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增值税防伪税控管理和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的管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家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及时发现和查处增值税偷骗税行为而实施的国家金税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1994年由国家税务总局与航天工业总公司等部门,组织力量,联合攻关,集计算机、微电子、光电技术和数据加密等技术于一体开发研制的。该系统采用复合式加密认证算法,采用理论上不可破译的一机一密、一次一密的密码体制,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税务部门和企业利用该系统能独立实现发票的防伪认证,不需联网即可随时随地稽查假发票和大头小尾的“阴阳”票。同时,从该系统的报税子系统取得的存根联数据和认证子系统取得的抵扣联数据将直接进入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全面的交叉比对,及时掌握税源情况和发现增值税税收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能够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商贸企业同样也使用防伪税控,国家对于包括商贸企业在内的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的具体规定如下。
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发票月用量的审批,切实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税控企业”)。
第三条 税控企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由各县(市)、地、州、市、自治区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发票月用量的审批管理由县(市)国税局负责。
第四条 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依据审批权限确认、变更其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发票月用量:一、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未进行初始发行的企业;二、需变更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发票月用量的企业;三、主管税务机关取消原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发票月用量的企业;四、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中被稽查部门确定停供、收缴专用发票后又需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
第五条 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未进行初始发行、需确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发票月用量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二、企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最近3个月的经营状况、增值税税负及发票开具情况;三、《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
第六条 需变更或重新认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发票月用量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二、企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最近3个月的经营状况、增值税税负及发票开具情况;三、最近3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审批表》。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增值税税负、发票开具等情况,并完成调查报告;二、审核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三、按管理权限完成本级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审批工作;四、需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调查报告、企业报送相关资料及《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或《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审批表》报上级税务机关;五、完成发票月用量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 地、州、市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下级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开票限额的审批工作。
第九条 税控企业使用万元版及其以下专用发票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批;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由地州市国税局审批;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由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第十条 对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首次只能发售万元版专用发票,每月专用发票发售量不得超过25份,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控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定期核定发票月用量,每次向企业发售专用发票原则上不得超过半个月的用量。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需取消税控企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应报原审批税务机关核准。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县(市)国税局及其以上税务机关签署审批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或《防伪税控企业变更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审批表》,运用企业发行子系统对企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发票月用量进行确认或变更;严禁在无变更认定登记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变更税控企业有关认定信息。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全面掌握税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票使用情况,对有虚开专用发票行为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及时收缴专用发票和税控金税卡、IC卡。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版式为:万元版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在十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在一百万元以下(不含一百万元);百万元版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在一千万元以下(不含一千万元)。
第十六条 各地、州、市国税局应加强对税控企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管理,并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进行检查。每年4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最高开票限额设定情况统计软件”的统计结果报自治区国税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五份,企业、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县、市、省级税务机关各留一份。
2.“申请理由”栏,当年新纳入防伪税控企业须写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类别及其他申请理由。原防伪税控企业申请调整限额的,还须注明第一次纳入防伪税控的时间、近两年曾开具的最大面额及当年开具大面额发票的数量等情况。
3.“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栏当年新开业户不填写。
4.“启用时间”,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填写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安装使用的规定时间,申请调整限额的防伪税控企业填写第一次安装使用时间。
国家对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有如下规定:
1.一般商贸企业。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按以下标准核定。
(1)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1亿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0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以上。
(2)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亿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0万元(不含)以上。
(3)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企业,其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或专用发票平均开票金额在30万元(不含)以上。
(4)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其最高开票限额,区别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别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1万元或1000元。
2.特殊商贸企业。
(1)属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
(2)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3)对于只开具金额在1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3.其他特殊情况: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必须是正式一般纳税人)有下列特殊经营情况之一的,经市、州局或省局批准准予开具10万元版或百万元版专用发票:
(1)销售对象单一且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百万元的。
(2)销售货物单价在1万元以上且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
(3)销售的货物单价在10万元以上,且月销售额超过百万元的。
(4)有其他特殊经营情况的。
4.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3)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4)申请前一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新办企业除外)。
5.对偶然大宗业务需要审批最高开票限额的,还应报相应的购销合同。
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向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2)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依法受理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①对申请使用10万元版以下的专用发票的,受理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实地核查,填写《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依法作出审查意见。
②对申请使用10万元版以上百万元版以下的专用发票的,县(市、区)国税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实地核查,填写《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随同有关材料报市、州国税局。市、州国税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③对申请使用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县(市、区)国税局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随同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市、州国税局,市、州国税局收到《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实地核查,填写《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随同有关材料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于需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填写《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填写《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④有决定权的国税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由批准的国税机关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由不予批准的国税局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⑤被许可人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的设定。
6.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3)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4)申请前一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新办企业除外)。
(5)对偶然大宗业务需要审批最高开票限额的,还应报相应的购销合同。
办理时限:
(1)国税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国税机关审查后报上级国税机关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下级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国税机关应在收到下级国税机关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2.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开具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操作简单,方便快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几种情况:①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②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③销售方凭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
对既不符合作废条件,同时购买方又未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开票有误的情况,开票方只能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按规定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①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②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