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枟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枠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江泽民同志也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要有法律作保障。法制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依托。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制,只有法制完备,社会和经济秩序井然,才能使经济发展快、效益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站得住脚。”这些论述阐明了市场经济与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主要靠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去调节,并以必要的行政手段、道德手段等进行辅助。同时,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手段的调节必须以相应的法律作保证,因为法律自身所具有的规范、统一、稳定和强制等特征是市场经济的运行环境和秩序所要求的。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法制化,法制是市场经济的保护神,市场经济必然地要求法制。
1.经济的多元主体要求法制
法律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现市场经济高度自主的保障,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存在复杂的产权关系、经营关系、交换关系,只有用法律对这些繁杂交汇的经济关系加以规范,使市场经济关系多元化主体的权、责、利明晰化,才能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前提。市场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对独立的实体或个人,这就要求用规则来确定市场主体的资格,主体独立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要求,决定它必须通过法律来界定这种权利关系,从而使每一个市场主体能够在市场中明确自己的活动范围。市场经济是主体利益相对独立的经济,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事实是:每一个在市场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都有自己独立的利益。为了满足市场主体利益的需要,市场主体财产必须得到充分的确认和保护。只有用法律才能使财产权、物权得到充分的确认和保护,这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基础。一方面,法律保证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拥有的物质财富,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劳动产品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律也保证市场主体对其精神产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同样享有对称的权利,这是市场主体活动的前提条件。因为所有权是法律保障的一种排他性的财产权,所有权人可以对抗任何其他人妨碍、干涉、侵犯自己行使所有权的行为。离开了法律,市场主体的所有权就得不到充分的确认和保护,市场经济也就失去了运行的基础。
2.市场经济活动的合同性要求法制
市场经济体制归根结底是建立在交换基础上,依靠市场竞争行为对有限的资源进行配置的一种经济制度。这种制度为保障资源配置效率达到理想的帕雷托状态,必然要求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换是自愿、平等、合意的等价交换。正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是建立在交换基础之上的,而每个参与交换的主体在法律上又是完全平等和自由的,因而任何形式的交换都可以看作是一种合同关系。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在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和责任自负的基础上,自由、平等地参与交换活动,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关系、信用关系只有得到法律的承认,才能成为被保护的法律关系。现代法制社会的特征可以用英国法学家梅因的一句名言来表达:从身份到契约。因为合同的精神实质是独立主体间的平等,只有在平等的关系中,才能使无任何身份因素的陌生人之间的市场交换行为持续地在大范围内有序地进行。
3.市场经济的竞争性要求法制
竞争是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和运行机制。只有竞争才能充满活力,实现优胜劣汰,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使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关于竞争,马克思指出:“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竞争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在竞争中一时处了劣势的一方,同时就是这样一方,在这一方中,个人不顾自己那群竞争者,而且常常直接反对这群竞争者而行动,并且正因为如此,使人可以感觉出一个竞争者对其他竞争者的依赖,而处于优势的一方,则或多或少地始终作为一个团结统一的群体来同对方相抗衡。”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的经济。市场经济与市场竞争同在。为发挥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必须具备相应的竞争规则,即平等、共同遵守的规则。只有通过法治才能保证各主体之间的地位和机会的平等,竞争手段的公正、透明。
4.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和开放性要求法制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在经济上突破地区和国家的界限,形成全国统一的国内市场与世界各国和周边国家相连接的国际市场。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外在表现为:客观上要求打破地区、国家之间的封锁,使各种商品都能在统一的市场上自由流动、自由结合、互通有无,其内在需要是市场运行规则的法律化和统一性。市场经济也是一种开放型的经济。在当今世界,国际市场是由若干个国内市场组合而成的,任何国家的国内市场都几乎不可避免地成为国际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国的市场行为都必须与国际市场行为接轨,都必须按国际规则办事,依法处理经济往来、贸易收支,平等履行、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责任和义务。为了确保这些对接行为的规范性与高效性,各市场经济主体国家必然要求承认或制定国际市场共同遵循的交往行为规则。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特征决定市场经济必须遵循法制原则。
5.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要求政府依法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对宏观经济进行必要有限的调控。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制定、实施计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国家经济预算、主导投资、项目论证、食品药品安全,利用税收、金融、物价、规划、标准化等手段调控各种经济关系。宏观调控是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调节经济的主要职能,也是市场机制不能完全替代的领域。纵观中外经济周期的波动史,大起大落的经验教训有两类:一类是我国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大起大落的经验教训。另一类是西方市场经济体制下大起大落的经验教训。例如美国20世纪前40 年还没有现代政府的宏观调控,是纯粹的市场经济。这期间就发生过8 次峰谷,落差在8.5 个百分点至21 。5个百分点,而且每次峰谷均为经济的负增长,特别是1929~1933 年的大萧条,经济负增长持续时间达4 年之久。正是在这次大萧条之后,西方市场经济体制下开始有了政府的宏观调控。对于国内经济发展的诸多不稳定因素以及国际市场经济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如世界经济起伏、突发性金融动荡、粮食风险安全、石油等重要商品资源的国际价格变动等,仅靠市场的内在调节机制是无法解决的,必须依靠政府的宏观预测和应对政策加以调节。但是,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绝不是任意的、无限的,而是需要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
