关监管工作的结束。同时,放行制度也是海关对整个监管过程进行复核的过程,通过复核,可以发现和弥补以前未发现的问题,进一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针对不同的情况,海关可以采取正常放行、担保放行和信任放行这三种放行方式。正常放行是对货物先征税后放行,这是最基本的放行方式。担保放行是海关暂不征收关税,而是以接受担保的形式给予放行,它包括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证函两种形式。信任放行是指海关对一些资信好的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允许其先放行后,定期或分批申报和缴纳关税的一种新型的放行形式。
2.关税的申报制度。
(1)正确填写报关单。
(2)提交各类单证。
二、关税的缴纳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关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方便纳税义务人,经申请且海关同意,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启运地)办理海关申报、纳税手续。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将纳税义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应纳税款的缴纳期限予以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