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商贸企业相关概述
一、商贸企业的定义
商贸企业即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
二、商贸企业与商业企业的区别
商贸企业与商业企业在税法中的有关定义区别在于,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商业企业的范围一般来说包括商贸企业,但不可一概而论,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商贸企业”与“商业企业”所指还是有其特殊内涵及外延的,因此,对于这两个名词应当依据其出处作具体、恰当的理解。
三、商贸企业的发展状况
近几年,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开放,一些小城市或是县级地区大力实施“开放兴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科教立县、和谐建县”的战略,全力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些地区以经济率先突破发展为着力点,进一步深化了商贸流通企业体制改革,优化市场环境,积极招商引资、扩大流通领域发展,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大幅增长。
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政府针对商贸企业作了较大的调整,在经济高速增长、消费水平和购买力日益提高的同时,我国已成为跨国商贸企业扩张的首选目标和重点投资市场,大批世界商贸业巨商纷纷抢滩中国。在内在动力和外来冲击双重作用下,我国商贸企业获得了迅速发展,以超级市场、连锁店、便民店、专业店等为代表的新兴业态迅速崛起,呈现出以大型百货商场、超市、便民店、连锁店为主业态的多样化、多业态共同竞争格局并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私营、外商、港澳台投资并举的多元化立体结构。
现行商贸企业的发展主要有以下选择:
1.实施科技战略,提升商贸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商贸企业实施科技战略主要包含三个层面的内容:一是以信息化带动商贸企业科技化。构筑现代商贸企业信息平台,通过吸纳、采用各种先进的商贸流通经营、管理新技术、新手段,改造提升传统商贸企业,大力发展新兴商贸企业,推进商贸企业的网络化,以科技提升商贸企业的整体发展水平。二是与科教兴国战略相结合,提高商贸企业科技含量。紧跟世界经济科技发展的潮流,加大科技进步、技术创新的力度。三是紧跟经济全球化进程,把科技发展摆到商贸企业发展的重要位置,使之成为推动商贸企业发展的关键力量。
2.实施纵向发展战略,构筑商贸企业集聚辐射的新平台。
实施纵向发展战略,首先,应以大企业、大集团、大市场为载体,创新体制机制,向优势资本、优势企业靠拢,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构筑起商贸企业集聚辐射的新平台。建立以大型企业集团为主导的发展模式,培育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大型商贸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其次,以引导、协调、规范、扶持为主要抓手,优化企业发展战略,培育现代商贸企业市场主体。商贸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独特的发展战略,包括经营、业态、品牌、扩张、并购、人才等方面,做到科学领先,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3.实施产业互动发展战略,创造新的机遇和空间。
产业互动发展,能够为商贸企业创造新的机遇和空间。首先,以产业链为基础,加强产业间的互动,在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建设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商贸企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推动商贸企业与新型工业化、新农村和旅游、文化等第三产业的互促互动,农工商联手开拓繁荣市场,深度融合发展。其次,自觉适应城市化加速推进的要求,以规划为龙头,突破传统商业布局观念,拉开中心城市骨架,加快形成若干个以商业功能区为基础、错位竞争、有序支撑、层次清晰的商圈。实施内外贸一体化战略,消除内外贸一体化市场壁垒,培育内外贸一体化企业主体,形成内贸促进外贸、外贸拉动内贸的内外贸一体化市场格局。
四、中小型商贸企业的现状及国家对中小型商贸企业的管理
在商贸企业大队伍中,有一部分商贸企业还处于发展阶段,规模较小,被称为中小商贸企业。而商贸企业在资金需求方面由于其本身的业务性质,比其他企业需要更多的资金应付日常的生产运营。所以国家对中小型商贸企业制定了特别优惠的政策。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扩大就业,便利居民消费,根据《******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
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其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按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的批发业标准执行;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的零售业标准执行;从事物流、仓储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标准执行。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包括:
(一)提高中小商贸企业的融资能力,包括贷款信用担保、贷款利息补贴等。
(二)增强中小商贸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包括支持中小商贸企业信用保险发展等。
(三)开展中小商贸企业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等。
(四)提高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能力,包括参加各类展会、加强品牌建设、应用新型营销方式等。
(五)提升中小商贸企业物流配送和经营辐射能力,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和开发商贸技术等。
(六)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一)财政补助方式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商贸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中小商贸企业市场开拓和品牌培育活动,以及面向中小商贸企业的培训和管理咨询服务等。
(二)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且能获取银行贷款的中小商贸企业。贴息额根据实际到位贷款、规定的贴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以奖代补方式主要适用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并按规定标准审核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
第六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中小商贸企业发展需要,会同商务部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按照各地相关发展指标并考虑地方财力等因素,将资金分配到各省级财政部门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中央直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向财政部申报,财政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并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商务部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财政、商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