总之,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市场经济体制具有自主、平等、竞争、开放、透明、统一和有序的属性。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明晰、稳定和强制特殊的行为规范,就成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必须。众多市场的主体资格需要法律加以确认,自由竞争的市场行为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公平的市场秩序和统一健全的市场形成需要法律加以疏通和维护,克服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自发、盲目、重复等弊端所需要的政府宏观调控也需要法律加以保证。世界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市场经济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条件。据统计,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和地区,虽然并不是个个都成功,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凡是运转效率高,搞得比较好的,都是法制较为健全的国家和地区,都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经济活动的实践表明,市场经济生长、发育、成熟的过程,也是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作用不断扩大、法治化程度日益提高的过程。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科学结论: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制经济。
二、坚持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法治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从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来看,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把直接生产者转变为雇佣劳动者,把货币转化为资本,法律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英国为例,在1700~1801年英国议会先后制定颁布了针对“圈地运动”的2200 多个土地法规,英国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变为资本主义所有制,迫使农民与土地分离。此后欧洲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都陆续制定和实施了民法典和商法典,以保证“看不见的手”调节市场运行。
19世纪末至20 世纪初,资本主义开始从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资本阶段转变,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生产和资本高度集中,工业与金融相结合,使经济关系变得日益复杂,为避免激烈竞争造成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动荡,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凭借国家权力制定和实施经济法律,干预经济活动。法律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对资本主义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如在1929~1933 年“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采用凯恩斯主义的经济理论和政策,颁布了枟产业复兴法枠、枟农业调整法枠、枟劳工关系法枠、枟社会保险法枠、枟出口管理法枠等一系列法律,有力地促进了美国经济的繁荣。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适应激烈的经济竞争和垄断,各国政府越来越有效地运用法律干预经济,其中以德国和日本最为典型。德国颁布了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系列法律,对促进德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日本仿照德国制定了配套协调的经济法律、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经济法体系,对日本从一个工业技术落后的国家跨越成为工业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由此可见,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就是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过程。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但中国的市场经济在社会变革体制转换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问题。如由于缺乏合法的财产权观念和契约组成,商业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其自身的短视性、盲目性、自发性以及资本要素市场发展滞后等缺陷,滋生了地方保护主义、环境污染、重复建设等一系列值得关注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完备有效地规范市场运作的法律法规体系,缺乏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保障。因此,中国要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运行机制,必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调节和控制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 年远景目标纲要枠,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结构和层次,主要内容有:
第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定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是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是依法保障市场主体的权益和义务,确保他们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更新,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和法人代表。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的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确认市场主体的资格,不应以主体的所有制形式或其地位作为标准,而应以财产责任形式和产权组织形式作为标准。有关法律通过确定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对于建立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有重要意义。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合伙法、合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等,还包括企业产权特别是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和产权转移的法律。
需要指出的是,2004 年3 月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枠,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一修改,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在市场经济中,利益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权利的取得、行使和实现都要通过行为。合法行为的核心是遵守交易规则。在经济活动中,各种交易行为都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来说,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房地产交易法、保险法、海商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等。
第三,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要保证市场合理配置有限资源,必须有良好的市场秩序,使市场主体获得平等竞争的权利和机会,保证竞争的公正、公平、公开,制止不正当竞争、限制垄断竞争等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直接作用于市场,规范人们的经济交往,保护合法的经济行为,制裁和禁止违法行为。这些法律旨在消除不平等竞争,实现竞争公平化,是市场规则的核心,为保证市场正常运行所必需。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市场运行的共同规则和不同类型市场运行的特殊规则,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暴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检疫监测法、价格法、广告法等。
