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商贸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相关概述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1.定义。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2.纳税人。
城建税的纳税人员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3.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4.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并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因此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意味着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不能单独减免。但是如果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单独减免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减少或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的优待规定。城建税以“三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
需特别注意的是:
①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建税;
②“三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
5.征收方式。
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三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三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二、教育费附加概述
1.定义。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2.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但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加。
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在华企业均需缴纳该税。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
3.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
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4.会计处理。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
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上缴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