第四,加强和改善实施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市场经济在微观层次可以合理配置有限资源,保护微观经济活动的运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市场手段会带来一定的无序性、短视性,重复建设,浪费有限的资源,搁置闲散的设备;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破坏环境;市场在配置有限资源的同时,往往出现短期行为,不会顾及公共部分和基础设施。所以,国家必须运用宏观调控措施来减少、克服市场自身所带来的弊端,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是不可或缺的。宏观调控的法律大体上包括三部分:一是关于宏观调控市场主体的法律;二是关于宏观调控手段措施的法律;三是关于宏观调控监督制约的法律。这些法律主要包括调整政企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政府各经济管理部门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物价、统计、审计、财政等部门工作的法律;调整国家对国民经济各方面进行控制和管理的法律,如预算法、银行法、价格法、税法、投资法、计划法、审计法等。
第五,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社会保障是指为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为某些特殊帮助者提供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支持和资助,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稳定阀、降压阀、调节器。因为,经济发展是曲线型的,必然会带来一些风波、振荡和风险。社会保障体系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必要制度之一。市场竞争使优胜劣汰成为市场的无情规则,无论是被淘汰者个人还是企业都面临着生存或是毁灭的选择。作为自然规律和生命运行的常态,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等风险又时刻威胁着市场中的竞争者。所以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建立覆盖全社会统一的保障网络,打破了劳动者自我保障或企业保证的局限,通过社会保障措施,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合理转移收入,可以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减少经济风险。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此外,社会保障通过救助的方式,可以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能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
20世纪30 年代以后,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普遍在西方国家中陆续建立。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没有形成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的立法也极不完善。首先,迄今为止,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仍然缺乏全国性的、统一的立法,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及一些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其次,由于各地规定不统一,做法也各不一样,从而使社会保障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由于各地规定较为散乱,彼此不协调,从而使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也无法形成体系。再次,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履行交纳保险金义务方面,并无法律的强制力,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来保证其履行义务。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保险金不能及时足额交纳,企业拖欠现象严重,老百姓的救命钱不能到位,征缴力度不够,都与我国缺乏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有密切关系。最后,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建立的原因还在于,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应当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由于我国现行各部门法中缺少相应的制度加以配合,如民法、刑法、劳动法中缺少相应的规定,所以也导致这一体系难以建立。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去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制已经逐渐退出,而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如果长期这样,社会安全、稳定、公平、和谐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就会变得越来越突出。因此,尽快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迫在眉睫。江泽民同志指出:“为了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必须十分重视和不断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社会保障,是一个很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社会保障的主要作用,是帮助人们降低生活和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强他们的生活安全感。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必须十分重视和不断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基本的社会保险活动,都是以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手段来实施的。我们要努力把我们在发展社会保障方面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同时,要增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的前瞻性和系统性。”党的十六大也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模式选择,具有鲜明的国情特点。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通常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疾病保险、生育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方面。社会保障事项庞杂,需要用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的内容。1982年,国家在“七五”计划中提出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优抚安置等,比较全面地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因此,应当从这些方面进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立法,形成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通过若干法律、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我国,除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枠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对退休养老保障,向社会成员提供社会物质帮助,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外,枟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枠等专门法律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依据;由国务院颁布的枟劳动保险条例枠、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枠、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枠等,以及社会保障法律的实施细则等,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依据。
需要提到的是,2004 年3 月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枠,在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我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借鉴和吸收国际社会成功的做法,依照国际标准,总结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经验,通过改革和创新,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成果体现。
第六,促进对外开放的法律。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经济交往、和平合作联系的日益增多,涉外经济纠纷的不断增加,单边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需要我们加强对外法律机制建设的立法,推进外贸主体多元化,解决对外经济关系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在维护国家主权、经济安全和利益保护的同时,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实践证明,一个国家经济贸易化程度越高,就越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和国际贸易惯例,制定和实施与国际贸易接轨的本土法,为发展对外贸易和经贸合作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服务。这些法律主要包括外贸法、海关法、外汇管理法、外国投资法、外资银行管理法、涉外经济合作法、反倾销法等。
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首先,经济立法必须力求做到体系完整,满足经济领域中法律调整的需要,既要有系统性,又要防止繁琐性,使不同层次的经济法渊源符合法的位阶要求,尽量避免同级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保持法的外部形式的统一。其次,经济立法要具有适当性、超前性、预测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看不见的手”一旦发生负面作用,对经济发展的冲击和危害将是巨大的。有的学者指出,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法律体系不健全,就适应不了新情况的要求。那种“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规定”的思维应当改变。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前瞻性,对于建立一个健全的、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再次,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汲取国外市场经济立法中较好的又适应我国国情的法律文化成果,因地制宜,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全面推进经济法律建设,以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主线,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我们要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的法律制度,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利益;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完善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三、建立、改革和完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司法运行体制、行政执法机制及法律服务机构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是实行法治经济的前提条件。仅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法规只有与其他条件配合才能发挥作用。我国市场化的改革对进一步推进司法运行体制、行政执法机制及相关法律服务机构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市场行为的规定,市场秩序的维系,市场主体权利的保护,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对破坏经济建设犯罪的制裁,保护有限资源的有偿利用,生态环境建设的良性循环,都必须根据实际运行的法律调整机制来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运行正常的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活动,才能使法治从“应然”走向“使然”。法治经济的实现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氛围。
1.改革和完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司法运行体制
任何国家司法制度的构建和运行,都是围绕公正这一永恒的主题来操作的,虽然由于社会制度、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等的不同,人们对公正的理解也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但是无论如何,公正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司法制度不仅保证公正的实现,而且司法制度是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的。党的十六大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①我国司法制度坚持和实现的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统一、司法民主、司法纠错、依法裁判等,都可以归结为公平和正义的问题。司法体制、诉讼程序和司法队伍的建设及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等,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有效地运转。
2.改革和完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行政执法机制
如果只有立法的完备性没有执法的严肃性,那么所有的法律只能是书面上的法律,无法付诸社会实践,法律的公正有效实施是法治的关键,而行政执法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秩序要求加强行政执法力量和强化行政执法环境,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同时,还要有配套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考核、评议和监督,使之制度化、法律化。
3.建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服务机构
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的竞争提供了基础,而市场主体要规范有效地参与市场竞争,必须借助专业化的法律服务机构。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等。完善、透明、便捷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制度,有助于市场经济内在规则和秩序的实现,有助于保障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因此,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总之,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离开法治的市场经济必然走向混乱。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步伐,改革和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司法运行体制、行政执法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具生机和活力。
党的十六大指出:“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以不断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增强人们的精神力量。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①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现象与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而且法律现象也是一种广义的文化现象。因此,从文化特别是中国先进文化的视角来研究依法治国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